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電監會印發《關于促進跨地區電能交易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5〕2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物價局,各區域電力監管局、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神華集團、國家投資開發公司、三峽總公司: 為充分發揮現有電力設施潛力,優化電力資源配置,促進跨地區(跨區跨省)電能交易,調劑余缺,提高電力工業整體效率,保障電力供應,在征求各地方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和主要電力企業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制定了《關于促進跨地區電能交易的指導意見》,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請各有關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注意不斷總結經驗,以便不斷促進跨地區電能交易工作,完善《指導意見》。 附件:《關于促進跨地區電能交易的指導意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
關于促進跨地區電能交易的指導意見
(一)為促進跨地區(跨區跨省)電能交易,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充分發揮發、輸電設施的能力,優化電力調度,降低電力工業整體建設成本,提高電力工業效率,保障電力供應,推進電力市場機制的建立,發揮市場在配置電力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交易原則和適用范圍 (二)跨地區電能交易以市場為導向,以最大限度調劑余缺、滿足電力需求為目標,以電網安全為基礎,以整體效益最優為原則,結合電力資源情況和各地區負荷特性,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促進跨地區電能交易,破除省間壁壘,發展區域電力市場,實現電能資源的優化配置。 (三)本指導意見適用于跨地區的電能交易行為。國家明確開展區域電力市場試點的地區,相關的跨地區電能交易應首先遵從該區域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跨地區電能交易的調度規則應執行國家電監會《跨區跨省電力優化調度暫行規則》(電監輸電〔2003〕20號)。 二、交易種類 (四)根據交易實現過程的不同,電能交易合同可分為計劃交易合同和臨時交易合同。計劃交易是指由交易主體根據可預見的電能供應和需求情況,有計劃地按照正常交易程序達成的電能交易。臨時交易是指一般由交易雙方事先授權電網企業(調度機構)根據較短時間內電網的供需情況和電網調劑余缺、錯峰等方面的實際需要,未納入計劃交易,隨時發生的電能交易。 (五)根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長短和實現的過程,跨地區電能交易合同可分為長期交易合同、短期交易合同和授權電力調度機構根據電網供需情況進行電能調劑的協議。長期交易是指交易主體基于未來較長時段電能(電力電量)供需預計,合同期為1年及以上的電能交易;短期交易是指交易主體基于短期電能供需預計,合同期為季度、月度的電能交易;電能調劑授權協議是指授權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日或小時的供需情況實施的電能交易。 (六)國家電網公司和中國南方電網有限公司(簡稱“南方電網公司”)可根據所屬電網的特點,具體制定交易種類的劃分標準,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電監會備案。 (七)跨地區電能交易按照交易對象和性質的不同,分為電量交易、容量交易和緊急情況及事故支援交易。電量交易指交易雙方以電量為對象的交易。容量交易指交易雙方以發電設備可用容量為對象的交易。緊急情況及事故支援交易是指出現可能導致事故的明顯征兆和已經發生事故時,以電能為對象的交易。 (八)事故的定義以及事故后交易時間段,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或依參與交易各方的共同約定。 三、交易主體及職責 (九)參與跨地區電能及相關服務交易的主體分為送電、輸電和受電三方。其中送電方為可跨地區送電的發電廠和組織本地區多家可跨地區送電的發電廠集中外送的電網企業。輸電方為國家電網公司(含所屬各區域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受電方為區域電網公司或具備法人資格的省級電網企業。 (十)除目前已實施跨地區送電的發電機組可繼續跨區送電外,現階段可跨地區送電的發電機組應主要是水電機組、單機為2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或核電機組。 (十一)國家電網公司負責組織跨區域電能交易;南方電網公司和各區域電網公司負責組織本區域內跨省電能交易。 (十二)送電方負責組織落實電能資源,受電方負責落實電能銷售市場,輸電方負責輸電通道暢通。各電網企業所負責的輸電、受電和送電范圍按各電網企業的電網覆蓋范圍劃定。 (十三)國家電網公司(含各區域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應負責及時匯總跨地區電能交易情況,并定期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國家電監會,隨時向交易主體發布不同地區電能供需信息以及交易結果,為跨地區電能交易創造條件。省級電網企業應向有關省級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區域電力監管機構報告跨省電能交易情況。 (十四)各有關電網企業應及時公開電網輸送能力。國家電網公司(含各區域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須每年將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主要跨地區輸電線路及指定輸電線路所完成的實際最大輸電電力和電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電監會。對未能達到設計能力的,要做原因分析和情況說明。省級電網企業應向有關省級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區域電力監管機構報告主要跨省輸電線路的有關情況。 四、交易方式和內容 (十五)交易主體應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規定,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跨地區電能交易合同或協議,并嚴格執行。 (十六)擁有可跨地區送電發電機組的發電企業和送端電網企業均可與受端電網企業直接進行電能交易。 (十七)在所有電能交易發生之前,送端和受端電網企業應簽訂聯網協議,界定雙方在跨地區電能交易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可跨地區送電的發電企業在電能交易前,應與送端電網企業簽訂入網協議,明確輸電能力、輸電價格、輸電損耗和結算方式等內容。已簽有聯網協議和入網協議,并仍在規定有效期內的,可經必要的修改補充后,繼續執行。 (十八)可跨地區送電的發電企業與受端電網企業直接簽訂的電能交易合同,雙方對提請和跟蹤安全校核責任沒有約定的,應由受端電網承擔,但交易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九)安全校核申請應在實際送電或機組實施備用之前48小時送達相關電網企業。對于交易合同中電能超出輸電能力的,有關電網企業有權拒絕輸送電能的超出部分,并應在收到相關申請后24小時內通知交易雙方。