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規范風電建設和市場秩序的通知 (國能新能〔2009〕2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 近年來,我國風電快速發展,設備制造能力顯著增強,成為許多地區新的經濟增長點,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有些地方風電開發缺乏統一規劃,把大塊風能資源切分成小項目建設,不僅難以高效利用風能資源,而且增加了配套電網的建設困難;有些地方出于本地經濟利益,要求風電設備制造企業必須到當地設廠,并要求項目單位必須采購本地產風電機組;還有一些地方擅自向項目單位收取前期工作補償費,甚至要求給本地企業提供“干股”。這些行為干擾了企業自主決策經營和風電產業發展布局,也不符合市場經濟原則,不利于提高我國風電產業的整體水平,應予糾正。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風電開發規劃和項目核準管理。各地區要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風能資源測量評價、規劃選址、可行性研究等工作要求,依據風能資源和電力送出條件,做好風電開發建設的規劃,并報國家能源局審查。各地區應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規劃核準風電項目。 二、遵循科學規律進行風電設備制造產業布局。風電設備制造產業的布局由設備制造企業依據市場需求、配套產業體系和技術力量分布等自主決策。各地區不得將風電設備制造企業在本地設立制造廠作為產品進入當地市場的先決條件。 三、嚴格按照招投標法采購風電設備。風電設備采購由項目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的技術條件,按照招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公開公平公正招標采購。地方政府不得要求項目單位采購指定企業生產的風電機組或限定只采購本地企業生產的設備。 四、各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向風電項目單位收取費用。有些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企業墊資開展了測風等前期工作,為加快風電建設的前期工作,獲得項目投資開發權的企業可償付前期費,標準按國家投資項目核準權限,分別由國家主管部門和省級主管部門委托技術單位評估后確定。各省級以下政府及職能部門不得自行確定項目前期工作費的收費標準,也不得擅自向項目投資企業收取前期工作補償費。 五、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企業不得要求風電項目單位給予“干股”。地方政府直屬企業或本地其他投資企業參股建設當地風電項目,應征得已獲主管部門授予投資經營權的企業同意,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依實際出資額(或可折價資產額)占項目注冊資本金總額的比例獲得相應股份,并報請項目核準主管部門批準。地方政府直屬企業或指定的企業如沒有實際出資,不得從相關企業獲取“干股”。 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強風電建設管理,并對本地區風電市場情況進行檢查,糾正不符合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和本通知要求的做法,維護風電建設和市場的公正有序,為風電產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 國家能源局 二○○九年八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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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關于規范風電建設和市場秩序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1-04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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