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五項規定的通知 (電綜〔1998〕133號)? 為了加強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混凝土設備等施工設備的質量、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防止設備事故,部決定辦法《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監察規定》、《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水電建設施工設備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水電建設混凝土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規定》、《電力工業部水電建設施工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辦公室工作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監察規定(已廢止) 2.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定(已廢止) 3.水電建設施工設備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廢止) 4.水電建設混凝土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5.電力工業部施工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辦公室工作規定(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
水電建設混凝土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水電建設使用的混凝土質量控制,確保水電站大壩的質量和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水電建設用混凝土設備的使用、制造和檢測。 第三條? 本規定“水電建設混凝土設備”是指水電建設施工現場使用的混凝土攪拌樓(站)以及附屬制、儲冰及骨料預冷系統、混凝土輸送設備。 第四條? 電力工業部負責水電建設混凝土設備的質量安全管理,負責《水電建設混凝土攪拌樓(站)質量安全準用證》(以下簡稱《質量安全準用證》)、《水電建設用混凝土攪拌樓(站)制造資質證》(以下簡稱《制造資質證》)的審批、頒發。 第五條? 電力工業部水電建設施工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水電建設混凝土設備的使用、制造單位的申請受理;審查企業上報資料;負責水電建設混凝土設備的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以及日常有關事務。 第六條? 電力工業部水電施工設備質量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質檢中心”),負責水電建設混凝土設備的檢測工作,并受“辦公室”的委托對水電建設混凝土設備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承擔水電建設混凝土設備檢驗測試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對有爭議的檢測項目進行仲裁。 第二章? 水電建設混凝土設備質量安全準用的管理 第七條? 質量安全準用的管理 一、對在水電建設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攪拌樓(站)實行《水電建設混凝土攪拌樓(站)質量安全準用證》(以下簡稱《質量安全準用證》)管理。沒有取得《質量安全準用證》的混凝土攪拌樓(站),不得在水電建設中使用。 二、實行《質量安全準用證》管理的范圍如下: 1.裝備單機出料容積≥1000L以上攪拌機的單階式和雙階式混凝土攪拌樓(站); 2.生產率≥50立方米/h的混凝土攪拌樓(站)。 第八條 ?《質量安全準用證》的申請、發放 一、申請《質量安全準用證》的單位,必須將要取證設備的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報上級主管部門。由該主管部門統一匯總,上報“辦公室”。 二、“辦公室”接到申請后,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安排“質檢中心”對申請《質量安全準用證》的混凝土設備進行檢測。 三、水電建設混凝土設備的使用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具有該混凝土設備出廠合格證; 2.混凝土設備的操作人員,應持有上級主管部門考核后簽發的質量安全操作證。 3.具有健全的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如下: (1)操作人員守則; (2)設備質量安全操作規程; (3)稱量系統計量精度的定期校驗制度; (4)設備維修、保養及日常交接班制度; (5)設備質量安全檢查和檢驗制度; (6)設備質量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7)設備操作和維修人員質量安全培訓和考核制度。 4.