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4〕8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神華集團公司、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規范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強化國家規劃宏觀調控,現就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必須先編制礦區總體規劃。經批準的礦區總體規劃,是礦區內煤炭勘查開發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依據。 ????二、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由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計委)或計劃單列企業集團負責組織,委托具備資質的咨詢機構,以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詳查等地質資料為基礎編制。 ????三、編制煤炭礦區總體規劃要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國家產業政策,要體現礦區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有效利用和規模經營的原則,要與國土規劃、城鎮規劃和地區經濟發展等其他規劃相銜接,處理好煤炭資源勘查開發、保護環境與節約用水用地等關系。屬于兩區一種的礦區要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土資源部劃定的兩區一種規劃審批。 ????四、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文件包括規劃說明書和附圖。規劃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礦區煤炭資源進行綜合評價,提出煤炭資源進一步勘查的區塊劃分以及補充勘探的意見。 ????(二)對生產和在建礦區,要調查核實現有煤炭企業生產建設情況,提出利用和擴建方案。 ????(三)論證礦區開發對全國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和意義;分析煤炭市場前景和產品競爭力。 ????(四)合理劃分井田范圍,擬定礦區建設規模、礦井(或露天)生產能力和開發順序。 ????(五)規劃礦區煤炭洗選加工與綜合利用設施。 ????(六)對礦區共伴生資源,提出綜合開發和利用的意見。 ????(七)提出礦區地面運輸、供水、供電、通訊、服務等規劃方案。 ????(八)提出礦區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水資源和土地利用等規劃方案。 ????五、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按照礦區煤炭儲量和規劃規模實行分級審批。 ????(一)煤炭資源儲量為中型、規劃總規模200萬噸/年及以上的礦區,其礦區總體規劃文件,由礦區所在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計委)初審并提出意見后,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到礦區總體規劃文件后,應對其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規定形式進行初審,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在5日內一次性通知報送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規劃文件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批礦區總體規劃時,組織專家評審并提出論證意見,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其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評估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收到專家論證意見或受委托咨詢機構的評估意見后20日內完成審批。20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二)煤炭資源儲量為小型、規劃總規模200萬噸/年以下礦區(產煤區),其礦區總體規劃文件,由地市級發展改革委(計委)報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計委)審批,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但不得有意將大型礦區拆分成小型項目審批。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計委)上報的礦區總體規劃批復后,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計委)要將審批結果轉發通知到省(區、市)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以及礦區所在地市(盟)、縣(旗)人民政府遵照執行。 ????七、煤炭礦區內勘探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批準的煤炭礦區總體規劃要求,凡不符合批準的礦區總體規劃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不予核準,煤炭管理部門不予頒發生產許可證。 ????八、生產、在建和待勘探開發的煤炭礦區,均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編制礦區總體規劃。尚未編制總體規劃的礦區,要加緊開展規劃工作,并盡快完成規劃編制和報批。 ????九、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實行動態管理,已批準總體規劃的礦區,根據資源勘探和生產開發的變化,需要調整礦區范圍、井田劃分、建設規模等主要規劃內容的,要及時編制礦區總體規劃(修改版),按上述程序報批。 ????十、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此前有關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的文件規定,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均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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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10-10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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