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7〕3523號)? 江蘇、河南、四川、廣東、貴州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 按照全國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精神,根據各有關單位的意見進行必要修改后,現將《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方案》和《節能發電調度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按下述要求抓緊開展有關工作: 一、各試點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環保局、城市電監辦和南方電監局要按照《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有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組織編制本省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試點工作的總體要求、組織機構、配套政策措施(包括機組參與調頻、調峰和備用以及對關停機組的具體補償辦法等)、具體工作安排和時間進度等,于2008年1月20日前上報我委。 二、各試點省原則上應于2007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試點前的準備工作,2008年1月10日之前完成模擬調度,2008年1月20日之前具備試運行條件。 三、各試點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要及早組織開展2008年電力負荷預測工作,并會同環保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省發電機組2008年基礎排序表和發電組合基礎方案,做好試點各項準備。 四、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要根據《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各試點省電力調度機構修訂相關調度規程,完善技術支持系統,并對電網運行方式和安全邊界條件進行校核。若需對《實施細則》作進一步細化或補充,請于2008年1月10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五、全國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各試點省試點工作的協調和督導。請各試點省和有關單位按照《工作方案》所附辦公室成員構成,于2008年1月10日前將本省或本單位擔任辦公室成員的人員名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聯系人:趙一農? 010-68501650 傳真:010-68501458 附件:一、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方案 二、節能發電調度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
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節能發電調度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7〕53號)(以下簡稱53號文件),為認真做好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結合我國當前電力調度運行現狀,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通過建立以能耗和排放水平為基準的發電調度方式,加快淘汰落后產能,推動電力工業結構調整、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促進節能減排,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為國家節能減排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二、工作目標和工作原則 (一)工作目標 節能發電調度是以節能減排為核心目標提出的電力工業發電調度規則,是在以往曾經實行的等煤量微增調度方式的基礎上,對現行調度方式的制度性變革,旨在建立一種以能耗和排放水平為基準的發電調度方式,最大限度發揮可再生及其他清潔能源的作用,最大限度減少化石燃料的使用。 (二)工作原則 按照政府推動、部門聯動、市場化運作、統籌協調、分工合作、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先易后難、先點后面的原則,加強組織領導,加大輿論宣傳,突出制度建設,積極探索,穩步推進,不斷提高節能發電調度運行水平。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總體規劃,統一安排,各地區、各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試點單位結合實際組織制定試點工作方案,成熟一個啟動一個。 最大限度地發揮地方各級政府的作用和電網、發電企業的積極性,確保電力工業安全可靠運行,確保電力工業干部職工隊伍的穩定。 三、組織機構 為保障試點工作順利推進,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環保總局、電監會、能源辦及江蘇、河南、四川、廣東和貴州5個試點省政府、兩大電網公司、五大發電集團公司成立全國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并督導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名單及辦公室構成見附表),負責日常工作。