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加強電網管理的規定》的通知 (電辦〔1996〕379號)
為貫徹《電力法》,適應電網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電網管理,提高電網安全、優質、經濟運行水平,部組織制定了《加強電網管理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頒發。原能源部1988年11月頒發的《關于加強電力系統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請按照《規定》的要求,切實做好電網管理工作。執行《規定》中的問題和意見請告電力部安全司和國調中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
加強電網管理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電力改革與發展,加強電網管理,提高電網安全、優質、經濟運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電網管理必須貫徹“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調度、統一管理”方針,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保證電網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電網管理是指對輸電網絡、配電網絡及與電網運行有關的頻率、電壓調節系統、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計量裝置及系統、調度自動化系統與通信系統等的管理。 第四條? 電網經營企業,并網運行的電力生產企業、用戶以及有關的電網管理、電力規劃和勘測設計單位、電力建設企業、電力設備研究單位和制造企業等,均應遵守、執行本規定。 第二章? 電網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應按照“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編制各自管轄電網的長期、中期、短期規劃(計劃)。 城市電網建設、改造規劃應由當地供電企業負責會同當地城建部門組織編制,并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村電網建設、改造規劃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以下簡稱省級電網)經營企業組織指導下,由當地電網經營企業負責組織編制。 第六條?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應建立由規劃、建設、生產管理和運行調度等部門組成的規劃領導小組,并設立相應的專家咨詢組,加強對電網規劃、建設的管理,并組織評審、驗收。 33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規劃和電網互聯規劃,由國家級電網經營企業組織評審; 跨省及其省級電網的220kV電網的主網架規劃由跨省電網經營企業組織評審,其余部分及地區性電網(含農村電網)規劃由省級電網經營企業組織評審; 獨立省級電網及以下各級地區性電網(含農村電網)的220k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網規劃由獨立省級電網經營企業組織評審; 城市電網規劃由省級電網經營企業會同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城建部門組織評審。 第七條? 電網規劃(計劃)應符合下列原則和要求: 一、有利于能源、資源的合理利用和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應適應電源發展和負荷增長需要,結構合理,并適當超前于電源建設。 三、應有利于科技進步,有利于提高電網建設、運行的總體經濟效益。 四、應符合國家、電力行業及規定級別的電網經營企業制定的政策及技術標準。 五、長、中、短期規劃應有機結合;應保證無功補償設備容量與有功容量配套發展,二次設備與一次設備配套發展;滿足調峰、事故等運行方式要求。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發電工程接入系統方案(含一次系統和二次系統)必須符合電網規劃(計劃),并按規定程序組織審查和報批。 第九條? 輸變電工程(含一次系統和二次系統)必須與相應發電工程同步建設,并需經相應電網經營企業按有關技術、質量標準檢查、驗收合格,辦理批準手續后才能并入電網運行。 第十條? 各電網經營企業與有關的電力工程的建設企業應加強聯系,及早交接有關工程技術資料,并參與電網隱蔽工程建設施工的質量監督及驗收等工作。 第三章? 設備投運與并網管理 第十一條? 發電、輸變電建設工程(含一次、二次設備)都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協議進行工程調試、系統調試和試運行。 通過調試及試運行的工程,應在消除存在的缺陷后,依據有關標準、規定進行工程的驗收移交。 移交生產時,電力工程的建設企業應將工程的竣工圖、資料(含設備參數、設備特殊技術要求等)、有關試驗報告、為工程生產運行配套的工器具、試驗儀器、儀表、備品備件等全部移交給生產運行單位。 第十二條?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應遵循《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關于電網與發電廠、電網與電網并網運行的規定》,加強電網與發電廠、電網與電網的并網管理,建立和完善并網運行的批準手續。需并網運行的電力生產企業或電網,必須與有關電網經營企業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并網協議,包括并網調度協議和并網經濟協議,方可正式并入電網運行。 第十三條? 電網經營企業應依據《電力法》及電力法規,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并網協議中,對發電運行方式(如出力、可用率、調峰率等)、電能質量、電力電量計量和電價等進行規范,并監督其嚴格執行。 第十四條? 并入電網運行的電力生產企業應按電網經營企業制定的電網運行規定和協議,監視、記錄、報送有關運行參數及設備狀況。 電力生產企業發生影響電網運行的事故時,應按規定向電網經營企業報告事故過程和原因。 第十五條? 發生涉及并網運行的電力生產企業的電網事故時,電網經營企業應及時向有關電力生產企業通報情況,有關電力生產企業應配合電網經營企業進行事故調查和分析,并實施有關改進措施。 第四章? 設備技術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應對接入電網運行的設備(含一次和二次設備)進行技術監督和管理;加強對入網設備訂貨的管理。嚴禁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質量不合格和不符合電網運行要求的設備接入電網運行。 第十七條? 新產品(含一次和二次設備)必須按規定通過技術鑒定、試運行和產品鑒定,方可推廣應用。 通過技術鑒定的新產品欲接入電網試運行,需經規定級別的電網經營企業辦理審批手續,并與接入點所屬的電網經營企業簽訂新產品試運行協議。 第十八條? 對電網安全、優質、經濟運行有重要影響的設備、設施,由國家級電網經營企業組織制定入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應嚴格按照有關規程的要求,組織對電網設備進行定期的監查、測試與維修(維護和檢修),并積極開展綜合安排性檢修。在有條件的單位,宜開展在線監測和狀態檢修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應建立、健全設備運行和事故統計分析及報送制度,并逐步實現統計、信息計算機化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電網經營企業應根據電網內發生的事故總結經驗教訓,制定反事故技術措施。 省級以上電網經營企業制定的反事故技術措施,凡其涉及到的設備管理、科研、制造單位及電力工程設計、建設等單位均應執行。 第五章? 