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規定》的通知 (電綜〔1998〕219號)? 各電管局、電力局,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水規總院,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水電總公司,武警水電指揮部,各水電建設項目法人、建設、監理、設計、施工、運行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水電建設工程建設階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驗收工作質量,保障水電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遵照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精神,結合水電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實際,部將原《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暫行規定》修訂為《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規定》,現予頒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原《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 ?
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電建設工程建設階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驗收工作質量,保障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水電建設工程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程建設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項目法人負總責。監理、設計、施工、運行、設備制造等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所承擔的工作負責。建設單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職責,由項目法人予以明確。 第三條? 電力工業部管理和負責組織驗收的水電建設工程,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 電力工業部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下稱水電質監總站)負責監督和指導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工作,并根據本規定制訂頒發實施細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工程安全鑒定分為蓄水安全鑒定、竣工安全鑒定、專項安全鑒定。 1.蓄水安全鑒定是水庫蓄水驗收的必要依據,水庫蓄水驗收前必須進行蓄水安全鑒定; 2.竣工安全鑒定是工程竣工驗收的必要依據,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進行竣工安全鑒定; 3.建設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安全隱患時,應針對發生問題的情況和部位(或項目,下同)及時對工程進行專項安全鑒定。 第六條? 蓄水安全鑒定的范圍是以大壩為重點和與蓄水安全有關的工程項目,常規水電站一般包括擋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進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庫岸邊坡及下游消能防護工程;抽水蓄能電站還應包括上下庫主、副壩、庫盆及輸水工程(含進出水口)。 進行蓄水安全鑒定時,鑒定范圍內的工程形象面貌應基本達到《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規定的蓄水驗收條件,并且供安全鑒定使用的資料已基本準備齊全。蓄水安全鑒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驗收前3個月開始進行。 第七條? 竣工安全鑒定的范圍是以大壩為重點的整個樞紐工程,一般不含發電廠的機電工程,但項目法人或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認為有必要時,也可將該項目納入鑒定范圍。 進行竣工安全鑒定時,鑒定范圍內的工程形象面貌應達到《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規定的竣工驗收條件,并且供安全鑒定使用的資料已準備齊全。 第八條? 蓄水安全鑒定、竣工安全鑒定、專項安全鑒定等各項鑒定工作應相互銜接,避免重復進行。但對鑒定報告中提出的影響工程安全的重大問題,水電質監總結認為有必要時,應進行跟蹤檢查。 第九條? 工程安全鑒定的工作重點是,依據國家(行業)規程規范、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原初步設計)和專題報告、合同文件規定的質量和安全標準,檢查設計、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問題,提出工程安全評價意見。對不符合上述規程規范、設計文件、標準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問題,應認真分析其對工程安全的影響程度,并作出評價意見;對雖符合上述規程規范、設計文件、標準但權威專家認為存在工程安全問題的,也應對其進行分析和作出評價。 