各試點省份可參照成立本省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省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并定期通報試點工作進展情況。 四、開展試點工作的主要條件 (一)編制實施細則,明確具體的操作辦法; (二)試點省政府指定其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編制本省發電機組排序表; (三)明確實行節能發電調度后對按照國發2號文件要求已實施關停機組的補償方式; (四)電力調度部門做好技術準備,對電網運行方式、安全邊界條件進行校核; (五)火電廠安裝煙氣在線監測系統,熱電聯產機組安裝熱負荷實時監測系統,并與環境保護、電力調度等有關部門聯網運行; (六)對燃煤發電機組能耗參數進行認證; (七)制定調峰、調頻和備用補償辦法。 上述條件中,前四項是開展試點工作的必備條件,其他方面條件可以考慮在試點工作開始以后,逐步完善。 五、工作步驟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發文,提出具體要求; (二)各試點省結合實際情況,完善相關條件,編制本省試點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并經我委會同國家環保總局、電監會、能源辦認可; (三)各試點省進行模擬調度確保運行安全后,正式啟動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 (四)試點工作中,適時召開協調會,及時總結,交流經驗,發現問題,提出對策。 六、相關配套政策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編制《實施細則》,明確節能發電調度的原則、程序、方式等具體操作細節。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可在此基礎上,根據需要進一步細化或補充部分條款,但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 (二)電監會牽頭制定《關于節能發電調度經濟補償的指導意見》,明確節能發電調度經濟補償的范圍、原則和機制等內容,指導試點省制定具體補償辦法。 (三)電監會牽頭制定與節能發電調度配套的《信息發布辦法》,明確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間、范圍、程序和渠道;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技術監督檢測機構或行業協會負責火力發電機組實時煤耗認定,并明確煤耗檢測統一標準; (五)環保部門負責發電廠污染物排放水平的測定,并明確相關標準。 七、其他有關事項 節能發電調度實施后,可能對電力工業產生深層次的影響。在做好試點工作的同時,還需要從長遠出發,開展相關問題的研究和論證工作。 (一)能源辦牽頭開展實施節能發電調度對電力乃至能源發展、區域能源流向和電站布局影響等有關能源政策的研究。 (二)電監會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進展,開展電力市場建設與節能發電調度銜接的研究工作。 (三)國家環保總局牽頭研究建立與節能發電調度相適應的環保監測辦法及相關制度和標準。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開展電價政策有關研究工作,積極推進電價改革,逐步建立銷售電價與上網電價的聯動機制。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節能發電調度宣傳報道及相關政策和業務的培訓工作。 ? 附表:全國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略) 小組下設辦公室成員構成(略) ? 附件二:
節能發電調度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實施節能發電調度,促進電力工業結構調整、技術進步和節能減排,實現可持續發展,依據《節能發電調度辦法(試行)》(國辦發〔2007〕53號),制定本細則。 第2條? 節能發電調度以節能、環保為目標,以全電力系統內發、輸、供電設備為調度對象,優先調度可再生和清潔發電資源,按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依次調用化石類發電資源,最大限度地減少能源、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促進電力系統高效、清潔運行。 第3條? 節能發電調度以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連續可靠供電為前提,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及電力用戶應共同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4條? 節能發電調度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省級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統一平衡電力系統內發電和用電負荷。各級電力調度機構按照調度管轄范圍統一安排發、輸、供電及其相關設備的運行、檢修,統一進行電網安全校核并組織落實電力系統安全穩定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非法干預節能發電調度工作。 第5條? 本細則適用于節能發電調度試點省(區、市)所有并網運行的發電機組,包括并入主網運行的各類公用電廠、企業自備電廠的發電機組,以及與主網相連接的地方電網的發電機組。 第6條? 