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實施電力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電建〔1997〕79號)? 各電管局,各?。ㄊ?、自治區)電力局,電規院,華能集團公司,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新力新源開發公司,電網公司,中電投,成套局,物資局,機械局,國調中心: 為了適應電力建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健全和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建立電力建設項目投資約束機制,培育和完善電力建設市場,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并結合電力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部制定了《關于實施電力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請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部建設司。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 ?
關于實施電力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電力建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健全和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建立電力建設項目投資約束機制,培育和完善電力建設市場,規范項目法人的組織和行為,實現合理工期、控制造價、達標投產,提高投資效益,保護公司和股東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及國家計委《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結合電力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項目法人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從事電力開發的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中外合資經營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凡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大、中型火力發電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及本規定組建公司,實行公司負責制,即項目法人責任制。 第三條? 項目法人責任制是電力建設項目出資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組建的項目公司法人,依法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并享有相應權利,責權利相統一的法人責任制。 第二章? 公司的設立 第四條? 電力建設項目發起人或投資方在申請項目立項時,應報送以下文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 (四)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簽字的該發起人或投資方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表。 第五條? 新建大、中型電源建設項目的公司籌建機構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公司的組建方案和投資協議,凡沒有公司組建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得審查和轉報。 第六條? 新建大、中型電源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應正式組建公司。有關投資方應按國家規定和公司有關協議或合同及時注入資本金,辦理公司的登記注冊。 第七條? 公司成立后,應將批準公司設立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名單及其簡歷、公司經營管理機構設置等報電管局或省電力局備案。 第八條? 擴建、改建或滾動開發的大、中型電源項目,如投資方和投資比例任何一項發生變化的,均應按本規定第二條設立公司;如投資方和投資比例均無變化的,一般原企業法人即為項目法人。 第三章? 公司在項目運作各個階段的工作內容 第九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之前): (一)籌備成立公司; (二)簽訂合資協議、落實融資渠道; (三)組織環境保護評價; (四)草簽征地、電量購銷、調度、并網及其它有關協議; (五)組織編制和上報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項目評估、組織設計招標并簽訂設計合同; (六)項目立項的其它工作。 第十條? 項目準備階段(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之后到開工報告批準之前): (一)組建公司,按規定比例、批次、期限注入資本金; (二)負責征地、租地、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完成拆遷、賠償及工程現場“四通一平”(供電、供水、運輸、通訊、場地平整)等工作; (三)組織設備招標,簽訂設備供貨合同; (四)組織編制項目的初步設計,經電管局或省電力局核報電力工業部批準; (五)組織工程施工、監理、監造、調試等招標,簽訂承包合同;組織施工圖及施工組織設計會審; (六)簽訂上網、調度和購電合同; (七)組織開工審計,配合審計部門提出開工前的審計報告; (八)編制工程項目開工計劃申請報告及年度投資計劃,報電管局或省電力局審查,由其轉報電力工業部; (九)國家批復開工計劃后,按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落實八項開工條件,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報電管局或省電力局審查,由其轉報電力工業部批準。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階段(指開工報告批準之后到投入商業運行之前): (一)落實工程建設資金,根據建設承包合同落實資金到位; (二)編制年度建設進度計劃、投資計劃和資金計劃,報電管局或省電力局匯總上報; (三)每月編制工程建設進度報告、投資完成統計報表和財務快報,報電管局或省電力局匯總上報; (四)審批一般設計變更,審查和上報重大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由原初設審批單位批準; (五)在電管局或省電力局的質量監督中心站的組織指導下,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六)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七)根據項目建設進度計劃組織工程建設,及時協調解決工程建設存在的問題; (八)組織生產準備工作和進行人員培訓; (九)配合工程在建審計; (十)根據《火力發電廠基本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組織機組的啟動、試運和投產驗收; (十一)組織編制竣工圖; (十二)根據機組投產達標標準組織機組投產達標的初審和申報工作; (十三)編制工程財務決算書并接受工程竣工決算審計; (十四)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組織項目后評價,提出項目后評價報告;組織機組的試生產和性能考核; (十五)按有關規定申報上網電價。 