第十條? 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中,不進行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或評優。 第三章? 組織管理與各方職責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法人(含建設單位,下同)、監理、設計、施工、運行等建設各方,應將工程安全鑒定工作納入工作計劃。工程安全鑒定工作費用在工程概算中解決。 第十二條? 工程安全鑒定工作,由項目法人委托經水電質監總站確認有資格的單位承擔,并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同意。接受委托負責工程安全鑒定的單位(即鑒定單位)應成立專家組開展工作,并將專家組組成情況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核備。 第十三條? 特殊情況下,經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同意,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也可由項目法人負責聘請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項目法人應將專家組的組成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同意,并報水電質監總站核備。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運行、設備制造等建設各方的在職人員或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員,未經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同意,不能擔任鑒定專家組成員。 第十五條? 驗收委員會成立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中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的職責,由水電質監總站代行。 第十六條? 鑒定專家組應由有較高專業水平、工程經驗豐富、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的人員組成。專家組組長應由權威專家擔任。 第十七條? 鑒定專家組的主要工作內容: 1.聽取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運行等建設各方的情況介紹,并進行現場調查。 2.檢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 3.檢查工程質量(包括設計、施工等)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問題。對關鍵部位、代表部位、出現過質量事故的部位以及專家有懷疑的部位要進行重點檢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資料和施工、制造驗收簽證,必要時可使用鉆孔取樣、充水試驗等物理手段進行檢測。 4.檢查洪水設計標準、工程泄洪設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設施的安全可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渡汛安全的要求。蓄水安全鑒定時,還應檢查下閘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 5.檢查工程地質條件、基礎處理、滑坡及處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安全的隱患。 6.檢查工程安全監測設施、監測資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7.作出工程安全評價,提出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八條? 鑒定專家組在形成工程安全鑒定報告的過程中,應充分與建設各方交換意見。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應組織建設各方認真做好配合鑒定單位和鑒定專家組進行的鑒定工作,包括: 1.準確、及時提供鑒定工作所需的各種工程資料。 2.根據專家組的要求,組織相對固定的專業人員和工作人員,向專家組介紹有關工程情況,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解答,與專家組共同討論研究有關問題。 3.根據專家組的要求,對有關問題進行補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應的專題報告。 4.為專家組在現場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條? 鑒定單位應將鑒定報告提交給項目法人,并抄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工程驗收時,項目法人應負責將鑒定報告分送給驗收委員會各成員。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組織建設各方,針對鑒定報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問題和提出的建議,進行認真的研究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驗收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建設各方對鑒定報告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應形成書面意見送鑒定單位,并抄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 第二十三條? 