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項目(CRESP)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辦能源〔2006〕1661號) 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為了加強對中國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項目的管理,管好用好全球環境基金(GEF)贈款資金,現制定了《中國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項目(CRESP)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中國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項目(CRESP)管理辦法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六年八月五日 ?
中國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項目(CRESP)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項目的管理,管好用好全球環境基金(GEF)贈款資金,根據與財政部簽訂的執行協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中國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項目,是指由全球環境基金提供贈款支持、委托世界銀行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開發、技術進步和投資的贈款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承擔項目任務的技術支持單位、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項目示范省發展改革委、示范項目建設和管理單位及申請使用項目資金等單位。 第二章 ?項目組織管理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與世界銀行協商確定項目實施方案和溝通項目實施的有關情況; (二)指派國家項目主任和項目協調人; (三)確定項目技術支持單位,批準項目辦組建方案; (四)組織編制和批準項目實施方案,對外提交或授權項目辦對外提交項目建議書; (五)組織、協調、監督項目實施; (六)審查批準項目實施年度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七)審查批準項目目標、內容、進度、示范工程選點等重大問題。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項目執行與管理中與世界銀行和全球環境基金重大事項的協商; (二)負責管理項目的專用帳戶,對贈款使用和項目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三)參與項目內容設計、資金分配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四)負責對項目年度計劃和財務預算進行審查批準。 第六條? 技術支持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負責具體組建和管理項目辦公室; (二)預審項目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制訂項目重大事項的解決方案。 第七條? 項目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項目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和協調項目的實施; (三)管理項目專用帳戶和財務; (四)監督管理子合同項目,審查子合同項目財務計劃; (五)負責對贈款項目形成資產的管理和移交工作; (六)負責提出贈款節余資金或需調整資金的使用方案; (七)定期向主管部門提交半年和年度項目進展情況報告; (八)隨時接受主管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九)承擔項目日常事務管理和對內對外聯系。 第八條? 項目示范省發展改革委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并向項目辦提交示范省級項目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示范省級項目實施; (三)監督管理示范省級合同項目,審查示范省級合同項目財務計劃。 第三章? 項目子合同管理 第九條? 項目子合同承擔單位的確定由項目辦按照項目內容要求和世界銀行及國內有關規定編制標書,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 第十條? 項目辦與子合同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或合同,合作協議或合同中對子合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出明確的要求、義務和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子合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接受項目辦的監督和檢查。項目辦妥善保存子合同項目合同,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子合同項目年度執行情況。 第四章? 項目資金及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嚴格執行財政部及世界銀行的有關規定,項目辦要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做到法律手續完備,檔案齊全。 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使用按有關規定接受財政部和世界銀行的審查以及國內審計部門審計。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度對項目財務狀況進行一次內部檢查。 第十四條? 項目辦在技術支持單位的支持下,按照項目文件規定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及預算,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辦每年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提交項目財務計劃和執行情況(決算),以及項目辦管理費使用計劃和執行情況(決算)。 第十六條? 財政部負責在一家世界銀行認可的銀行開設美元專用賬戶,用于項目贈款的支付。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提款簽字人,授權項目管理辦公室辦理項目的提款報賬手續。 第十八條? 項目年度財務預決算報表在向項目外方執行單位提供前,應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 第十九條? 以贈款資金所形成的資產,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對國外贈款項目下形成的資產加強管理的通知》(財國際〔2004〕57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項目設備管理 第二十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使用國際贈款購買的設備應按照有關規定作好臺帳管理,設備使用單位應向項目辦提交年度設備使用情況說明。 第二十一條? 更新、淘汰項目設備,應由項目辦列出清單,報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設備清單應當妥善保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 項目結束時,所有設備應當造冊,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項目辦管理 第二十三條? 技術支持單位根據項目文件提出項目辦組建方案,推薦、選派、招聘項目辦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 項目辦主要管理人員(執行主任、執行副主任、財務會計)的任免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由技術支持單位指派一名負責人出任項目執行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技術支持單位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負責項目辦的日常管理,并為項目辦建立日常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條? 項目辦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加強日常業務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及有關規章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文秘檔案、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外事管理、安全保密等規章制度。 第二十七條? 項目辦負責處理所有國際來函、來電、傳真等,并對所有項目資料、項目文件、來往信函登記、翻譯、存檔。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本管理辦法的要求,認真做好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嚴格管理,明確責任,加強檢查和監督管理,確保項目順利進行。 第二十九條 ?由于違反本規定所造成的損失,要追究有關部門或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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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項目(CRESP)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1-04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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