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并網核電廠電力生產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電安生〔1997〕239號)? 各電管局,各省電力局,南方電聯,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 為了對我國核電廠電力安全生產加強管理,促進核電廠和電網做好電力安全生產工作,保證核電廠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部組織制定了《并網核電廠電力生產安全管理規定》,并征得國家核安全局同意,現予發布,自1997年5月1日起執行。各有關網、省局及核電廠要認真貫徹執行,并把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部。 附件:并網核電廠電力生產安全管理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并網核電廠電力生產安全管理規定? 1? 總? 則 1.1? 根據國務院授予電力工業部行業安全管理的職能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根據電力行業的有關規程、規范,結合我國電網現狀、核電廠的運營體制和核電生產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1.2? 制訂本規定的目的是通過對核電廠電力安全生產加強行業管理,促進核電廠和電網穩定運行,保障企業和社會效益。同時加強對“電力生產安全管理控制事件”(以下簡稱“控制事件”)的調查分析,為總結經驗教訓,研究核電廠事故規律,提高規劃、設計、施工安裝、調試、運行和檢修水平以及設備制造質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據。 1.3? 核電廠全體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核電廠要堅持確保核安全、電廠安全、電網安全、人身安全的原則,保證電力安全生產。 1.4? 核電廠必須服從電網統一調度。 1.5? 本規定適用于并入電網運行的核電廠及相關電網。 2? 電力生產安全管理 2.1? 核電廠是核電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核電廠必須依法制訂和完善管理核電廠電力安全生產的實施細則;核電廠全體職工必須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遵章指揮,遵章操作。 2.2? 核電廠及其管理部門要明確負責電力生產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并有專人和網或省電力公司的安監機構進行聯系,密切合作。電力部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要發至核電廠,電力行業有關的重大安全活動、專業會議、技術交流會議應通知核電廠派員參加。 2.3? 并網核電廠及網或省電力公司要采取措施,確保電網及核電廠的安全。核電廠常規部分的技術問題分析、電力生產安全管理控制事件的統計、可靠性管理統計等均要納入網或省電力管理部門的分析統計之內,以利于總結經驗,提高運行水平。 2.4? 核電廠應按調度規定時間報送負荷曲線,并確保帶某一穩定負荷(即核電機組在安全范圍內的某一穩定負荷)。當發生危及電網及地區供電安全的情況時,核電廠應執行調度命令,及時采取措施,保證電網的安全穩定。 2.5? 當核電機組不能維持穩定負荷運行時,要嚴格執行最低安全技術出力的規定(由核電廠根據有關規定和保證安全的實際需要確定的最低運行負荷值報電力工業部及網或省電力公司備案);當最低安全負荷都不能維持時,要及時通知電網調度并做到安全停堆、停機。 2.6? 核電廠要向電網調度部門報送檢修計劃,待批準后執行(涉及核安全及突發事故除外);核電廠對設備、系統進行有可能發生突然停機、停堆及其他影響電網穩定的試驗、校驗前,必須做好嚴格的安全措施,經核電廠技術主管審查批準,并提前向電網調度申請,待調度批復后進行;批復試驗時間必須在核安全規定的允許范圍內。核電廠要把試驗允許時間范圍預先告知調度。 2.7? 電網調度在編制月度發電計劃時,應滿足核電廠完成國家下達或協議規定的發電量的運行條件;核電機組一般不參與日峰谷調峰;特殊需要的日調峰,電網調度要預先通知核電廠(緊急事故除外)。 2.8? 核電廠與電網調度部門應按調度規定建立工作聯系制度。 2.9? 核電廠與電網訂立上網協議及供電合同時,應有保證電力安全生產的條款。 3? 電力生產安全管理控制事件 核電廠在加強核安全管理的同時,必須加強對下列“控制事件”的控制和管理: 3.1? 人身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 3.2? 核電機組非計劃、強迫停運。 3.3? 核電機組異常運行引起了全廠有功出力降低,比電網規定的有功負荷曲線值低10%以上,并且延續時間超過1小時。 3.4? 核電廠的主汽輪機、發電機、主變壓器及開關站嚴重損壞,30天內不能修復或修復后達不到原出力和安全水平。 3.5? 其它電力部認定必須上報的事件。 4 ?控制事件調查 4.1? 發生控制事件應進行認真、實事求是、科學的調查分析,要做到事件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件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對重復發生的事件應檢查“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差距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再發生。 4.2? 控制事件由核電廠及其管理部門負責進行調查,同時應邀請所在網或省電力公司安監機構派員參加。 4.3? 主要由于核電廠原因停堆、停機而造成電網失穩定事故時,電網管理部門進行事故分析時應邀請核電廠及其管理部門派員參加。 5? 統計報告 5.1? 發生控制事件3.1,3.2時,應在24小時內用電話或電報、傳真向網或省電力管理部門報告;網或省電力管理部門應立即向電力部轉報;其余控制事件可緩報。 5.2? 核電廠發生3.1,3.2控制事件時,應參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向網或省電力管理部門及電力部提供詳細的事件調查報告書。 5.3? 核電廠電力生產統計年報表要抄送所在網或省電力管理部門。 5.4? 事件報告、報表應及時、準確、完整。 6? 控制事件處理 電力工業部對核電廠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及頻繁、重復發生的控制事件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6.1? 當發生一次死亡3人(或死亡和重傷10人)以上重大事故時,在電力系統內發通報批評核電廠安全第一責任人;核電廠有關責任人的處理由核電廠管理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6.2? 當發生核電廠“人員責任”造成設備嚴重損壞及一年內連續發生同一原因的控制事件,在電力系統內通報。 6.3? 有關網、省電力公司安監機構應設專人對核電廠控制事件進行跟蹤分析,對其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方面的問題及時向核電廠提出指導意見和改進建議并報電力部備查。 6.4? 核電廠所在網或省電力管理部門每年至少一次檢查核電廠電力安全生產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落實情況,控制事件的處理和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況。 7? 附? 件 7.1? 本規定由電力工業部負責解釋。 7.2? 本規定自1997年5月1日起執行。? |
您當前位置:首頁 > 正文
關于發布《并網核電廠電力生產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1-04
來源:國家能源局
大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