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方面負責人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在全國范圍內對發電用煤(以下簡稱“電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同時適當調整電力價格,試行居民階梯電價制度。就各方面關注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方面負責人。 一、為什么要對電煤價格實行調控? 答:穩定價格總水平是今年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今年以來,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控制貨幣、發展生產、保障供應、搞活流通、加強監管、安定民生,取得了積極成效。目前,價格總水平同比漲幅已連續三個月回落,但煤炭價格仍然保持了上漲偏快的勢頭。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監測,反映市場煤炭價格走勢的環渤海動力煤價格11月23日為每噸850元,比年初上漲74元,漲幅為9.5%。 煤炭是重要的基礎能源,也是火電行業的主要原材料。電煤價格較快上漲,使火力發電企業成本快速上升,經營困難加劇,購煤發電能力受到較大制約,加之南方部分省份水電出力下降,電力供應緊張。為緩解煤電價格矛盾,促進煤炭和電力行業協調健康發展,保障迎峰度冬期間電力供應,有必要加強調控,穩定電煤價格。 二、這次電煤價格調控的主要措施有那些? 答:這次電煤價格調控措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適當控制合同電煤價格上漲幅度。對納入國家跨省區產運需銜接的年度重點合同電煤、產煤省(區、市)自產自用的電煤,允許2012年合同價格適當上浮,但漲幅不得超過上年合同價格的5%。 二是對市場交易電煤實行最高限價。從2012年1月1日起,要求秦皇島港、黃驊港、天津港、京唐港、國投京唐港、曹妃甸港、營口港、錦州港和大連港發熱量5500大卡的電煤平倉價最高不得超過每噸800元,其他熱值電煤平倉價格按5500大卡限價標準相應折算;電煤交易雙方通過鐵路、公路運輸的電煤市場交易價格,不得超過2011年4月底的實際結算價格。 三是全面清理整頓涉煤基金和收費。在控制電煤價格過快上漲的同時,國家還將清理各地針對煤炭征收的各種政府性基金和收費,降低煤炭企業經營成本。除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以及依法設立的對煤炭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外,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設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費項目,必須在2011年12月31日前自行取消;省級人民政府對煤炭征收的基金和收費項目,征收標準合計不得高于國務院批準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標準(每噸23元),并不得區分省內外用煤按不同標準征收。已依法設立的基金、收費項目征收標準合計低于每噸23元的,不得提高;沒有設立的不得設立。 三、這次電煤價格調控措施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 答:對電煤實行臨時價格干預,并采取相關調控措施,是依照《價格法》的相關規定,綜合考慮煤炭市場供求狀況、煤炭價格變動對火電企業發電成本影響、煤炭生產經營企業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后實施的。相關措施已反復征求了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煤炭主產省的意見,并取得了相關方面的支持。 適當控制合同電煤價格漲幅,主要是考慮目前合同電煤價格低于市場價格較多,允許合同電煤價格在一定幅度內上漲,有利于適當縮小合同煤與市場煤的價差,調動煤炭企業保障合同煤供應的積極性。 將主要港口市場電煤平倉價格控制在每噸800元左右,直達運輸市場電煤價格控制在不高于今年4月份的水平,能夠保障煤炭企業仍然獲得較好利潤,不會影響市場供應。 各地針對煤炭設立的基金和收費項目較多、標準較高。清理涉煤基金和收費項目,既有利于促進煤炭市場順暢流通,也有利于幫助煤炭企業緩解經營壓力,更好地執行電煤價格調控政策。 四、如何保障電煤價格調控措施落實到位? 答:這次國家采取的電煤價格調控措施,是在保障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獲得較好收益,不影響煤炭企業正常生產的情況下實施的,這是保障電煤價格調控措施取得預期效果的基礎。同時,國家還將采取以下幾項措施: 一是增加市場供應。國家有關部門將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加快釋放煤炭產能,增加煤炭尤其是電煤供應;加強鐵路運力調配,優先保障電煤運輸,尤其是長期合同電煤的運輸;加快煤炭產地向消費地的鐵路建設,著力消除鐵路運力瓶頸制約。 二是加強運行情況監測。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將按月監測主要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的電煤結算價格、產量、合同兌現率、熱值等情況,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制訂了工作方案,將通過專項檢查、重點抽查、聯合督查等形式,對實施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進行監督,嚴肅查處違反國家電煤價格調控政策,擅自漲價、變相漲價等行為。對典型案件要進行通報批評和公開曝光。 五、什么時候取消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答:這次實行的電煤臨時價格干預,主要目的是規范煤炭市場秩序,保持煤炭市場價格穩定,促進煤炭、電力行業協調發展。當煤炭市場供求基本平衡,電煤價格在全國范圍內趨于穩定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及時公告解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六、既然已經對電煤價格進行了干預,為什么還要調整電價? 答:今年以來,我國電力供應增長較快,但部分地區電力供應依然偏緊,主要集中在華東、華中和南方電網等省市,有的電力供應缺口達25%以上。主要原因是高耗能行業用電增長較快。今年1-9月,我國社會用電量同比增長11.95%。其中,鐵合金電石、燒堿、水泥、鋼鐵和電解鋁用電量同比分別增長16%、15.8%、13.9%、13.7%、12.6%和11.9%。部分高耗能企業較為集中的地區用電增速超過15%。適當調整電價,對抑制高耗能行業不合理電力需求、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緩解前期煤炭價格上漲對發電企業成本增支壓力,促進煤炭、電力兩大行業協調穩定發展,都將發揮積極作用。 火電企業80%的發電成本是煤炭,煤炭價格上漲直接影響發電企業成本增加。在調整電價的同時,如果不適當控制電煤價格上漲偏快的勢頭,將不可避免地導致發電企業成本繼續快速上升,重新陷入經營困難,甚至造成煤、電價格輪番漲價,影響下游各行各業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七、為什么要在電價中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標準? 