未與主網相連接的獨立電網的發電機組應參照本細則實施調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44號)下發前依法批準且合同期限未滿的中外合作或合資發電機組(以下簡稱外資發電機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認定,并報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后,可繼續執行原已簽訂的購電合同。合同期滿后,執行本細則。 第7條? 所有發電機組的上網電價、跨區域(省)電力電量交換價格暫按現行管理辦法執行。 試點期間,企業自備電廠的發電機組按照本辦法所發電量,可優先滿足本企業自用,并按有關規定繳納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費。 第二章? 機組發電排序 第8條? 節能發電調度以機組發電排序的序位表(以下簡稱排序表)為依據,依序安排發電機組發電。各省(區、市)的排序表由省級人民政府責成其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組織編制。 第9條? 各類發電機組按下順序確定序位: (一)無調節能力的風能、太陽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 (二)有調節能力的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和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驗收滿足環保要求的垃圾發電機組。當有調節能力的水能發電機組出現非正常棄水時,列無調節能力的水能發電機組之前; (三)核能發電機組; (四)余熱、余氣、余壓、煤層氣等非燃煤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 (五)國家確定的示范發電機組及國家統一安排的發電機組; (六)燃煤熱電聯產機組; (七)由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認定達標排放,并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按照審核權限認定的煤矸石或洗中煤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 (八)天然氣、煤氣化發電機組; (九)其他燃煤發電機組,包括熱電聯產機組超出“以熱定電”以及資源綜合利用機組超出“以(資源)量定電”的部分; (十)燃油發電機組。 第10條? 同類型火電機組按照能耗水平由低到高排序,節能優先;能耗水平相同時,按照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機組運行能耗水平近期暫依照設備制造廠商提供的機組能耗參數排序,逐步過渡到按照實測數值排序,對因環保和節水設施運行引起煤耗實測數值增加的,可做適當調整。污染物排放水平以省級環保部門最新核定的數值為準。 第11條? 未安裝脫硫設施或已安裝脫硫設施,但未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發電機組列同類、同級別容量發電機組之后。 第12條? 發電企業應于每年9月20日前,向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相關電力調度機構提供已并網運行發電機組節能發電調度所需參數的實測值和下年度計劃并網運行發電機組節能發電調度所需參數的設計值。提供的參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并須經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或環保部門指定的機構核定。 (一)發電機組的類別; (二)發電機組可調出力區間; (三)火電機組供電煤耗; (四)火電機組供電煤耗曲線和煤耗微增曲線; (五)熱電聯產機組批復的熱電比; (六)火電機組啟停能耗; (七)水電廠各時期的水庫水位限制,水庫特性的變化; (八)水電廠的綜合利用要求; (九)水電機組的效率曲線和耗水率曲線; (十)發電機組的開停機時間、停啟最小間隔時間、升降負荷速度及機組其它安全運行參數; (十一)發電機組的二氧化硫、煙塵、氮氧化物排放等環保指標; (十二)新建發電機組投產計劃。 第13條? 發電機組大修或改造后應在1個月內完成參數重測,并向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有關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經核定的參數。新投產的發電機組應在并網后3個月內向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有關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經核定的實測參數。 第14條? 每年11月20日前,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會同省級環保部門根據核定后的發電機組有關參數,綜合考慮機組類型、火電機組能耗水平、環保和節水設施配置等因素,編制本省(區、市)次年基礎排序表,下達電力調度機構執行。 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每季度應根據機組參數變化和新機投產等情況修訂排序表,并于每季度第3個月20日之前下達電力調度機構,作為下一季度安排機組發電組合和負荷分配的依據。 第15條? 排序表的編制應公開、公平、公正,并在下達電力調度機構前10個工作日向電力企業和社會發布,予以公示。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電力企業對排序表有異議,可向排序表編制部門申請復核;排序表編制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存在重大分歧的可進行聽證。 第三章? 負荷預測與機組發電組合 第16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組織有關單位開展所轄范圍內的年、季、月、日電力負荷需求預測及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相關部門、電力企業發布預測信息。 