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5〕12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了促進風電產業的健康發展,加快風電設備制造國產化步伐,不斷提高我國風電規劃、設計、管理和設備制造能力,逐步建立我國風電技術體系,更好地適應我國風電大規模發展的需要,現將風電項目建設管理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風能資源是重要的能源資源。各省(區、市)要按照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風能資源的原則,結合能源資源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本省(區、市)的風電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風電場址和有關要求,以指導風電的建設和管理,促進風電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的有關規定,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風電項目由我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核準。有關核準程序和條件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執行。 三、風電場建設的核準要以風電發展規劃為基礎,核準的內容主要是風電場規模、場址條件和風電設備國產化率。風電場建設規模要與電力系統、風能資源狀況等有關條件相協調;風電場址距電網相對較近,易于送出;風電設備國產化率要達到70%以上,不滿足設備國產化率要求的風電場不允許建設,進口設備海關要照章納稅。 四、風電場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則分地區測算確定,并向社會公布。風電特許權建設項目的電價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但是,不得高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上網電價水平。 請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按照上述要求,認真做好風電建設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加強風電建設的規劃工作和前期工作,高度重視風電設備制造的國產化,將風電建設、產業和市場培育、人才培養有機地結合起來,努力降低風電建設成本,提高風電運行和管理水平,增強風電的市場競爭力,促進我國風電產業的更快更好發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五年七月四日 |
您當前位置:首頁 > 正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1-04
來源:國家能源局
大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