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核電站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審批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電計〔1995〕202號) ? 各有關電管局、電力局,中國南方電力聯營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 為加強對核電規劃工作和核電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和頒發《核電站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審批程序規定》(試行),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原能源部〔1989〕1159號文《關于煤炭、電力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的規定》中有關核電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
電力工業部關于核電站建設項目前期工作 審批程序的規定(試行)
1.為了適應我國核電工業的發展,加強對核電規劃工作和核電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2.核電站的建設項目一般均為國家重點項目。因此,必須納入國家計劃,由國家統一規劃、立項建設。 3.核電站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附有電力部核電站廠址評審組的預評意見,才能上報電力部。經電力部會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組織審查后,由電力部批準。 4.項目建議書應根據批準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業主單位或企業法人負責編報。項目建議書上報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電力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電力部,抄報國家計委。由電力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 5.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電力部,其中有關廠址核安全部分報國家核安全局審批。本階段(選址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由電力部會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提出預評審意見,報國家環保局審查批準;電力部在接到國家環保局、國家核安全局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廠址核安全部分的審批意見后,會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由電力部批準。 6.可行性研究報告書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業主單位負責編報。在上報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電力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電力部,抄報國家計委。由電力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 7.初步設計報電力部。本階段(設計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由電力部會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提出預評審意見,報國家環保局審查批準。電力部在接到國家環保局的審批意見后,會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和業主單位組織審查,由電力部批準,報國家計委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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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發《核電站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審批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1-04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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