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核電工程建設報告制度和核電廠運行報告制度的通知 (國能局電力〔2008〕37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98號)規定,原國防科工委的核電管理職責劃入國家能源局。為加強核電行業管理,確保核電建設、運行信息渠道暢通,報送及時,內容準確詳實,我局研究制定了《核電工程建設報告制度》和《核電廠運行報告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核電工程建設報告制度 二、核電廠運行報告制度 ? 國家能源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核電工程建設報告制度
1.目的和適用范圍 為了加強對在建核電工程項目的行業管理,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在建核電工程的建設動態和有關信息,促進核電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報告制度。 本報告制度,適用于核電工程項目從核準開始到核電廠首次裝料為止。對于已列入國家核電發展規劃但尚未核準的核電項目,參照本報告制度關于定期報告的有關要求執行。 2.報告種類 報告分定期報告和事件報告兩類。定期報告包括月度報告和工程年度報告二種。事件報告是關于項目建設中引起嚴重關注的事項以及為使項目正常進行必須立即加以注意和處理的事項的特別報告。 3.定期報告 3.1 ?月度報告 3.1.1 ?報告方式和時間 核電廠營運單位須以書面形式,在每月8日以前,將上個月工程建造情況的總結報告遞交國家能源局。 3.1.2 ?報告內容 (1)工程進展概要。 (2)工程招投標情況。 (3)工程進度,包括設計、設備采購、現場施工等方面的計劃進度和實際進度,兩者之間偏離情況、偏離原因及處理措施和結果。 (4)工程質量與質保工作。 (5)項目投資控制。 (6)營運單位組織機構及重大人事變動情況。 (7)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辦法。 (8)需要總結或說明的其它問題或事項。 3.1.3 ?月度報告的封面格式見表1。 3.2 ?工程年度報告 3.2.1 ?報告方式和時間 核電廠營運單位須以書面形式,在2月底前,將上年工程進展的年度總結報告送達國家能源局。 3.2.2 ?報告內容 (1)全年工程建設總結。 (2)該年度重大事項綜述。 (3)存在的問題和解決辦法。 (4)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5)需要總結或說明的其它問題或事項。 3.2.3? 工程年度報告的封面格式見表2。 4.事件報告 4.1 ?報告準則 在核電工程建設期間,發生下列情況時,核電廠營運單位須向國家能源局報告。 4.1.1 ?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的事項; 4.1.2 ?嚴重影響投資控制的事項; 4.1.3 ?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4.1.4 ?嚴重違反質保大綱的事項; 4.1.5 ?設計、采購、建造或施工中的重大偏差、缺陷、故障或損壞以及較大以上級別的不符合項; 4.1.6 ?發生重大人身、火災事故等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事項,以及自然災害和群體性事件等對核電工程建設造成影響的事件; 4.1.7 ?向國家核安全、環保等政府管理部門報告的事項; 4.1.8 ?國家能源局或營運單位認為需要報告的其它事項。 核電工程建設中遇有實現負挖、正式開工、安全殼穹頂吊裝、首次裝料等重要活動須提前10天通報國家能源局。 4.2 ?事件通告 4.2.1 ?口頭通告 核電廠營運單位須在事件發現后24小時內口頭通告國家能源局。口頭通告可以采用傳真、電話或面述等方式。 