建立設備質量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如下: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及產品驗收文件; (2)拆裝、檢修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稱量系統計量精度定期校驗記錄; (4)質量檢測報告; (5)設備和人身事故記錄以及重大混凝土質量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和評價。 5.混凝土攪拌樓(站)應按制度經常檢查技術性能和質量安全狀況,進行設備的維護,包括日常保養、一級技術保養和二級技術保養。 (1)日常保養 a.保證設備及周圍環境的清潔; b.檢查各潤滑點的潤滑油是否足夠; c.氣路系統中油霧器應保持足夠的油量; d.及時清除稱量斗內的積料,使電子秤正常回零; e.檢查各電機、電器應無過熱現象,無異常噪音,儀表指示正常,信號系統完好; f.檢查氣缸、弧門及電磁氣閥動作,調整各行程開關位置,使弧門開閉自如,發送信號正確; g.經常檢查各系統:如有漏氣、漏灰、漏水、漏油等現象,要及時處理,特別要注意塑化劑給排液閥不得有滲漏現象; h.每臺班用高壓水清洗攪拌機,清理機械積灰; i.每臺班應放掉儲氣筒及油水分離器積水杯中的積水,長時間停機應放空儲氣筒內壓縮空氣; j.巡回檢查各運行部件,及時排除運行過程中的故障。 (2)一級技術保養 混凝土攪拌樓(站)每連續運轉160小時(或工作1周后),應進行一級技術保養,消除隱患,避免機件過早磨損,確保設備的正常工作。除日常保養外尚應做到: a.對各機械作一次全面擦洗,檢查各減速器潤滑油,如不足應及時添加,加注各軸承的潤滑油、脂; b.對已磨損的零件進行修補或更換; c.清理外加劑箱及水箱內的積垢,如箱壁有銹蝕現象,應重新補刷防腐層; d.清潔電動機外表面,并檢查絕緣電阻; e.對各稱量裝置進行一次校稱標定,并檢查傳感器及懸掛系統; f.檢查氣閥、氣缸的密封性,更換磨損的密封件,清洗過濾器,更換油霧器內的潤滑油; g.檢查并清除除塵器濾袋和收塵管路內的積灰,并更換破損的濾袋; h.清除攪拌機內的混凝土,檢查攪拌機的地腳螺栓并緊固,檢查攪拌機傳動系統; i.檢查、修補或更換已損壞耐磨襯板及易損件,調整各制動器間隙和限位開關的位置; j.檢查結構各部件螺栓,要求完好緊固。 (3)二級技術保養 混凝土攪拌樓(站)在運行3000小時(或1年)后,應進行二級技術保養。 a.外殼油漆脫落過多的部件,應重新油漆; b.檢查、修理或更換已磨損的各傳動件; c.修理或更換耐磨襯板攪拌葉片,修理更換密封罩; d.拆洗減速器,更換減速器潤滑油(脂),檢查更換各密封件; e.檢查、清洗或更換破拱裝置過濾片; f.各部件大修后,應經部件調整試運轉; g.檢查并重新緊固鋼結構各緊固件。 6.經檢查發現混凝土攪拌樓(站)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 四、水電建設混凝土攪拌樓(站)的使用單位,在符合上述應具備條件后,申請取證的設備還必須經“質檢中心”按《水電建設混凝土攪拌樓(站)質量檢測辦法》,對其進行質量檢測。 五、申請取證的使用單位和所使用的混凝土攪拌樓(站),在應具備條件符合要求和質量檢測合格后,方能取得《質量安全準用證》。 六、《質量安全準用證》從發放之日起,有效期2年。《質量安全準用證》由電力工業部統一印制。 七、《質量安全準用證》期滿后自行失效。若需繼續使用者,必須按期向“辦公室”申請,由“質檢中心”對其申請的設備進行檢測,更換有效的《質量安全準用證》。 八、凡申請的企業應繳納有關費用。 第九條 ?《質量安全準用證》的管理和監督 一、《質量安全準用證》的管理由“辦公室”負責。 二、《質量安全準用證》實施定期監督抽查制度。 監督抽查工作由“辦公室”組織“質檢中心”進行。 對于在監督抽查中,發現不合格者,責令其進行整改(整改期視情況而定)。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將吊銷其《質量安全準用證》。 三、監督抽查主要對《質量安全準用證》的取證設備的質量安全管理及設備的現有狀況進行檢查和檢測。質量安全管理檢查內容見“第八條第三款”,檢測內容按《水電建設混凝土攪拌樓(站)質量檢測辦法》進行。 被抽查單位的設備質量安全管理和被檢設備的檢測結果均符合要求者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四、在用的水電建設混凝土攪拌樓(站)除應執行定期的質量安全檢查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進行質量安全檢測: 1.經過大修、改造和新安裝的混凝土攪拌樓(站); 2.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并準備投入使用的混凝土攪拌樓(站); 3.超期服役,經過整修或改造后,準備繼續使用的混凝土攪拌樓(站); 4.經過四級以上地震或九級以上大風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混凝土攪拌樓(站); 5.有過重大設備事故經處理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混凝土攪拌樓(站)。 第三章? 水電建設用混凝土攪拌樓(站)制造資質的管理 第十條? 制造資質的管理 一、從事水電建設用混凝土攪拌樓(站)的制造企業,必須持有經電力工業部批準、頒發的《混凝土攪拌樓(站)制造資質證》(以下簡稱《制造資質證》),并按照《制造資質證》規定的范圍制造。 對于無《制造資質證》的制造企業,其所制造的產品不得進入水電建設市場。 二、《制造資質證》的審批、發證,由電力工業部負責。日常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制造資質證》由電力工業部統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制造資質證》取證產品的檢測單位為“質檢中心”。 