第十二條? 運營階段(指投入商業運行之后): (一)服從行業技術監督和安全監察; (二)負責生產、安全運行管理; (三)向電管局或省電力局報批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和檢修計劃;按計劃和調度要求發電; (四)向電管局或省電力局和物價部門提交年度財務報告及核定電價的有關資料,按時申報上網電價的調整方案; (五)按合同要求償還債務; (六)負責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章? 公司的權利和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規定的職權,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和公司負債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按“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符合國情”的原則,進行設計方案比選優化和設備選型; ——按“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的建設管理體制改革模式組織設計、設備選廠和監造、施工、監理、調試等招投標; ——按“精簡效能”的原則,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和自行設立內部機構; ——按“控制造價、合理工期、達標投產”的要求,安排年度投資計劃和項目施工進度,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質量低劣的設計、施工單位實行處罰直到清退; ——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拒絕不合理的攤派。 第十四條? 董事長是公司中的法定代表人,按公司章程規定產生,其職權主要是召集董事會議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第十五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并對董事會負責。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長的任職條件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國家有關電力建設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熟悉電力基本建設程序及有關規定; (三)有外資的項目還應熟悉利用外資運作的程序及有關規定; (四)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 第十七條? 公司總經理的任職條件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國家有關電力建設、電力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熟悉電力基本建設程序及有關規定; (三)有外資的項目還應熟悉利用外資運作的程序及有關規定; (四)具有電力建設項目管理和生產運行的實踐經驗,擔任過電力建設項目或生產運行的高級管理職務,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決策能力; (五)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 第十八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有關電力建設和生產的法律和法規,自覺執行電力行業頒布的法規和標準、定額等,自覺服從國家宏觀調控和行業管理,按照“控制造價、合理工期、達標投產”的要求,認真落實控制工程造價的86條措施,大力壓縮非生產性開支,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第十九條? 公司(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指公司籌建機構)對項目的工期、質量、安全、造價、生產運行、經營管理等方面負全部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對出資者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對應第三章所述公司在項目運作各個階段的工作內容,項目法人具有相應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章? 電力建設項目的開工程序 第二十條? 電力建設項目從立項到主體工程開工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項目建議書批復; (二)成立項目法人籌建機構; (三)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法人組建方案; (四)注冊成立公司,注入資本金; (五)簽訂融資貸款合同; (六)組織工程設計招標; (七)組織設備招標; (八)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九)報批工程初步設計或預設計; (十)開展廠區“四通一平”工作; (十一)組織工程施工、監理、設備監造、調試等招標; (十二)組織開工前的審計; (十三)報批項目新開工計劃; (十四)報批主體工程開工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有外資的電力建設項目,應根據資金來源的不同,按外資金融機構的要求,對第二十條中的工作程序和內容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電力建設項目主體工程開工的必備條件: (一)建設項目法人已成立,項目組織的管理機構已經健全,總經理已經過項目法人責任制培訓并到位,具備承擔本職工作的條件; (二)初步設計已批準,經審計后同意開工,開工報告已經國家正式批準; (三)資本金已注入,并符合資本金注入規定(注入期限、分期注入比例等),項目已納入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利用外資項目的國外貸款合同已生效,年度投資計劃的資金已落實; (四)建設場地“四通一平”等準備工作已完成; (五)主要設備經招標確定,供貨合同已簽訂; (六)主要施工隊伍已經招標選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簽訂; (七)項目的總體網絡計劃已編制完成,施工組織設計已審定; (八)施工圖及施工圖預算交付計劃已確定,圖紙已經過會審,第一批可保證連續施工的圖紙已交付,并進行了設計交底。 第二十三條? 國家批準新開工項目計劃后,六個月內主體工程要達到開工條件。 