口頭通告的內容包括核電廠名稱,機組編號,事件名稱,事件發生或發現時間,報告準則,出問題的單位或部件、設備、構筑物及其供貨商、制造廠或施工單位、工程承包公司,事件概況摘要,報告人及聯系方式等。 4.2.2? 書面通告 核電廠營運單位須在事件發生后3天內向國家能源局遞交書面通告。 書面通告按表3填寫。在“報告準則”欄中,如果相應事件不是根據所列準則報告的,應在“備注”欄中給予具體說明。 4.3? 事件報告 4.3.1? 報告時間和方式 核電廠營運單位須以書面形式在事件發生后30天內向國家能源局遞交事件報告。 如果到了遞交事件報告的截止期,對事件的處理還沒有結論或尚未處理完畢,須在原事件報告遞交后提出“補充報告”,直到相應事件有了最后的處理結論為止。 4.3.2? 事件報告內容 事件報告按表4填寫。 4.3.3? 補充報告 在下列情況下,應該提交補充報告: (1)原事件報告需要補充或修正。如在原事件報告遞交以后發現某些內容與事后了解到的情況不符或遺漏了某些重要細節,或當時還沒有結論或沒有決定采取糾正措施或改變已經確定的計劃等,必須提交補充報告。 (2)如果國家能源局認為原事件報告不夠詳細,營運單位應根據所指定的范圍和內容提交補充報告。 5.報告渠道 5.1? 書面報告 接收單位:國家能源局電力司 地址:北京西城區月壇南街三里河南四巷1號樓406室 郵編:100045 5.2? 口頭通告 電話:010-68555875 傳真:010-68555848 ? 表1:核電廠建造階段月度報告(封面格式)(略) 表2:核電廠年度報告(封面格式)(略) 表3:核電廠建造階段事件通告(略) 表4:核電廠建造階段事件報告(略) ? 附件二: ? 核電廠運行報告制度 ? 1.目的和使用范圍 為了加強對運行核電廠的行業管理,迅速、準確、全面地掌握我國核電廠運行狀態和有關信息,確保我國核電廠安全、可靠和經濟運行,特制定本報告制度。 本報告制度規定了核電廠各種運行情況的報告方式、提交時限及報告的內容和格式。 本報告制度適用于我國核電廠核電機組首次裝料以后的各種運行情況。 2.報告種類 報告分定期報告和運行事件報告兩類。定期報告包括運行月報和運行年度報告兩種。運行事件報告分運行事件通告和運行事件報告兩種。 3.定期報告 3.1? 運行月報 3.1.1? 報告方式與時限 營運單位須以書面方式,在每月8日以前,將上個月運行情況的總結報告遞交國家能源局。 3.1.2? 報告內容 運行月報的主要內容應反映機組在該月的運行狀況,即各運行性能指標的完成情況,包括: (1)核電機組運行數據,包括反應堆臨界運行時間,發電量和上網電量,機組能力因子,非計劃能力損失因子,機組可利用率等; (2)核電機組月運行曲線圖; (3)安全相關設備狀況; (4)重要修改活動; (5)安全屏障的完整性; (6)放射性物質的排放情況; (7)輻射防護; (8)運行事件與經驗反饋; (9)需要報告的其它事項或活動。 3.1.3? 運行月報的封面格式見表1。 3.2? 運行年度報告 3.2.1? 報告方式與時限 營運單位須以書面方式,在每年2月底以前,將上年核電廠年度總結報告遞交國家能源局。多臺核電機組的核電廠,可以將若干臺機組的有關信息綜合成一份年度報告。 3.2.2? 報告內容 運行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反映機組在該年的運行狀況,即各運行性能指標的完成情況,包括: (1)核電機組年運行狀況綜述(包括WAN0十項綜合性能指標); (2)非計劃停堆和非計劃降功率情況綜述; (3)年度換料大修情況綜述; (4)運行事件綜述與經驗反饋,包括年度內運行事件的發生時間、后果、原因、糾正措施等及對它們的綜合分析,以及相應經驗反饋活動總結; (5)輻射防護與應急準備情況綜述; (6)三道屏障完整性; (7)人員培訓情況; (8)其他應報告的事項和活動綜述。 3.2.3? 運行年度報告封面格式見表2。 4.運行事件報告 4.1? 報告準則 在核電廠首次裝料以后,發生下列各類事件時,營運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方式、內容、格式和時限向國家能源局報告。 4.1.1? 違反核電廠技術規格書的事件。 4.1.2? 導致核電廠安全屏障或重要設備的性能受到嚴重損害或出現下列工況的事件: (1)明顯危害安全的沒有分析過的工況; (2)超出核電廠設計基準的工況; (3)在核電廠運行規程或應急規程中沒有考慮的工況。 