電網運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必須加強電網調度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電網調度管理行政法規及其配套規定、規范。 應規范和完善電網年、季(月)、周、日及節日運行計劃(方式)編制工作。運行計劃(方式)應進行電網運行安全、電能質量及經濟性的分析和優化。 第二十三條?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運行責任和技術監督保證體系,加強電網安全運行管理。 應防止電網穩定破壞、電網瓦解、電網大面積停電、電網大面積污染、超高壓輸變電主設備嚴重損壞、電能質量嚴重降低等電網事故,減少事故引起的停電損失和社會影響。 應定期進行電網安全檢查運行情況分析,總結經驗與教訓,制定對策。 第二十四條? 電網發生事故時,應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組織調查和分析。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電網事故,發生事故的電網經營企業的負責人必須向上級單位匯報事故過程、原因、責任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條? 各電網經營企業應不斷提高供電可靠性。應按規定的供電可靠性要求,結合電網特性等情況,安排好電網運行。 應充分發揮大電網優越性,進行并聯運行電網之間的設備檢修協調和事故支援。聯網單位在規定或協議范圍內不得拒絕提供緊急事故支援。 第二十六條?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應加強電網穩定工作管理。凡涉及整個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規定和措施,各并網運行的電網和電力生產企業應嚴格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應加強繼電保護工作,省級及以上電網調度機構歸口負責繼電保護的技術監督與管理。凡涉及整個電網安全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反事故技術措施及有關規定,各并網運行的電網和電力生產企業應嚴格執行。 應加強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配置、運行的管理,加強整定計算和定值管理,不斷提高繼電保護裝置的正確動作率,防止由于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不正確動作引起或擴大為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 第二十八條? 各電網經營企業應加強電能質量運行管理和技術監督。應根據國家電能質量標準和電能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結合本網情況制定電能質量運行控制標準。 電能質量技術監督實行歸口負責、分級管理。 電網經營企業應加強對電壓波動、閃變及諧波發生源的監督管理,防止對電能質量造成損害。 第二十九條 ?省級及以上電網經營企業應依據《電力法》及電力法規、國家政策和電網經濟運行原則,結合本網實際情況,制定并逐步完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電網調峰、調頻、聯絡線功率控制及事故備用等管理辦法。 各電力生產企業都應按有關規定、合同、協議的要求參與電網調頻、調峰及聯絡線功率控制。 第三十條?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應加強線損管理,實行線損率指標分級管理,并按期進行考核,定期制定降低、控制線損規劃,明確降損目標,落實降損措施。 第三十一條?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應不斷提高電網運行的整體經濟效益。 電網經濟運行、優化調度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充分發揮現有電力設備能力,有計劃地滿足社會用電需求; 二、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三、依法執行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之間的購售電合同; 四、充分、合理地利用水電等季節性一次能源,嚴格控制發電能源消耗,降低線損; 五、支持、引導發電廠降低發電成本,逐步實行上網電力電量“同網、同質、同價”; 六、在逐步完善電價體系基礎上,實施分時、分季電價。 第三十二條? 省級及以上電網經營企業應根據本電網實際情況,制定本網經濟運行管理辦法。 各電力生產企業應按規定提供與電網經濟運行有關的基礎資料,安裝必要技術裝置、設備。 第三十三條?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應加強和改善用電負荷管理,依法運用技術的、經濟的、輔之以行政的手段合理調整用電負荷,改善用電負荷特性,提高電力設備利用率。 第三十四條? 應加快電力專用通信的建設與技術進步,加強電力通信的管理工作,使電網具備充分可靠的通信手段。應保證電力調度系統指令、信息暢通,保證電網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的通道暢通,保證電網各類數據、信息的可靠傳遞。 第六章? 技術改造與技術進步 第三十五條?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應加強電網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的規劃及實施,促進電網適應負荷不斷增長的需求,提高供電可靠性,降低線損。 第三十六條?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應提高電網自動化裝備和應用水平。 應積極穩妥地推廣變電站無人值班,并根據條件逐步推廣應用配電自動化。 第三十七條? 應建立和完善分層的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提高運行控制和生產信息管理系統實際應用水平并逐步擴大應用范圍。 應加強自動發電控制(AGC)工作,逐步實現電網運行調節自動化,各電力生產企業應按規定裝備必要的設備并做好相應的工作;應逐步建立和完善電網與電力生產企業、電網與電網之間、電網與用戶之間的電能自動計費結算系統并實用化。 第三十八條?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應建立和完善設備技術監督、負荷監控、經營管理等系統,并逐步擴大負荷監控范圍和容量。 第七章? 人員培訓 第三十九條?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應加強電網運行及管理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的領導人員應重視學習、掌握電網運行和管理知識,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應建立和完善電網運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及崗位培訓制度,并按分級管理原則制定考核及頒證辦法。 第四十條? 應逐步建立并運用仿真系統、仿真機等先進實用的技術手段對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級電網經營企業應結合本網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加強考核、監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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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發《加強電網管理的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1-04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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