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 (1996年8月21日電力工業部令第7號發布)
第一條? 為保護供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的理賠處理,公正、合理地調解糾紛,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供電企業以220/380伏電壓供電的居民用戶,因發生電力運行事故導致電能質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時的索賠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力運行事故,是指在供電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的220/380伏供電線路或設備上因供電企業的責任發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相線與零線接錯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零線斷線; 3、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相線與零線互碰; 4、同桿架設或交叉跨越時,供電企業的高電壓線路導線掉落到220/380伏線路上或供電企業高電壓線路對220/380伏線路放電。 第四條? 由于第三條列舉的原因出現若干戶家用電器同時損壞時,居民用戶應及時向當地供電企業投訴,并保持家用電器損壞原狀。供電企業在接到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投訴后,應在24小時內派員赴現場進行調查、核實。 第五條? 屬于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事件引起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企業應會同居委會(村委會)或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對受害居民用戶損壞的家用電器名稱、型號、數量、使用年月、損壞現象等進行登記和取證。登記筆錄材料應由受害居民用戶簽字確認,作為理賠處理的依據。 第六條? 供電企業如能提供證明,居民用戶家用電器的損壞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責任、受害者自身過錯或產品質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經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核實無誤,供電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從家用電器損壞之日起七日內,受害居民用戶未向供電企業投訴并提出索賠要求的,即視為受害者已自動放棄索賠權。超過七日的,供電企業不再負責其賠償。 第八條? 損壞的家用電器經供電企業指定的或雙方認可的檢修單位檢定,認為可以修復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處理;認為不可修復的,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處理。 第九條? 對損壞家用電器的修復,供電企業承擔損壞元件的修復責任。修復時應盡可能以原型號、規格的新元件修復;無原型號規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復時,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 修復所發生的元件購置費、檢測費、修理費均由供電企業負擔。 不屬于責任損壞或未損壞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戶也要求更換時,所發生的元件購置費與修理費應由提出要求者負擔。 第十條? 對不可修復的家用電器,其購買時間在六個月及以內的,按原購貨發票價,供電企業全額予以賠償;購置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按原購貨發票價,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使用壽命折舊后的余額,予以賠償。使用年限已超過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舊后的差額低于原價10%的,按原價的10%予以賠償。使用時間以發貨票開具的日期為準開始計算。 對無法提供購貨發票的,應由受害居民用戶負責舉證,經供電企業核查無誤后,以證明出具的購置日期時的國家定價為準,按前款規定清償。 以外幣購置的家用電器,按購置時國家外匯牌價折人民幣計算其購置價,以人民幣進行清償。 清償后,損壞的家用電器歸屬供電企業所有。 第十一條? 在理賠處理中,供電企業與受害居民用戶因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的,由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司法機關申請裁定。 第十二條? 各類家用電器的平均使用年限為: 電子類:如電視機、音響、錄像機、充電器等,使用壽命為10年; 電機類:如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電風扇、吸塵器等,使用壽命為12年; 電阻電熱類:如電飯煲、電熱水器、電茶壺、電炒鍋等,使用壽命為5年; 電光源類:白熾燈、氣體放電燈、調光燈等,使用壽命為2年。 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對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所支付的修理費用或賠償費,由供電生產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條? 第三人責任致使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企業應協助受害居民用戶向第三人索賠,并可比照本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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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2-01-04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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