進行工程驗收時,驗收委員會依據鑒定報告,并聽取建設各方的意見,做出驗收結論。當對個別疑難問題難以做出結論時,主任委員單位應組織或提請水電質監總站組織國內知名權威專家協助決策。 第二十四條? 建設各方應對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負責。對在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中提供虛假資料,發現工程安全隱患隱瞞不報或謊報的單位,按《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對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鑒定單位和鑒定專家組向驗收委員會和水電質監總站負責,獨立地進行工作,提出客觀、公正、科學的鑒定報告,并對鑒定結論負責。項目法人等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妨礙和干預鑒定單位和鑒定專家組獨立地做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六條? 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不代替和減輕建設各方由于工程設計、施工、運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應負的工程安全責任。 第四章? 建設期安全鑒定與運行期安全定檢的銜接 第二十七條? 工程竣工后的第一次大壩安全定檢工作,原則上應安排在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工作完成五年后進行,實際工作中,可根據大壩運行性態等情況,由主管單位報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經會商后確定是否需要提前進行。 第二十八條? 第一次大壩安全定檢之前,水電廠在開展安全文明生產達標、創一流企業以及大壩安全注冊等項工作中,需要大壩安全定檢成果的,由“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報告”代替。 第二十九條? 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應派員參加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專家組的工作;工程項目法人應將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報告抄送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電力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 附錄一:工程安全鑒定所需資料要求 附錄二:工程安全鑒定報告參考格式 附錄一: ? 工程安全鑒定所需資料要求 ? 為滿足工程安全鑒定工作的需要,項目法人應組織建設各方準備好工程安全鑒定所需的各種工程資料。 鑒定工作所需工程資料一般包括以下三類。實際工作中,項目法人可根據工程所處進展階段等具體情況,并征求鑒定單位意見后,確定需提供資料的具體項目和內容要求。 第一類:工程設計報告、設計自檢報告、施工質量自檢報告、監理自檢報告、工程安全監測成果及分析報告、工程運行自檢報告、大壩安全現場檢查報告、重大問題的專題報告等。這類資料,一般需一式20份,提供給專家組使用并作為工程安全鑒定報告的附件。 第二類:合同文件及圖紙、技術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以后的專題報告及審批文件、各階段驗收報告、其它有關重要工程文件。這類資料,一般應準備1-2份,提供給專家組閱研,專家組借閱后歸還。 第三類:設計、施工過程中的各類工程原始資料、試驗報告、驗收簽證資料等。這類資料供專家組在現場進行抽查閱研。 為使建設各方編寫的自檢報告能較好地滿足工程安全鑒定工作的需要,本附錄提供了各類自檢報告應包含的基本內容及編寫要求,供編寫自檢報告時參考使用。蓄水安全鑒定的自檢報告,可根據工程所處進展階段等具體情況作適當簡化;竣工安全鑒定的自檢報告,應基本包含所有的內容(機電工程不納入鑒定范圍時除外),但已在蓄水安全鑒定自檢報告中闡明的內容,可不再重復。 Ⅰ.土建工程設計自檢報告 一、工程設計 1.工程及設計工作簡況。 2.洪水設計標準復核和評價,水工建筑物設防烈度及抗震復核和評價。 3.各主要水工建筑物技術設計(發包設計)階段的設計原則、采用的設計參數和主要設計成果,施工中揭露的地質條件,所做參數的修改情況。 常規水電站按攔河壩、溢洪道、引水系統(包括壓力鋼管、進水口)、發電廠房、升壓站、泄水(排沙)及消能建筑、庫岸邊坡等,抽水蓄能電站按上、下水庫主、副壩、庫盆、輸水系統(含進出水口)、地下廠房、升壓站、庫岸邊坡等單位工程或擴大單位工程分項述評。 4.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定后的重大設計修改、設計優化和設計變更的內容及其審批文件,涉及工程安全問題的科學試驗項目和專題報告主要成果。 5.工程缺陷處理的情況及效果。 6.各水工建筑物安全評價(包括監測資料與設計成果的對比分析及評價)。 7.工程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二、工程地質 (一)工程區地質及勘測工作簡況。 (二)地震基本烈度及水庫誘發地震評價。 (三)各主體工程的地質問題及其對工程安全影響的評價: 1.水庫 (1)涉及工程安全的庫岸穩定問題 (2)滲漏問題 (3)抽水蓄能電站上、下庫盆滲漏,內外邊坡穩定,固體徑流問題 2.