四、申請《制造資質證》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混凝土設備的營業執照; 2.申請《制造資質證》的產品必須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并通過有關部門的鑒定; 3.申請《制造資質證》的產品必須具有按規定程序批準,手續齊全、正確的、完整的圖樣和技術文件; 4.企業必須具備保證該產品制造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計量檢驗與測試手段; 5.企業必須有一支足以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制造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的隊伍,并能嚴格按照圖樣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進行制造、試驗和檢測; 6.申請產品在制造過程中必須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 第十一條 ?《制造資質證》的申報 一、申請企業按規定填寫《混凝土攪拌樓(站)制造資質證申請書》,經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辦公室”。 二、凡申請的制造企業應繳納有關費用。 第十二條 ?《制造資質證》的審查和確認 一、“辦公室”受理制造企業申請后,選派專家組成審查組,按《水電建設混凝土設備制造企業資質審查辦法》,對申請企業進行質量體系審查。 二、質量體系審查合格后,由“質檢中心”按《水電建設混凝土攪拌樓(站)質量檢測辦法》進行產品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由“質檢中心”出具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三、“辦公室”對制造企業申報的申請書、產品質量檢測報告、質量體系審查結論的有效性進行審定,對符合發放《制造資質證》條件的企業,由電力工業部審批頒發《制造資質證》。 四、《制造資質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期滿自行失效。對需繼續進行該產品制造的企業,應在《制造資質證》有效期內提前6個月重新申請。申請程序按“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 五、質量體系審查或產品質量檢測不合格的企業,允許在6個月內進行整改,企業必須在整改期內再次提出申請。復查申請程序按“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 六、整改后再次提出申請經審查仍不合格的制造企業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十三條 ?《制造資質證》的管理和監督 一、在《制造資質證》有效期內,“辦公室”對獲證的制造企業進行不定期的監督和檢查。 二、獲證的制造企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將注銷其《制造資質證》。 1.降低產品質量者;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者; 2.經監督和檢查發現不符合取證條件規定者; 3.未經批準自行降低技術標準者; 4.將《制造資質證》轉讓其它單位使用者。 三、《制造資質證》注銷或失效后,制造企業必須將已注銷或失效的《制造資質證》交回“辦公室”,同時停止該產品的制造和銷售。 四、申請企業對《制造資質證》的注銷或失效持有異議時,可向“辦公室”提出復查或裁決申請。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進行制造、使用水電建設混凝土攪拌樓(站)的單位,“辦公室”、“質檢中心”應及時發出質量安全監督指令書,限期糾正。 第十五條? 對接到質量安全監督指令書逾期不改的單位,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停用、停產,并處罰款。 第十六條? 對偽造、涂改、轉借《質量安全準用證》或《制造資質證》者,沒收其證書,并處罰款。 第十七條? 對在監督和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人員應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組織本規定的實施和監督工作。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電力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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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發《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五項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1-04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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