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4〕572號)?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國家開發銀行,浙江省、大連市、青島市、寧波市發展改革委(計委): 為了加強和規范國家石油儲備基地項目建設的管理,依據國家項目投資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針對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大連、黃島、鎮海、岙山四個基地建設的具體情況,特制定《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建設管理試行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四年四月一日 ?
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建設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國家石油儲備基地項目建設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建設工期,控制和節約投資,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家項目投資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大連、黃島、鎮海、岙山四個基地建設。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三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和部署,會同財政部管理國家石油儲備,協商解決基地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對儲備基地項目的規劃、立項、建設實施等負責,共同報告和宣傳國家石油儲備建設情況。 第四條? 財政部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投資計劃、預算、合同和工程建設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二)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落實基地建設借貸資金,確定貸款額度、貸款方式、利率水平、貸款本息的撥付等具體問題; (三)負責有關基本建設財務問題的解釋、審批;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設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和項目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項目建設中的工程政府采購和財政資金國庫集中支付; (六)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協商解決基地建設中的其它重大問題。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石油儲備辦公室(簡稱石油儲備辦),作為儲備基地項目的投資者,行使國家石油儲備出資人職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代表國家作為出資人設立國家石油儲備基地公司(簡稱基地公司),組織制定《基地公司章程》,會同財政部考察任用基地公司領導班子成員; (二)委托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三大集團公司)在儲備基地項目的建設階段管理基地公司,并承擔建設任務; (三)會同財政部負責國家資本金的管理和協調銀行貸款; (四)審批建設項目總體統籌控制計劃; (五)統一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對項目設計、監理、工程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施工進行招投標,組織鋼材和關鍵設備的統一招標; (六)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監管、稽查和審計; (七)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八)國家法律法規及《基地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人其它權力。 第六條? 三大集團公司受石油儲備辦委托,分別將儲備基地項目納入重點項目管理范圍,分設總部聯絡員,對口石油儲備辦。三大集團公司的主要職責為: (一)根據石油儲備辦的要求,與石油儲備辦簽訂項目建設階段管理基地公司并承擔建設任務的責任書; (二)審核并上報石油儲備辦基地項目初步設計、基地建設總體統籌控制計劃、年度工程建設資金和工程進度用款計劃、工程月報、工程年度總結和其它報告及材料; (三)按照批準的工程概算嚴格控制項目靜態投資,并對項目動態投資進行嚴格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優良、安全和按期竣工,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四)承擔項目建設過程中其它的組織、協調責任。 第七條? 三大集團公司應按照如下原則實施對基地公司的管理: (一)提出項目建設階段由較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基地公司的董事長和另兩位董事人選,由石油儲備辦任命; (二)項目建設階段各基地公司領導班子中應包括項目建成后管理基地公司的領導成員人選,并在建設過程中均保持相對穩定; (三)項目建成后,按基建程序進行項目移交,對項目董事長、總經理及石油儲備辦認為必要的離任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通過考核和推薦由石油儲備辦重新任命基地公司領導成員,未留用人員由三大集團公司全部接回原單位。 第八條? 基地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由石油儲備辦委托各集團公司全權管理。基地公司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規和項目批復文件,辦理基地項目征地、勘察、開工、消防等手續和場地三通一平工作; (二)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和建設項目總體統籌控制計劃; (三)組織項目設計、監理、施工等招標工作; (四)項目實施可采取工程總承包(EPC)模式,條件不具備的也可采取分別承包(E+P+C)模式; (五)對施工過程中安全、質量、投資和工期的控制進行全面監督,研究和協調解決出現的問題; (六)編制和上報基地公司年度工程建設資金及工程進度用款計劃,及時報審重大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七)負責項目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HSE); (八)負責單項工程和總體工程的預驗收、試運行,負責單項工程的竣工結算和總體工程的綜合結算,編制決算報告; (九)根據《基地公司章程》和參照當地實際情況,擬訂內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定員定額及工資福利待遇,培訓有關工作人員,報主管部門批準; (十)負責項目后評估,委托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提出項目后評估報告; (十一)按時編制并上報工程月報、工程年度總結和其它報告及材料; (十二)石油儲備辦和三大集團公司要求辦理的其它與項目有關的事項。 第九條? 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受石油儲備辦委托,成立石油儲備建設專家咨詢工作組,承擔以下工作: (一)組織編制《國家石油儲備庫設計規定》及有關標準; (二)評審項目主要技術方案、初步設計、建設項目總體統籌控制計劃,提出評審意見; (三)研究項目建設工程中的重大技術問題,提出建議。 第十條? 基地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要為項目建設提供便利,協調解決土地征用、供電供水、社會治安等有關問題。 第三章? 項目招標投標 第十一條? 根據《招標投標法》,考慮到項目安全和保密等需要,本項目對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均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通過市場競爭,擇優選定中標單位。 第十二條? 參與邀請招標的企業,在有關部門推薦經石油儲備辦確認的長名單中選取,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設計甲級、施工一級及以上),并同時具有相關業績,經石油儲備辦核準后作為候選人。 第十三條? 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采購等重大事項的招標的代理機構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甲級資質及相關業績,在基地公司領導下開展招標投標工作。 第十四條? 建立由三大集團公司、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招標代理機構等推薦專家組成的項目專家庫,項目設計、監理、施工和主要材料和關鍵設備采購招標的評標專家從該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財務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對儲備基地建設資金(包括國債資金和貸款)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基地公司根據工程預算及進度安排,定期編制資金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處審核簽署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匯總后向財政部提出資金使用申請;銀行貸款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向銀行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并抄送財政部。 第十七條? 貸款銀行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審定的資金使用計劃和基地公司用款申請,經審核后按時向基地公司撥付資金,并定期反饋項目用款情況。 第十八條? 儲備基地建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或改變專項資金的性質和用途,不得用于與本項目無關的其它支出,不得拖欠工程(含農民工工資)款。根據工程的進展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將會同有關單位對各基地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 第十九條? 基地公司在資金使用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勤儉節約,嚴格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和審批程序。財務和會計核算必須全面、真實地反映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三大集團公司要對各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負責,做好項目建設期間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財政部、三大集團公司定期對項目建設進行考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概算控制、資金使用和工程組織管理情況; (三)建設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控制情況; (四)土地使用、環境保護等情況; (五)精神文明建設情況; (六)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根據考核,對項目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領導和有關人員進行適當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三大集團公司對所承擔的建設項目負以下責任: (一)突破概算的部分,由三大集團公司自行負擔,但經確認的材料和設備大幅度漲價等不可抗力除外; (二)如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期竣工的,將對有關集團公司及主要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 (三)出現質量和安全事故,視事故等級,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三大集團公司對在項目建設中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者責任事故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審計署、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按照各自職能,依法對項目建設進行審計、稽察和監管。 (一)對基地公司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稽察;跟蹤監測項目實施情況; (二)對基地公司履行項目審批程序、勘測設計、開工條件、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使用、概算控制以及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監理和合同管理制度等執行情況進行稽察; (三)對參建單位的資質、業績、信譽等情況進行評價; (四)會同有關單位對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理; (五)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對項目建設某一專項、階段性和全過程,進行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對未有法律法規規定或需要明確規范的問題,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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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1-04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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