根據各地情況,日電力負荷需求預測工作可委托省級電力調度機構負責。 第17條? 年、季、月電力負荷預測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季、月總發電量和全社會用電量; (二)年、季、月最大、最小用電負荷; (三)分月平均用電負荷率。 第18條? 年度負荷預測應至少采用連續3年的數據資料,年度以上預測期的負荷預測應至少采用連續5年的數據資料。在進行負荷預測時應綜合考慮社會經濟和電網發展的歷史和現狀,包括: (一)全網的電力負荷增長及地區分布情況; (二)國內生產總值增長及地區分布情況; (三)宏觀經濟形勢的影響; (四)電源分布和電網發展狀況; (五)大用戶用電設備及主要高耗能產品的接裝容量、年用電量; (六)水情、氣象等其他影響季節性負荷需求的相關數據。 第19條? 日電力負荷預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預測期內全網(各地區電網)次日的96點負荷值; (二)預測期內全網(各地區電網)的最大、最小負荷需求值及其出現的時間; 試點初期,可暫預測全網總發電和用電負荷。 第20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應于每年11月20日前發布下年度分月負荷預測信息,并于次年按月跟蹤負荷變化動態修正;每月20日前發布修正后的次月負荷預測信息;可委托電力調度機構于每日16時前發布次日的96點電力負荷預測曲線。 第21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應以本省(區、市)發電機組排序表和負荷預測結果為依據,組織制定本省(區、市)年、季、月機組發電組合的基礎方案。年、季、月機組發電組合基礎方案應滿足本省(區、市)對應時期預測最大用電負荷和跨區域(省)電力交換需求,并按有關規定預留備用容量。編制年、季、月機組發電組合基礎方案,還須考慮下列因素: (一)根據電力系統安全約束條件必須運行的機組優先進入組合; (二)國家統一安排消納的電力電量對應發電容量優先進入組合; (三)根據原有購電合同電量需安排運行的外資機組按合同規定逐月分解進入組合; (四)新投產的發電機組及主要輸電設備投產調試情況; (五)設備檢修計劃; (六)來水預測及綜合利用要求; (七)發電機組燃料供應情況。 第22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會同環保部門應于每年12月10日前發布下年度機組發電組合基礎方案信息;每月根據實際變化情況對年度基礎信息進行修訂,并于20日前發布下月機組發電組合基礎方案信息。機組發電組合基礎方案信息主要包括: (一)發電機組排序表; (二)各發電機組的裝機容量、可調出力; (三)全省(區、市)分月最大負荷、平均最大負荷、月度用電量需求預測; (四)分月發電機組及主要輸電設備檢修計劃; (五)各水電廠水庫運用計劃; (六)發電設備投產計劃; (七)發電設備關停計劃; (八)有、無調節能力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本年預計發電利用小時數以及下年度已知的變化因素; (九)核能發電機組、按“以熱定電”方式運行的燃煤熱電聯產機組,余熱、余氣、余壓、煤矸石、洗中煤、煤層氣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天然氣、煤氣化發電機組本年度預計發電利用小時數、資源實際利用量以及下年度已知的變化因素; (十)預計需要調用的機組。 第23條? 每日9時前各發電企業應向有關電力調度機構申報次日節能發電調度所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次日機組發電最大、最小可調出力; (二)除水能外的可再生能源及滿足環保要求的垃圾發電機組的出力過程建議曲線; (三)水電廠的來水和發電出力預測; (四)核能發電機組的出力過程建議曲線; (五)燃煤熱電聯產機組次日的供熱量、供熱相應的發電出力曲線; (六)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次日的可利用資源量、相應的出力過程建議曲線; (七)承擔綜合利用任務的水電廠的綜合利用要求; (八)火電廠當日燃料存量和后續一周燃料預計量; (九)設備檢修計劃及發電機組運行的其它要求。 第24條? 電力調度機構按照次日的電力負荷需求預測、省間聯絡線交換電量計劃、設備檢修和安全約束等情況,依據排序表和月度發電組合基礎方案,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次日發電機組組合方案: (一)日開機最大可調容量應滿足最大負荷,并按有關規定預留備用容量;日開機最小可調容量應與日最小負荷相適應,并留有充足的調節裕度; (二)調峰、調頻和調壓的要求。排序表中序位相同時,調峰、調頻、調壓能力強的機組優先進入機組組合; (三)設備調試的情況。試運行及試驗機組按批準的計劃進入機組組合; (四)火電機組燃料庫存和供應情況。為防止火電機組因缺燃料影響連續供電和威脅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當火電機組燃料存量低于預警存量時,按照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安排,并報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備案; (五)水電廠來水預測、水庫水位及水庫綜合利用要求。無調節能力的水電廠按照“以水定電”的原則進入日發電組合;有調節能力水電廠按水庫水位控制計劃進入日發電組合;承擔綜合利用任務的水電廠,依序滿足其綜合利用的要求; (六)外資發電機組視購電合同完成情況安排開停機; (七)發電機組開停機燃料耗費和停啟最小間隔; (八)不滿足電網安全要求的機組不納入組合; (九)其它影響發電機組運行的因素。 第25條? 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保電期間,應按照保電預案要求,適當增大備用容量和發輸電設備的穩定裕度。 