4.1.3? 對核電廠安全有現實威脅或明顯妨礙核電廠值班人員完成安全運行的自然事件和其它外部事件。 4.1.4? 導致專設安全設施和反應堆保護系統自動或手動觸發的事件(預先安排的這類試驗除外)。 4.1.5? 任何可能妨礙構筑物或系統實現下列安全功能的事件: (1)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狀態; (2)排除堆芯余熱; (3)控制放射性物質釋放; (4)緩解事故后果。 這里不包括在同一系統中冗余或備用設備能夠完成所要求功能而個別部件出故障。 4.1.6? 導致多個獨立的具有下列功能的系統、序列或通道同時失效的共因事件: (1)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狀態; (2)排除堆芯余熱; (3)控制放射性物質釋放; (4)緩解事故后果。 這里包括由同一原因引起的多個獨立的安全系統、序列或通道同時失效的并發故障或繼發的事件。 4.1.7? 放射性釋放失去控制的事件。 4.1.7.1? 對工作人員和電廠附近公眾成員造成的有效劑量當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限值。 4.1.7.2? 在非限制區,空氣中氣載放射性物質在1小時內平均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導出空氣濃度限值的兩倍。 4.1.7.3? 在非限制區,飲用水中所含放射性核素,(除氚和溶解的惰性氣體外),在1小時內平均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規定濃度限值的兩倍。 4.1.7.4放射性物質貯存及放射性廢物的排放管理違反了國家標準或有關部門的相應規定。 4.1.8? 對核電廠安全有現實威脅或明顯妨礙值班人員安全運行的內部事件。 4.1.9? 其它事件 包括重大人身、火災事故以及自然災害和群體性事件等對核電運行造成影響的事件;首次臨界、首次并網、商運等重要里程碑活動;以及上述8類事件不包括的,由國家能源局和營運單位根據事件的性質及其后果確定為對安全和經濟有影響的重大事件以及公眾普遍關注的事件。 4.2? 事件通告 4.2.1? 口頭通告 營運單位必須在事件發生后24小時內口頭通告國家能源局。口頭通告可以采取傳真、電話或書面等方式。 口頭通告的內容包括核電廠名稱、機組編號、事件名稱、事件發生或發現時間、報告準則、事件發生前機組狀況和功率水平、事件對運行的影響、事件后功率水平、事件放射性后果、出問題的系統和設備、事件是否已經結束、事件緊急程度、事件概況摘要、報告人及聯系方式等。 4.2.2? 書面通告 營運單位應在事件發生后3天內向國家能源局遞交書面通告。 書面通告按表3填寫。在“報告準則”、“事件發生前機組狀況”和“事件對運行的影響”欄中,如果該事件不屬于所列的情況,應在相應的“備注”欄中給予具體說明。 4.3? 事件報告 4.3.1? 報告時間和方式 營運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在事件發生后30天內向國家能源局遞交事件報告。 如果到了遞交事件報告的截止期,對事件的處理還沒有結論或尚未處理完畢,可在原事件報告遞交以后以“補充報告”形式繼續報告所發生的情況。 4.3.2? 補充報告 在下列情況下,應該提交補充報告: (1)在原事件報告需要補充或修訂的情況下,應該提交相應的補充報告。 (2)如果國家能源局認為原事件報告不夠詳細,營運單位應該根據所指定的范圍和內容提交補充報告。 4.3.3? 事件報告內容 事件報告按表4填寫。 5.報告渠道 5.1? 書面報告 接收單位:國家能源局電力司 地址:北京西城區月壇南街三里河南四巷1號樓406室 郵編:100045 5.2? 口頭通告 電話:010-68555875 傳真:010-68555848 ? 表1:核電廠運行階段月報告(封面格式)(略) 表2:核電廠年度報告(封面格式)(略) 表3:核電廠運行事件通告(略) 表4:核電廠運行事件報告(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