答: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高出常規能源發電價格部分,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分攤。據此,自2006年開始,國家在銷售電價中開征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為每千瓦時4厘錢,每年征收金額100億元左右。隨著可再生能源發電迅猛發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已入不敷出。2010年度,缺口20億元左右;2011年缺口100億元左右。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需求還會進一步增加。因此,本次電價調整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由現行每千瓦時0.4分錢提高至0.8分錢。 八、為什么要出臺鼓勵火電廠脫硝改造的電價補償措施? 答:按照國家節能減排工作總體部署,“十二五”期間,我國要完成全國氮氧化物排放量削減10%的目標。2011年9月,國家環保部發布了新的《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大幅提高火電廠污染物排放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排放執行“史上最嚴”標準。據預測,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新標準實施后,到2015年,火電煙氣脫硝容量將達到7.2億千瓦,需要上千億的脫硝投資和大量的運行費用。但目前火電企業因電煤價格持續上漲,行業大面積虧損,生產經營困難,環保排放標準的提高所需要大量的資金和成本將難以消化。為了提高火電企業脫硝的積極性,此次出臺脫硝電價補償政策,對安裝并正常運行脫硝裝置的燃煤電廠,每千瓦時加價0.8分錢,以彌補脫硝成本增支。 九、此次居民階梯電價方案與2010年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方案相比,作了哪些調整? 答:2010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就居民生活用電實行階梯電價的指導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在充分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我們對原公布的方案做了多次修改,并進一步聽取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消費者協會、普通居民的意見,使方案更加完善,更加切合居民用電實際。具體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將第一檔電價改為近期保持基本穩定,保障80%的居民戶電價不作調整。二是對城鄉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家庭設置每戶每月10度或15度的免費電量,減少電價調整對低收入群體的影響。三是提高分檔電量標準,將第一檔電量擴大到覆蓋80%的居民家庭,第二檔擴大到覆蓋95%的居民家庭。四是拉大各檔價差。第一檔電價基本不作調整,第二檔電價適當提高,第三檔電價提高幅度大一些,從而使用電量較少居民家庭少負擔電費,由用電量較多的居民家庭多負擔電費。 十、試行居民階梯電價制度后,還能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答:階梯電價和峰谷分時電價并不矛盾,可以并行。二者都是重要的需求側電價管理制度,只是側重點有所不同。居民階梯電價主要是鼓勵電力用戶節約用電;峰谷分時電價主要是鼓勵電力用戶在高峰時少用電,在低谷時多用電,削峰填谷,提升電力系統運行效率。浙江省在實行居民階梯電價的同時,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制度,效果較好。在此次下發的居民階梯電價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鼓勵實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并要求各地制定居民峰谷分時電價辦法。在實行階梯電價的同時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可由居民自行選擇。 十一、按照目前的階梯電價方案,對居民電費支出有何影響? 答:此次全國銷售電價每千瓦時平均提價約3分錢,如按此標準調整居民電價,所有居民家庭電費支出都將增加,但如果實行階梯電價,用電量不同的居民用戶用電負擔有所差異。 假如某城市實施的居民階梯電價方案是:第一檔電量為150度以內,不提價;第二檔電量為150-270度,每度電加價5分錢;第三檔電量為270度以上,每度電加價0.3元。那么,不同用電量居民電費變化情況為: 若某家庭月用電量為150度,不實行階梯電價時,每度電平均提高3分錢,每月電費將增加4.5元;若執行階梯電價,則電費不增加。 若某家庭月用電量為270度,不實行階梯電價時,每度電平均提高3分錢,每月電費將增加8.1元;若執行階梯電價,只對150度到270度之間每度電提高5分錢,電費增加6元,相對減少電費2.1元。 若某家庭月用電量為350度,不實行階梯電價時,每度電平均提高3分錢,每月電費將增加10.5元;若執行階梯電價,對150度到270度之間每度電提高5分錢、270度到350度之間每度電提高3毛錢,電費增加30元,相對增加電費19.5元。 可見,與電價普調相比,實行階梯電價后,月用電量在第一檔以內的居民家庭,電費支出相對減少;月用電量超過一定數量后,用電量越多,增加電費相對越多。 此外,由于對城鄉低保戶、農村五保戶設置每月10度或者15度免費電量,每年每戶還可減少電費支出60元至90元。 十二:電價調整后,會不會推動相關產品的價格上漲? 答:電力是國民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的主要能源,其價格變動會對用電企業的生產運營成本和居民生活費用產生一定影響。這一次電價調整,我委制訂了相應工作方案,防止推動相關產品價格上漲。具體來說,對實行政府管理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不會單獨因電價提高而調整價格。對市場調節的商品和服務,其價格主要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在供求格局寬松、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成本增支因素很難傳導到價格上。對于用電量較大的高耗能行業,會有較大成本壓力,但受供求關系影響價格難以大幅上漲,從而對高耗能行業盲目發展將起到抑制作用。對居民生活用電,由于試行了階梯價格制度,大多數居民戶電價能夠保持穩定。在價格監管措施上,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嚴格查處哄抬價格、搭車漲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總的看,在國家采取的綜合性措施作用下,價格總水平過快上漲的勢頭已得到初步遏制,月度同比價格漲幅逐步回落,電價調整不會改變這個大的趨勢。(信息來源:政策研究室子站) |
您當前位置:首頁 > 正文
國家發改委就煤炭和電力價格調控措施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2011-12-01
來源:國家發改委網站
大中小
相關鏈接
-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煤炭和電力價格( 201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