第26條? 區域電力調度機構在各省(區、市)機組次日發電組合方案的基礎上,依據本區域內各省(區、市)排序表、各機組申報的可調發電能力、跨省(區、市)輸電聯絡線的輸送電能力和網損,進一步優化調整本區域內發電機組的啟停機方式。即:進一步對各省(區、市)邊際機組(被調用的最后一臺發電機組)考慮網損因素后的供電煤耗率(簡稱邊際供電煤耗率)進行比較,對邊際供電煤耗率較高的省(區、市)依次調整安排停機,對邊際供電煤耗率較低的省(區、市)依次調整安排啟機,直至區域中各省(區、市)的邊際供電煤耗率趨同,或跨省(區、市)輸電聯絡線達到輸送容量的極限,形成省(區、市)間聯絡線交換電量計劃。 試點期間,省(區、市)間聯絡線交換電量計劃可暫執行原簽訂的省(區、市)間送受電合同。 第四章? 機組發電負荷分配及安全校核 第27條? 電力調度機構在次日機組發電組合已經確定運行的發電機組之間,合理分配發電負荷,編制次日機組發電曲線,于每日l6時前下達各發電企業。 第28條? 發電機組的日負荷分配應根據日電力負荷需求預測、日省間聯絡線交換功率曲線、發輸電設備檢修計劃及網絡安全約束確定,并按有關規定預留旋轉備用和事故備用容量。 (一)外資發電機組視購電合同完成情況安排發電負荷; (二)除水能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按發電企業申報的出力過程建議曲線安排發電負荷; (三)無調節能力的水電機組在系統安全允許的條件下,按照“以水定電”的原則安排發電負荷; (四)承擔綜合利用任務的水電廠,在滿足綜合利用要求的前提下安排發電負荷; (五)核能發電機組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按照其申報的出力過程建議曲線安排發電負荷; (六)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按照“以(資源)量定電”的原則安排發電負荷,超過資源量所需的發電負荷部分,按常規純凝式燃煤發電機組安排發電負荷; (七)抽水蓄能機組根據電網調頻調峰的需要安排發電和抽水; (八)燃煤熱電聯產發電機組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安排發電負荷,超過供熱所需的發電負荷部分,按常規純凝式燃煤發電機組安排發電負荷; (九)有調節能力水電廠應充分發揮其調峰、調頻作用,并按預先制定的水庫水位控制計劃安排發電負荷; (十)天然氣、煤氣化發電機組按照氣源情況和系統負荷特性參與電力系統調峰運行; (十一)國家統一安排消納的電力電量按照消納方案優先安排發電負荷; (十二)國家確定的示范發電機組在示范期內,按照其在排序表中的序位優先安排發電負荷; (十三)燃煤、燃油等火力發電機組分別按照供電煤耗等微增率的原則分配發電負荷; (十四)處于試運行或試驗階段的發電機組,按照電力調度機構確定的出力過程曲線安排發電負荷。 第29條? 機組發電負荷分配應優先滿足調峰、調頻、調壓要求,應滿足繼電保護裝置正常可靠工作所必須的最小開機方式要求。 發電機組的日負荷曲線應滿足其最大、最小技術出力要求,負荷變化速度不超過其最快升降負荷速度。 第30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積極開展流域水電優化調度和水火聯合優化調度,提高水能資源利用率,并充分發揮水電的調峰、調頻等作用。 第31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依據《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和相關安全規定的要求,對日發電負荷分配進行安全校核。當不能滿足安全校核要求時,應按照排序表的順序,考慮敏感度因素,依次調整機組的出力水平和開停機方式,直至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 第32條? 在異常或緊急情況下,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連續供電,值班調度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機組發電組合和負荷分配進行調整。異常和緊急情況處理完畢后,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排序表,逐步調整到優化后的發電組合。 系統安全允許條件、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認定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33條? 異常情況是指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原定日機組發電組合和負荷分配不能滿足電網調頻、調峰、調壓和安全運行需要: (一)天氣變化等原因使實際負荷和預測負荷差別較大; (二)水電實際來水和預報情況差異造成水電發電能力變化較大; (三)風電等清潔能源機組發電能力的大幅變化; (四)發電機組缺陷或異常等原因,可能造成其被迫減出力或停機; (五)重要設備原定檢修計劃發生變更; (六)為應對災害性天氣采取的預控措施; (七)水庫大壩出現異常情況需要臨時調整水電廠出力; (八)其它使原定日機組發電組合和負荷分配不能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要求的情況。 第34條? 緊急情況是指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原定日機組發電組合和負荷分配不能滿足安全運行需要,必須立即采取緊急處理措施的情況: (一)發、輸、變電設備發生故障; (二)電網頻率或者電壓超過規定范圍; (三)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 (四)線路功率值超過規定的穩定限額; (五)其它威脅電網安全運行的緊急情況。 第五章? 檢修、調峰、調頻和備用 第35條? 電力企業應加強設備運行維護和保養,提高設備健康水平和可調性。