攔河壩(含副壩)及泄洪消能 (1)施工揭露的壩基、壩肩主要地質問題與原設計對比分析 (2)泄洪消能設施及沖刷區、霧化區工程地質問題 (3)施工中發現重大地質問題導致設計方案發生重大修改或優化設計中地質條件、參數的變化調整情況及分析 (4)抽水蓄能電站主、副壩壩基穩定及壩基防滲工程地質問題 3.引(輸)水系統 引(輸)水系統工程主要工程地質問題 4.發電廠房 (1)地面式廠房基礎、邊坡工程地質問題 (2)地下式廠房工程地質問題以及圍巖穩定問題 5.攔河壩兩岸壩頂高程以上及下游塌岸、滑坡及泥石流等工程地質問題施工期主要監測成果及分析 (四)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總評價及建議。 Ⅱ.土建工程施工質量自檢報告 1.承包工程的工作范圍、分包情況,已完工程量和工程形象面貌、未完工程的進度安排。 2.施工質量管理情況,包括質量控制程序、試驗檢測、檢查驗收簽證等的實施情況和效果。 3.各種原材料的質量控制、試驗、檢測情況和結果。 4.隱蔽工程、基礎處理、關鍵部位的單元工程施工質量控制,施工技術及施工工藝要求、施工原始記錄、施工質量監測等方面的實施、核查情況及效果。 5.施工有關材料、設備、工藝等現場生產性試驗成果的運用情況及效果。 6.混凝土壩的壩體溫控措施,混凝土澆筑及縱、橫縫灌漿質量,混凝土抗壓、拉強度、抗滲、抗凍、抗蝕性能。 7.當地材料壩的材料分區,如何根據設計要求,進行現場爆破試驗、碾壓試驗、從而確定爆破參數及各分區材料的施工碾壓等技術參數,現場的施工質量監測控制措施,其實施情況及檢測效果。 8.面板堆石壩的面板混凝土,從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施工方法、施工工藝、養護保溫及施工質量檢測等方面,闡述施工中采取哪些質量控制及檢測措施,保證面板混凝土的抗壓、拉強度、抗裂、抗滲、抗凍、抗蝕等特性滿足設計要求,并以試驗、檢測成果說明其效果。 9.兩岸高邊坡開挖、不穩定岸坡加固及地下大洞室、高邊墻開挖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施工工藝、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及監測措施,提出檢測資料及觀測成果,以反映工程的施工質量。 10.工程施工缺陷、隱患的處理情況,重大質量事故的原因分析、處理措施、處理工程的施工質量的檢測、處理效果的評價,并提出專題報告。 11.工程外部及內部觀測儀器設施的安裝、埋設的可靠性、精確度,初始值是否經過率定與復核,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正常的內部、外部同步觀測,其觀測資料是否系統、完整、準確,對其進行評價并編制專題報告。 12.對單元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單位工程的施工質量,分別提出施工質量自檢報告。 13.以上編寫內容,要求按次序在原始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系統統計、分析歸納,以圖、表、數據、資料等形式形象具體地表達,并附以文字分析及說明,提出實事求是、根據充分、有據可查的工程施工質量自檢報告。 Ⅲ.土建工程監理自檢報告 1.監理自檢報告與《土建工程施工質量自檢報告》所列的內容要求基本相同,但應從監理角度加以評述。 2.對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健全,工程質量的檢查、簽證制度是否完善進行評價。 3.各類原材料的質量檢測、工程質量檢測成果是否可靠,監理單位采取何種方法和手段進行復檢。對原材料質量和工程質量的可靠性進行評價。 4.監理單位對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紙,對其質量采用何種方法進行監理,監理效果及存在的問題。 5.對重要部位的施工準備、施工技術、施工工藝、生產性試驗及施工具體實施情況進行評價。 6.對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進行終檢時,是否邀請設計單位參加,并有設計單位簽署意見。 7.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簽證,是否均在施工單位內部先行整體檢查驗收的基礎上,再由監理單位組織聯合驗收,并對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提出評價。 8.對工程缺陷、隱患或事故的處理情況、處理效果進行評價。 9.對工程安全監測儀器安裝埋設質量及是否同步觀測,對監測資料系統性、準確性和對編制的專題報告提出評價。 10.根據工程監理的內容,從管理制度、原材料、施工圖紙質量、工程施工質量,按單元工程、分部分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分別進行質量評價。提出實事求是的、客觀的、公正的、根據充分有據可查的工程監理自檢報告。 Ⅳ.金屬結構工程自檢報告 (由設計、安裝、監理、運行單位按有關內容分別編寫) 1.泄洪(排沙)、放空、引(輸)水系統各類閘門及啟閉設備、攔污柵的設計、安裝、試驗、驗收和運行情況評價。 2.上述閘門的供電、照明、控制、通信等系統的安全可靠性評價。 3.壓力鋼管(含叉管)的制造、安裝質量及運行安全可靠性評價。 Ⅴ.機電工程自檢報告 (當機電工程納入簽定范圍時提供) 機電工程自檢報告,分設計自檢報告、安裝自檢報告、監理自檢報告、電廠試運行/運行自檢報告等四個部分,由設計、安裝、監理、運行單位根據下列有關內容分別編寫。 對于由國外引進的設備,可以將有關內容分別納入設備安裝和監理的自檢報告內容之中。 1.水輪機(或水泵水輪機、蓄能泵)及輔機設備 (1)水輪機(或水泵水輪機、蓄能泵)的選型(包括主要技術參數的選擇)、結構、制造及安裝質量、運行情況的評價,包括發電(或抽水)、調相各個工況的運行情況、能量特性(功率、流量、效率等)、空蝕特性、調保性能及運行穩定性、可靠性等; (2)調速系統的設計,工廠、現場調試結果及運行質量評價; (3)進水閥(如裝有)的選擇、結構、制造、安裝質量及運行可靠性評價; (4)廠房橋機的設計、制造、安裝、運行評價; (5)全廠公用系統,包括供、排水、油、高低壓氣和量測系統,特別是可能危機廠房安全的滲漏排水系統的設計、設備質量、運行可靠性等。 