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電政法〔1997〕283號)? 各電管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工作,保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公正、合理地劃分供電營業區,依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訂本補充規定,現予頒發。此規定與《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同時適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告電力部供電營業區劃分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
《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工作,確保供電營業區公正、合理地劃分,根據《電力法》、電力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訂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根據國發辦〔1996〕11號文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是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應依法全面擔負起本行政區范圍內供電營業區劃分工作,做好供電營業區劃分的協調、核準和發證工作。 根據國務院安排,電力管理體制改變后,由國務院指定的經濟綜合部門依法承擔電力管理部門職責。 第三條 ?華北、東北、華東、華中、西北電網經營企業可依法申請跨省營業區;各省電網經營企業可依法申請省營業區;跨縣供電的獨立電網經營企業可依法申請地營業區;躉購轉售的縣供電企業、縣電力公司以及大電網未覆蓋地區獨立運行的兼營電能的發電廠等可依法申請縣營業區。 第四條? 根據我國電網形成和發展的歷史,供電營業區可分為躉售營業區和直供營業區。 跨省和省電網經營企業以及跨縣供電的獨立電網經營企業可根據電網覆蓋的實際情況,申請躉售營業區和直供營業區。 躉購轉售的縣供電企業、縣電力公司以及電網未覆蓋地區獨立運行的兼營電能的發電廠等只能申請直供營業區。 電網已覆蓋區域內向外轉供電的工礦企業和企業自備發電廠及其他發電廠,不得申請供電營業區。轉供營業區屬于當地供電企業的營業區。 第五條? 凡申請供電營業區的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應依法向營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填寫供電營業區申請登記表,并提供供電營業區核準所需的材料。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應對申請企業提供的供電營業區申請材料進行初審,認為申報材料完整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程序規定對供電營業區進行審查、核準: 1.聽取省內同級有關部門對本省供電營業區劃分的意見和要求; 2.會同申請供電營業區的供電企業的省主管部門,共同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查; 3.對審查發現的問題以及省級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認真的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的結果和處理意見告訴省內同級有關部門; 4.省內同級有關部門或申請企業的省主管部門對審核結果或處理意見持不同意見時,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可請求省經濟綜合部門協調。協調不成時,可報請電力工業部協調裁定; 5.將核準的供電營業區邊界標定在一定比例的行政區劃圖上。 第七條? 歷史形成的跨省或跨縣級行政區供電的,應按現有電網結構,維持跨省、跨縣供電或營業。原則不作調整,以后需要調整時,按供電營業區變更有關規定辦理。 跨省部分大于一個縣營業區的由擔負供電營業任務的供電企業向電力工業部提出申請。經核準后,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 跨省部分小于一個縣營業區的,由擔負供電營業任務的供電企業持營業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書面供電營業許可的證明,向供電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申請。核準后,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 第八條? 在一個縣(市)級行政區域內,歷史已形成多家供電格局,但電網并未交叉的,可按現有電網形成的格局劃定供電營業區;電網已形成交叉供電的,有關雙方應從避免重復建設,保證電網安全運行出發,按照經濟合理的供電原則,平等互利,協商調整供電營業區。雙方不能就合理調整營業區達成協議時,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在充分聽取當地政府意見后,在保證供電安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可按地形、地貌、電網結構或行政區劃等因素進行合理的調整。 第九條? 對省電網未到達地區和無電地區,應根據區域經濟和電網發展的規劃、供電能力以及就近供電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商上述地區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由省電網經營企業或供電企業承擔供電義務。 第十條《供電營業許可證》由電力工業部統一監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可根據需要,向電力工業部“供電營業區劃分辦公室”登記領取。 第十一條? 供電營業區平面圖是《供電營業許可證》的組成部分,應同時并存,經發證機關簽章確認后生效,一并發放。 第十二條? 根據電網結構和分級管理需要,省電網經營企業和跨縣供電的獨立電網經營企業可以在核準的直供營業區內設立供電營業分支機構,并向省電力局提出供電營業分支機構《供電營業許可證》的申請。經核準后,由省電力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電網經營企業或供電企業可持帶有營業區平面圖的《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注冊手續,領取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本補充規定與《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同時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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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發《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1-04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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