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電綜〔1997〕500號)? 各電管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三峽總公司,水規院,有關單位: 為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管理,指導大壩安全運行,根據《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規定》,現予頒發,請組織貫徹執行。 部責成大壩安全監察中心負責該規定的實施,在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告該中心。 附件: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
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管理,根據《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包括大壩安全監測系統的設計、施工、運行、更新改造等技術活動和相應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及時發現異常現象或工程隱患,以便采取補救措施,保證大壩安全運行; (二)了解大壩工作性態,掌握其變化規律,指導大壩運行,提高大壩運行管理水平; 第四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應加強各階段各環節的全過程管理。 第二章? 設計和施工 第五條? 大壩安全監測系統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按有關規程規范進行。由業主(或建設單位)負總責。 第六條? 大壩安全監測系統的設計應由主體工程設計單位一并承擔。 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應提出大壩安全監測系統的總體設計方案和概算。 招標設計階段應對大壩安全監測系統進行專題設計,由業主組織審查,部有關部門和大壩安全監察中心參加。 第七條? 設計單位在施工期間應深入現場,解決施工中有關設計問題;水庫蓄水前應編制好首次蓄水監測工作計劃,并提出具體要求和安全監控指標;大壩竣工后,應定期回訪,及時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條? 大壩安全監測系統的施工,原則上應由承擔主體工程施工的單位進行,也可通過合同方式委托主體工程設計單位統一負責,或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設計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確保施工質量。 (一)應選購符合要求的監測儀器設備。如需要采用替代儀器設備時,應征得設計單位同意,業主(或建設單位)認可。 (二)對各種監測設施應精心施工,保證安裝埋設質量,做好埋設記錄。對所有監測設施均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指定專人進行經常性的維護工作。首次蓄水前,施工單位應將首次蓄水所必需的監測儀器設備按設計要求安裝完畢;分期蓄水的大壩,監測設備不能安裝使用時,應按設計要求采用臨時監測措施。 首次蓄水前,應按設計要求測定各項初始值。 (三)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必須建立施工期的大壩安全監測技術檔案,其主要內容應包括儀器的檢驗、率定以及埋設記錄、竣工圖、監測記錄,并會同設計單位提出分析報告等,合同期滿時全面移交給業主(或建設單位)。 第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設置監測監理工程師,由具有監測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監理工程師擔任大壩安全監測設施的施工監理。 第十一條? 施工期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前的監測工作應按承包合同規定由直接責任單位負責進行。水電廠(或籌備處),應參與該期間的監測工作。 第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將大壩安全監測系統列入樞紐工程進行專項驗收,并將大壩安全監測系統專題驗收工作報告一并收入樞紐工程驗收文件。 第十三條? 業主應負責將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監測資料分析報告,以及大壩安全監測系統主要竣工資料報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備案。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后,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由水電廠負責。 水電廠應編制本廠大壩安全監測工作規章和制度,并建立本廠大壩安全監測的技術檔案。 第十五條? 水電廠應妥善保護各種監測儀器設備和附屬設施,加強監測儀器的日常維護及檢查,使系統始終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每年汛前必須結合大壩防汛檢查,對安全監測系統作年度詳查。其內容包括:現場檢查,審閱系統運行、檢查及維護記錄,提出監測系統年度詳查報告。 安全監測系統的定期檢查一般每隔5年進行一次,也可結合大壩安全定期檢查進行,主管單位應委托有關單位對大壩安全監測系統進行全面檢查,提出監測系統檢查鑒定專題報告。內容應包括監測系統的完備性,監測設施的精度和可靠性,對監測儀器設備封存、報廢及監測項目停測的建議以及對安全監測系統的改進意見等。 第十六條? 水電廠應按要求定時對大壩進行監測(包括巡視檢查和儀器監測),不得隨意減少監測項目、測次和測點,務必保證監測資料的準確可靠,嚴禁偽造。 在特殊情況下,如地震、非常洪水、運行條件發生變化以及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加強巡視檢查,并應增加儀器監測的次數,必要時還應增加監測項目。監測成果應及時整理,并盡快編寫專題報告上報。 第十七條? 監測資料整理分日常資料整理與年度資料整編。 日常資料整理必須在每次監測后及時進行,其內容包括儀器監測原始數據的檢查、異常值的分析判斷、填制報表和繪制過程線以及巡視檢查記錄的整理等。 年度資料整編是在日常資料整理的基礎上,將原始監測資料經過考證、復核、審查、綜合整理、初步分析,編印成冊,同時將監測資料存入數據庫。 第十八條? 運行期監測資料分析分經常性監測資料分析和長期監測資料分析。 經常性資料分析,水電廠可結合日常資料整理、年度資料整編及大壩安全年度詳查進行。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分析、判斷,對確有問題的,應及時上報。 長期監測資料分析一般每隔5年進行一次,也可結合大壩安全定期檢查進行。 長期監測資料分析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揭示主要監測量的分布規律及變化規律; (二)評價大壩工作性態; (三)提出主要的大壩安全運行監控指標。 長期資料分析報告由主管單位組織審查,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參加。 第十九條? 安全監測工作實行月報、年報和不定期專題報告制度。監測月報由水電廠報送主管單位。年報結合汛前檢查報告進行。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作專題報告。 年報、不定期專題報告、監測系統檢查鑒定專題報告和長期資料分析報告等由水電廠報送主管單位,抄報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 第二十條? 監測儀器設備的封存、報廢及監測項目的停測由水電廠提出報告,經主管局審查和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確認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監測設施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條? 監測設施更新改造(量測儀器設備的零星更換除外)的原則是: (一)根據有關規程規范以及大壩安全監測的實際需要,有針對性地選擇更新改造項目; (二)盡可能保留、利用原有監測系統中有效的監測項目和設備,并注意與新增項目和設備形成新的有機整體; (三)在技術經濟合理的前提下,應采用國內外成熟的先進技術,積極穩妥地推行自動化監測系統。 第二十二條? 監測設施更新改造由水電廠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 監測設施更新改造設計工作原則上由原設計單位承擔,也可采用招標或委托有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監測設施更新改造工程的設計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施工詳圖兩階段進行。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原有監測系統的工作狀況;更新改造的必要性;更新改造項目及其說明;新的監測設施及其布置;新增監測儀器設備清單以及更新改造的工程概算等。 監測設施更新改造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主管單位負責組織審查,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參加。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詳圖設計。 施工詳圖設計的內容包括:新增監測項目的施工詳圖,施工技術要求,監測儀器設備訂貨清單,更新改造的工程預算以及新的監測系統中各監測項目的監測要求等。 第二十五條? 監測設施更新改造要重視儀器和儀表的選購,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由主管單位(業主)通過招標或議標方式進行選購。 第二十六條? 監測設施更新改造的施工可通過招標或委托有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單位應嚴格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并負責繪制竣工圖及編寫施工總結,竣工驗收時全面移交給水電廠。水電廠可委托監理工程師對更新改造工程實行監理。 第二十七條? 監測設施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由水電廠進行為期一年的試驗性監測。試驗性監測完成后,由主管單位組織竣工驗收,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參加。 竣工驗收后,水電廠應及時編寫大壩安全監測設施更新改造總結報告,與更新改造設計報告一并報送主管單位,抄報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主管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電力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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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發《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1-04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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