發電企業應根據機組發電組合方案等有關信息,提前做好生產準備工作,確保機組按調度指令可靠、穩定運行。發、輸、供電及其有關設備檢修應按照設備檢修規程和所屬電網調度管理規程的規定提出檢修申請。 第36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依據負荷預測結果、檢修申請和排序表,在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綜合各種因素,編制年、月檢修計劃,逐月滾動修正,并抄報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審核;依據短期負荷預測結果和檢修申請,經商有關企業,按照電力系統運行的實際情況,安排日設備檢修工作。有關電力企業,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檢修計劃組織設備檢修工作。各類設備的檢修安排信息和執行情況應按規定予以公布。 第37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按以下原則安排設備檢修: (一)設備檢修的工期與間隔應符合有關檢修規程的規定; (二)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的檢修,主要安排在可再生能源匱乏時期進行,利用化石能源的發電機組的檢修應安排在電網用電負荷較輕或可再生能源充足時期(如豐水期)進行; (三)當電網運行狀況發生變化導致電網備用不足或電網受到安全約束時,電力調度機構可對相關的發、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38條? 所有并網運行的發電機組均有義務提供調峰、調頻、調壓和備用,并按照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曲線、電壓曲線和值班調度員的調度指令參與電力系統的調峰、調頻、調壓和備用。 第39條? 并網運行的發電機組應按照有關行業標準和所在電網調度管理規程規定,在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協調下完成發電機勵磁系統、調速系統、電力系統穩定器(PSS)、發電機進相能力、自動發電控制(AGC)、一次調頻等試驗,并由具有調試資質的單位進行系統調試,其性能和參數應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需要。新機組達到上述要求后方可進入機組發電組合。 第40條? 電網調峰任務原則上由抽水蓄能、有調節能力的水電機組、燃氣、燃油和燃煤機組承擔,必要時火電機組應進行深度調峰或啟停調峰。 第41條? 單機容量4萬千瓦及以上水電機組和抽水蓄能機組,單機容量20萬千瓦(新建1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機組均應具備AGC功能并滿足有關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投入AGC運行的機組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能量管理系統(EMS)的指令參與電網閉環自動發電控制。 第42條? 并網運行發電機組應具有一次調頻功能,技術性能和參數應滿足有關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43條? 安排備用容量應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和有關行業標準的要求,在不同類型機組和地區間合理分布。 (一)用以平衡瞬間負荷波動與負荷預計誤差的旋轉備用容量,為預測最大發電負荷的2%-5%,高峰時段按下限控制; (二)用以事故備用的可供短時調用的備用容量,為預測最大發電負荷的10%左右,且不小于系統中最大單機容量或電網可能失去的最大受電功率; (三)用以滿足運行機組周期性檢修所需的檢修備用容量,一般為預測最大發電負荷的8%-15%; (四)用以應對水電來水以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發電能力波動的備用容量依實際需要留用; (五)用以應對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的備用容量依實際需要留用; (六)用以應對新建機組投產日期不確定性和運行初期不穩定性的備用容量依實際需要留用。 第44條? 發電機組參與電力系統的調頻、調峰和備用應體現其經濟性和可靠性。對列入年度機組發電組合基礎方案的發電機組,依據電力調度機構實際調度的運行、備用狀況,給予適當補償。 節能發電調度調頻、調峰和備用經濟補償辦法由國家電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試點期間,由各試點省份依據國家電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指導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省的具體補償辦法,并報全國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45條? 符合《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7〕2號)規定關停的小火電機組,在實施關停之后,可視各地情況給予關停企業適當補償。試點期間,補償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并報全國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六章? 