逾期未通知的,視同接受,并由相關的電網企業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調度安全校核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會同南方電網公司編寫,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電監會核準后發布。 (二十)對于臨時電能交易,交易主體可事先簽訂送、受電原則協議。在出現交易時機時,相應的電力調度機構可根據授權或通過快捷方式(如傳真和錄音電話等)與送、受電方確認交易的電量、電價和輸電時間等必要送電條件,并組織實施。完成實際送電后,參與交易各方按照雙方確認的電量和電價以及原則協議的規定結算。 (二十一)對緊急情況及事故支援交易,可先送電,后補簽合同,但其價格等主要合同條款如果事先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本意見第(三十六)條執行。 (二十二)長期交易合同應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時段內分時電量、最大輸電能力、分時送受電曲線、送電價格、輸電價格、受電價格、關口計量點、損耗補償、結算方式、合同變更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二十三)交易合同或協議應參照國家電監會組織編制的示范合同格式。 (二十四)容量交易合同應包括但不限于:可用容量、最大輸電能力、機組備用狀態參數(冷、熱、運行)、價格、計量、結算方式、合同變更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二十五)為執行國家發展規劃和維護經濟運行安全而需要特別安排的跨地區電能交易,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具體情況指定交易主體,安排電能交易,協調交易中的有關問題。指定的交易主體應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簽定電能交易合同。 (二十六)對符合我國一次能源流向,具備交易條件并存在交易潛力的,各有關電網企業應積極組織交易合同的達成和交易的實施。經各方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的,相關各方應及時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電監會進行協調。 五、交易價格 1、跨地區電能交易價格 (二十七)跨地區電能交易的受電價格由送電價格、輸電價格和輸電損耗構成。 (二十八)由國家明確送電價格、受電價格的,應遵照執行;其他交易的送電、受電價格,由送受雙方參考送端電網平均上網電價和受端電網平均購電電價、銷售電價協商確定。凡已納入電力市場交易范圍的,應通過市場競價,形成送、受電價格。 (二十九)通過合同或協議約定,可對送受電實行峰谷電價和豐枯電價,價格水平可在不超過送、受雙方約定價格上下70%的幅度內,按送、受電方聯動的原則浮動。 (三十)臨時交易的送電價格應按照上述原則,按事先簽訂的調度授權協議確定。 (三十一)跨地區輸電價格,由電網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有關部門核批后向交易主體公布。尚未明確輸電價格的,有關電網企業應抓緊上報,在國家批復前,可暫由輸電方與送、受電方按照有利于跨地區電能交易的原則,協商確定輸電價格,并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三十二)由送端電網企業組織電能外送的,送端電網的輸電費用按上述原則確定,并可計入輸電價格。 (三十三)所有輸電價格一經確定,應保持相對穩定,并且相關電網企業應及時向各交易主體公開,以促進跨地區電能交易。 (三十四)輸電損耗為輸電損耗率與送電價格之乘積。輸電損耗率應經過國家電監會核準并公布。未經核準的,可以前三年同期同電壓等級線路的平均輸電損耗為基礎,暫由送、輸、受三方協商確定,并向各交易主體公布。超出或低于核定標準的輸電損益由電網企業承受。 2、容量交易價格 (三十五)電網備用容量交易價格為包含容量電價和電量電價的兩部制電價。容量電價根據發電容量提供方的平均單位容量固定成本、稅金和合理利潤,參考容量市場的需求情況確定。電量電價根據容量提供方單位變動成本、稅金和合理利潤確定。 3、緊急情況及事故支援交易電價 (三十六)緊急情況及事故支援交易實行月度雙方支援電量互抵,互抵后凈送電量的送電價格按照不高于送電方所在電網事故前一個月內最高購電電價的原則確定;為發揮跨地區互聯電網的事故支援作用,緊急情況及事故支援交易免收輸電費用。 (三十七)跨地區電能交易不繳納政府征收的各項基金和附加。 六、交易合同的履行 (三十八)在履行交易合同或協議的過程中,電力調度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對各投資主體的發電企業都應一視同仁。參與跨地區電能交易的各方均應服從電力統一調度,遵守電力調度規章制度。 (三十九)各電網企業應采取措施,促進電能交易,嚴格執行合同或協議,并充分發揮電網資源潛力,提高發電資產利用效率,不斷優化電力調度。 (四十)電網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按照有關政策的要求,調度電網覆蓋范圍內各類發電機組上網發電。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水電機組所發電量。火電機組中,鼓勵高效、環保的大型火電機組多發電,嚴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發電機組上網發電。 (四十一)為避免發生跨地區輸電線路擁堵,有關電網企業應在首先遵從上述調度原則的前提下,按照計劃交易優先臨時交易、長期交易優先短期交易的原則進行合理調度,不得歧視直接與受端電網企業簽訂送電合同的發電企業。 (四十二)電網企業保留的發電資產應充分發揮其調頻和調峰作用,其發電利用小時數不應高于其他同類發電廠的同期平均利用小時數。 (四十三)交易主體如果需要撤銷、變更或終止交易合同或協議內容的,須經協商一致。撤銷、變更或終止電能交易合同或協議的,交易雙方須及時書面通知有關電網企業。 (四十四)電網企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發電企業和其他電網企業的電費。 七、交易的監督和管理 (四十五)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會同電力監管機構負責組織本地區電網企業客觀預測和及時公開電力供需情況,以最大限度促進電力供需平衡為目的,積極創造條件,促進跨地區電能交易。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電力監管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國家電價政策的執行情況和跨地區電能交易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四十六)國家電監會負責監督跨地區電能交易情況,嚴格監管電網企業電能交易輸電價格的執行情況,對交易異常情況及時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協調解決跨地區電能交易糾紛,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八、附則 (四十七)本指導意見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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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電監會印發《關于促進跨地區電能交易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1-04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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