???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煤炭局(辦)、公安廳(局)、監察廳(局、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局)、國資委、工商局、電力部門、總工會,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有效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多發的勢頭,國務院于2005年9月頒布實施了《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工作部署,加大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隨著整頓關閉工作的不斷深入,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和規范的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8號)和《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的要求,為了規范煤炭資源整合工作,加強安全生產,進一步推進煤炭整頓關閉工作的整體進度和質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煤炭資源整合對煤炭工業安全發展的重大意義 煤炭資源整合是指合法礦井之間對煤炭資源、資金、資產、技術、管理、人才等生產要素的優化重組,以及合法礦井對已關閉煤礦尚有開采價值資源的整合。 煤炭資源整合是淘汰落后、優化布局,提高產業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礦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徑;是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安全生產法執法檢查提出、國務院確定的"爭取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完成小煤礦的整頓工作" 目標任務的重要舉措;是提高小煤礦本質安全水平、確保煤炭資源合理開發的必然選擇;是煤炭工業節約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舉措。通過資源整合,可大幅度減少小煤礦數量,提高辦礦規模和安全、裝備、技術管理水平,從源頭上減少和控制煤礦事故。各地要充分認識搞好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將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納入重要日程,統一部署,規范動作,積極推進。 二、切實加強對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的領導 炭資源整合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和領導,成立專門的工作機構,健全工作機制,采取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組織國土資源、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國有資產監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電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制定煤炭資源整合的規劃,明確煤炭資源整合的范圍、規模和操作程序,落實各部門在資源整合工作中的職責,明確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的牽頭部門。各部門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切實加強對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的領導,結合本地實際,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制定煤炭資源整合實施方案,落實各部門在煤炭資源整合工作中的職責,確保煤礦資源整合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三、明確煤炭資源整合的目標、范圍和原則 (一)煤炭資源整合的目標 1.堅決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非法和破壞浪費資源的煤礦。 2.淘汰落后生產力。2007年末淘汰年生產能力在3萬噸以下的礦井;各省(區、市)規定淘汰生產能力在3萬噸以上的,從其規定。 3.提升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提高煤礦本質安全程度。礦井必須采用正規采煤方法。 4.壓減小煤礦數量,提高礦井單井規模。經整合形成的礦井的規模不得低于以下要求:山西、內蒙古、陜西30萬噸/年,新疆、甘肅、青海、寧夏、北京、河北、東北及華東地區15萬噸/年,西南和中南地區9萬噸/年。 5.合理開發和保護煤炭資源,符合已經批準的礦區總體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回采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煤炭資源整合的范圍 1.納入煤炭資源整合的礦井必須是合法的生產礦井或建設(新建、改擴建)礦井。 2.已關閉煤礦原則上不得納入資源整合范圍,經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認定尚有開采價值的資源可以納入整合范圍。 3.煤炭資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底前采礦許可證到期的煤礦,一律不得納入資源整合范圍,采礦許可證到期后應注銷其各種證照,一律予以關閉。 4.年生產能力3萬噸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一律不得納入資源整合范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應按照《特別規定》依法予以關閉。 (三)煤炭資源整合的原則 1.煤炭資源整合工作應按照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整合方案有計劃、分步驟地進行。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的資源整合工作應遵循已批復的礦業權設置方案。 2.必須先關閉后整合。對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非法開采的煤礦,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關閉決定后,相關部門必須吊(注)銷其所有證照,停止供電,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關閉。 3.必須堅持以大并小、以優并差。合法礦井參與煤炭資源整合,應以規模大、技術、管理和裝備水平高的礦井作為主體整合其他礦井。鼓勵大型煤礦企業采取兼并、收購等方式整合小煤礦。 4.堅持一個法人主體。煤炭資源整合只能由一個法人主體實施,必須是一個有資質、有資金、有技術的法人主體整合其他礦井。整合后形成的礦井只能有一套生產系統,選用先進開采技術和先進裝備,杜絕一礦多井或一礦多坑。 5.整合后形成的礦井的生產能力、服務年限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其資源(儲量)要與生產規模、服務年限相匹配。 6.對實施整合的礦井,要按建設項目進行管理。礦井必須依法取得(變更)采礦權,履行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核準手續和"三同時"審核批準程序;有關部門按照建設項目對其實施監督管理。 四、嚴格遵循煤炭資源整合程序 (一)縣級(含,下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納入資源整合范圍的礦井,并責令停止一切生產活動,暫扣采礦許可證,吊(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供電部門限制供電,公安部門依法注銷民用炸物品使用、儲存許可證,并監督煤礦企業妥善處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資源整合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對方案中明確直接關閉的礦井要立即實施關閉。 (三)擬設立的法人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名稱進行預核準。 (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整合后的資源依法劃定礦區范圍,對整合后的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審查,并頒發(變更)采礦許可證。 (五)由整合礦井的法人主體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礦井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并按項目建設程序規定報批。經批準的設計中明確不予利用的井筒要立即封閉。礦井設計必須堅持高標準,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裝備。 (六)礦井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經批準后,由整合礦井的法人主體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并在規定的建設工期內完成施工。同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監理。 (七)資源整合礦井建設項目完工后,由礦井法人主體向設計批準部門或機構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有關部門或機構要在規定的時限內組織驗收并審批。 (八)驗收合格的礦井依法向有關證照頒發管理機關提出辦證申請,取得各種證照后,方可投入生產。 五、認真做好對煤炭資源整合的監督管理 各地要明確對資源整合礦井的監管職責,行業管理、國土資源、煤礦安全監管等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資源整合礦井的監督管理和監察。為確保煤炭資源整合期間的安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向納入資源整合范圍的礦井派駐監督人員,專人盯守,防止違法生產。整合過程中必須做到"四個嚴防",即嚴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關閉、嚴防整合期間突擊生產、嚴防邊施工邊生產、嚴防驗收走過場。 各地要加強對資源整合礦井施工期間的安全監管,督促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設計核準的建設工期組織施工,確保施工期間的安全。要督促整合礦井的法人主體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制定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勞動組織定員,強化安全培訓,制訂應急預案,為竣工投入生產奠定基礎。 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將加強對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煤炭資源整合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地要及時將煤炭資源整合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報告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日期:2006-4-10 |
您當前位置:首頁 > 正文
《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范煤炭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
發布時間:2006-04-12
來源:新華網
大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