信息公開和監管 第46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和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及時發布節能發電調度信息,信息發布的內容、形式和時間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節能發電調度信息公開與發布辦法由國家電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47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和電力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節能發電調度所需的信息,并對其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48條? 各級電力調度機構具體負責所轄范圍內的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發布工作,應建立信息發布系統或通過其他媒介,并指定專人負責統一對外發布相關信息,解答相關問題。 第49條? 需按照有關規定發布的節能發電調度信息包括: (一)發電機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及其他技術性能等基礎資料; (二)發電機組排序表; (三)年、月、日機組發電組合方案; (四)電網結構情況,主要輸電斷面的最大輸送能力,電網阻塞情況; (五)發電機組、輸變電設備年、月檢修計劃及檢修情況; (六)年、月全網發電信息; (七)并網電廠月度實際發電量; (八)全網電力需求預測; (九)主要水電廠來水情況; (十)發電機組上網電價; (十一)發電機組所屬企業執行調度指令情況,調峰、調頻、備用考核和補償情況; (十二)安全校核對無約束機組發電組合的調整情況; (十三)電網出現的緊急和異常情況,因此對機組發電組合所作的調整; (十四)其他需要發布的有關信息。 第50條? 電力監管機構、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負責所轄范圍內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發布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第51條? 電網企業要定期形成電網網絡阻塞的專題報告,提出整改方案,加強電網建設和改造,完善電網結構,降低網損,減少網絡阻塞,以適應節能發電調度的要求。各級政府應予以協調和支持。 第52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和電力監管機構應加強對地方和企業自備電廠的管理和監控。 自備電廠、非統調燃煤電廠的發電機組最遲應于節能發電調度實施或試點工作啟動后3個月內納入省級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否則,不得并網運行。 有關組織協調工作由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負責。 第53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技術監督檢測機構或行業協會負責火力發電機組實時煤耗認定,試點期間暫由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負責組織本地區火力發電機組煤耗的檢測與認證工作,相關管理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54條? 省級環保部門負責組織測定核定各發電機組污染物排放水平,并及時向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通報,為編制排序表和電力調度機構實施調度提供依據。 第55條? 火力發電機組必須安裝并實時運行煙氣自動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省級環保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和省級電力調度機構聯網。 燃煤熱電聯產機組必須安裝并實時運行熱負荷自動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省級電力調度機構聯網,接受實時動態監管。 第56條? 已安裝的脫硫、脫硝、除塵設施運行不穩定以及未按規定建成與環保部門和電力調度機構聯網的煙氣自動在線監測系統或系統運行不穩定的發電機組,必須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按照未安裝脫硫設施的燃煤發電機組參與排序。 第57條? 節能發電調度執行情況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由電力監管機構、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和環保部門負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58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省相關配套規則的制定、修編和實施指導。電力調度機構負責依據本細則修訂相關調度規程,完善技術支持系統。發電企業依據本細則和調度規程做好相應的生產組織,完善廠站端技術支持系統。 第59條? 發電企業應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企業內部節能減排工作,必要時應通過技術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 第60條? 本細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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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1-04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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