2.發電機(或發電電動機):包括型式、電氣參數的選擇、結構設計、制造及安裝質量及運行可靠性等的評價。 3.電力設備 (1)電氣主接線(包括臨時發電分期過渡接線)運行安全可靠性評價; (2)廠用電系統的設計、運行,對主要供電對象的供電可靠性評價; (3)主要電力設備,包括主變壓器、廠用變壓器、高低壓配電裝置、蓄能電站的啟動裝置等的選型、制造質量、主要技術特性、現場安裝、調試試驗及運行可靠性的評價; (4)電站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設計、安裝及運行評價; (5)電站接地系統,包括與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接地場壓網、接觸電勢安全等的評價。 4.控制、保護和通信 對以下有關專題、專業的設計、安裝、試驗和運行情況進行評價: (1)計算機監控系統(包括全廠常規集中監控設備); (2)機組及其附屬設備、全廠公用系統的自動化; (3)發電機/電動機勵磁系統,發電電動機啟動設備; (4)繼電保護; (5)直流電源系統; (6)二次結線包括屏臺安裝、配線及電線敷設等; (7)工業電視及全廠通信系統。 編寫機電工程自檢報告時,應根據設計、制造、安裝、運行情況對主要機電設備的狀態,包括對機電設備監測成果和資料進行分析,對機電設備運行是否正常作出評價。 Ⅵ.工程安全監測成果及分析報告 1.工程安全監測簡況。 2.對觀測精度、質量提出評價意見。 3.對各水工建筑物的外部和內部觀測成果和資料進行分析(包括施工期和運行期),對各水工建筑物運行是否正常作出評價。 Ⅶ.工程運行自檢報告 (竣工安全鑒定時提供) 1.洪水及水庫運行調度和泄洪消能建筑物運行情況。 2.水工建筑物、閘門、啟閉機和電廠主要機電設備運行情況。 3.工程安全監測系統和水工建筑物的性態及存在的問題。 4.對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有關問題評價及建議。 Ⅷ.大壩安全現場檢查報告 (竣工安全鑒定時提供) 現場檢查的項目和內容參照能源電〔1988〕37號文《水電站安全檢查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執行。根據現場檢查結果,對大壩安全作出評價。 ? 附錄二: ? 工程安全鑒定報告參考格式 ? Ⅰ.蓄水安全鑒定報告 (水電站名稱)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報告 1.工程概況 2.鑒定工作簡況 3.鑒定的項目、范圍及與續建工程的關系 4.工程防洪與渡汛 5.單位工程安全鑒定意見 5.1? 擋水建筑物(包括工程地質、設計、施工質量、運行觀測、鑒定意見,以下同) 5.2? 泄洪及消能建筑物 5.3? 邊坡及防護工程 5.4? 與蓄水有關的其他工程 6.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7.蓄水安全鑒定意見 8.安全鑒定專家簽名(注明單位、職務、職稱) 附:安全鑒定工作依據的主要文件和資料表及附圖 Ⅱ.竣工安全鑒定報告 格式之一: (水電站名稱)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報告 1.工程概況 2.鑒定工作簡況 3.工程防洪及抗震 3.1? 工程防洪 3.2? 工程抗震 4.單位工程(或擴大單位工程)鑒定意見 4.1? 土建工程 4.1.1? 擋水建筑物(包括地質條件、設計、施工質量、運行觀測、鑒定意見,以下同) 4.1.2? 泄洪消能建筑物 4.1.3? 引水系統 4.1.4? 發電廠房及升壓站 4.2? 金屬結構工程 4.2.1? 泄洪(排沙)、放空和引(輸)水系統各類閘門及啟閉機 4.2.2? 各類閘門及啟閉機監控系統 4.2.3? 壓力鋼管(含叉管) 4.3? 機電工程 4.3.1? 水輪發電機組及輔助設備 4.3.2? 電氣設備 5.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建議 6.工程安全總評價 7.安全鑒定專家簽名(注明單位、職務、職稱) 附:安全鑒定工作依據的主要文件和資料表及附圖 格式之二: (水電站名稱)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報告 第一部分 1.工程概況 2.鑒定工作簡況 3.單位工程(或擴大單位工程)鑒定意見 3.1? 土建工程 3.1.1? 工程防洪及抗震 3.1.2? 擋水建筑物 3.1.3? 泄洪消能建筑物 3.1.4? 引水系統 3.1.5? 發電廠房 3.2? 機電及金屬結構工程 3.2.1? 水輪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 3.2.2? 電氣設備 3.2.3? 閘門及啟閉機 4.工程安全總評價 5.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建議 6.安全鑒定專家簽名(注明單位、職務、職稱) 第二部分 1.地質專題評價報告 2.水工專題評價報告 3.機電專題評價報告 4.施工專題評價報告 5.歷史重大問題專題報告 附:安全鑒定工作依據的主要文件和資料表及附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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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發《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1-04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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