第六章? 中介機構 第二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應委托有資格的設計和咨詢單位編制,項目立項前要委托有資格的咨詢單位進行項目咨詢評估。 第二十五條? 項目的建設管理要充分發揮咨詢、監理、監造、設備成套、工程承包等中介組織的作用。 第二十六條? 公司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方可自行管理項目的建設和運營,也可通過招標委托有資格的法人承包建設和運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可通過招標委托有資質的設備成套單位進行設備成套,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備監造。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應實行監理制,公司應通過招標委托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項目進行監理。 第七章? 相關的行業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電力工業部在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電力行業法規; (二)制定、頒發電力行業標準和定額; (三)組織編制、審定全國電網、電源建設規劃; (四)審批全國及各電網的電力系統設計; (五)審查、轉報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書; (六)審批規劃容量在80萬千瓦及以上或單機容量300MW及以上,以及不足上述容量但采用進口設備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審批規劃容量在80萬千瓦及以上或單機容量300MW及以上項目的接入系統設計; (八)審批規劃容量在80萬千瓦及以上或單機容量300MW及以上項目的初步設計; (九)審批33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送變電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 (十)編制300MW、600MW及以上各類機組的參考設計;制訂限額設計實施細則;檢查控制造價措施的實施; (十一)根據國家批準的開工報告和八項必備條件,批準項目正式開工; (十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電力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實施細則,支持、檢查項目法人責任到位; (十三)培育、完善、規范電力建設市場,監督、指導設計、施工、調試、監理、監造、設備等招投標工作; (十四)匯總各電管局、電力局報送的工程項目建設進度計劃及統計報表。 第三十條? 各電管局或省電力局在建設和生產管理方面上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電力建設和電力生產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本地區電網、電源的規劃; (三)審批項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和轉報項目建議書; (四)審查和轉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審批規劃容量在80萬千瓦以下或單機容量300MW以下項目的接入系統方案;審批220k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源配套送出工程的初步設計; (六)審批規劃容量在80萬千瓦以下或單機容量300MW以下項目的初步設計;參加單機容量200MW及以上的發電項目、33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送變電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 (七)審查項目開工的條件,轉報項目開工計劃申請報告; (八)審查建設項目主體開工條件,轉換項目主體開工申請報告; (九)監督指導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設備、調試等的招投標工作; (十)分類匯總本區域內各公司報送的(按行業管理口徑)年度建設進度計劃、投資計劃、資金計劃、土地使用計劃及建設進度報告、月度投資完成報表、年度投資完成報表和資金報表等; (十一)轉達國家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建設進度計劃、土地使用計劃; (十二)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組織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十三)根據行業安全規程,監察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與公司簽訂上網協議、調度協議和購電合同,并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發電計劃對上網機組進行調度; (十五)審查和轉報公司測算提出的上網電價; (十六)參加建設項目的啟動驗收、達標投產驗收和竣工驗收; (十七)根據電源建設項目的進度計劃,合理安排配套電網建設,保證電網建設與電源建設同步進行; (十八)及時轉發電力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定額等,使項目法人能及時了解電力行業信息。 (十九)根據公司要求和委托,為其提供其它有償服務。 第八章? 監督及考核 第三十一條? 公司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按照國家干部管理規定,建立對董事長和總經理在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包括:任期期中、任期屆滿、調離、晉升、免職(含解聘、辭職、離退休)。 第三十二條? 嚴格執行電力建設項目開工、在建、竣工審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建立電力建設項目管理的考核機制,電力工業部對考核情況每年在全國進行一次公告??己说闹饕獌热萦校?/span> (一)電力建設法律和法規執行情況; (二)工程建設安全管理情況; (三)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情況; (四)工程建設工期管理情況; (五)工程造價管理水平; (六)投資效益水平; (七)運行水平和可靠性指標。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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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關于實施電力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1-04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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