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1月30日專電 題:破煤電僵局 發改委打出價格調控“組合拳” 新華社記者鄭曉奕、江國成 為緩解今年以來因煤電矛盾導致的電力持續短缺局面,國家發展改革委30日宣布,對發電用煤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措施,同時上調非居民電價,并對居民電價試行階梯電價制度。專家指出,這種政府干預的價格調控行為可以收到短期效果,但下決心推行以市場為主導的煤炭和電力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才是長效機制。 電煤方面,發展改革委宣布,自明年1月1日起煤炭企業供應給電力企業的合同煤價漲幅不得超過上年合同價格的5%,同時主要港口5500大卡的市場電煤平倉價格最高不得超過每噸800元,而直達運輸市場的電煤價格控制在不高于今年4月份的水平。發展改革委同時表示,這是煤炭價格臨時干預措施,待電煤價格在全國范圍內基本穩定后將解除。 今年以來,我國煤炭價格持續上漲偏快的勢頭。反映市場煤價走勢的環渤海動力煤價格11月23日為每噸850元,比年初上漲74元,漲幅達9.5%。這導致以燃煤發電為主的火電企業成本快速上升,出現巨額虧損,不太愿意購煤發電,從而造成東中部和南部地區電力供應緊張。數據顯示,今冬明春全國最大電力缺口約為3000萬千瓦,相當于全國發電裝機容量的3%。 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負責人認為,5%的漲幅可以調動煤炭企業兌現合同煤供應的積極性,而800元的市場煤最高限價仍可保障煤炭企業獲得較好利潤,不會影響市場供應。我國煤炭市場存在合同煤與市場煤的價格“雙軌制”,全年合同煤供應量約在7億噸,占全部發電用煤的40%,價格比市場煤便宜200元至300元。 “這種政府干預行為短期可以控制煤價上漲勢頭。”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所教授林伯說。他同時擔心,允許5%的漲幅后合同煤仍與市場煤有較大價差,煤炭企業是否有動力保障目前僅為50%左右的合同煤兌現率。他認為,實現政策效果的關鍵在于政府加強監管。 為實現調控煤價的政策效果,發展改革委此次要求各地方政府取消自行設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費項目,以促進煤炭市場順暢流通,幫助煤炭企業緩解經營壓力。同時國家將通過釋放煤炭產能以增加電煤供應,并通過調配鐵路運力及加快鐵路建設,提高電煤運輸能力。 由政府管控并滯后于煤價漲幅的電價,這次有了較大幅度提高。發展改革委宣布,自12月1日起,將全國燃煤電廠的上網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2.6分錢,將隨銷售電價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標準由現行每千瓦時0.4分錢提高至0.8分錢,傳導到終端非居民銷售電價就是平均每千瓦時提高3分錢。 “2.6分錢應可彌補發電企業虧損,提高其發電意愿,暫時可緩解煤電矛盾,保障全國電力供應。”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統計部主任薛靜認為。 發展改革委的數據顯示,占到全國一半發電裝機容量的中央五大發電企業前三季度火電業務已虧損266億元,資不抵債的企業數量超過20%,導致部分發電企業出售發電資產并緩建新的火電項目。 我國10月份CPI同比上漲5.5%,已連續第三個月回落,為這次上調電價留出了空間。受訪專家認為,銷售電價提高3分錢對中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CPI)不會造成太大影響,但可能會對工業生產者出產價格(PPI)造成滯后性影響。 “對占到全國八成用電量的工商業者來說,上漲3分錢不算小數目。但好處是可以抑制不合理的用電消費尤其是高耗能行業的過快增長,從而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薛靜說。 除了壓煤價、漲電價,中國政府打出“組合拳”的第三招是試行居民階梯電價制度,宣布將現行單一形式的居民電價,改為按照用戶消費電量不同實行不同電價標準,電價隨用電量增加而呈三級階梯式的逐級遞增。同時將對低收入群體提供每戶每月10千瓦時或15千瓦時的免費用電量。這一政策需由各地方政府履行價格聽證程序后實施。 林伯強認為,“實行居民階梯電價兼顧了效率與公平。既保證80%左右的居民電價保持基本穩定,又能促使用電量多的居民用戶多負擔電費,還可以發揮價格杠桿的作用以促進節能減排。”據統計,2010年中國用電量最多的5%高收入家庭消費了24%的電量。 薛靜建議,配合峰谷分時電價一同實施將會更好地提高電力系統運行效果。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負責人表示,在實行居民階梯電價的同時鼓勵實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并要求各地制定居民峰谷分時電價辦法。 受訪專家認為,這次政策“組合拳”兼顧了煤炭、電力企業和終端用戶等各方利益,可暫時緩解煤電矛盾,但實質還是行政主導的權宜之計。更為有效的措施應是實行煤電聯動,進而建立由市場主導的煤電價格形成機制。 “煤電聯動,可在不調終端銷售電價的前提下,上調發電企業的上網電價,而電網的漲價壓力由國家補貼來消化;同時,為抑制煤價上漲沖動、防止陷入聯動聯漲的怪圈,可對煤炭企業征收特別收益金即暴利稅,用于補貼電網。”林伯強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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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煤電僵局 發改委打出價格調控“組合拳”
發布時間:2011-12-01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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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對電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和加強電煤價格調控的公告( 2011-12-01)
-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發電用煤價格調控的通知( 201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