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7〕2256號) 各有關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中央管理煤炭企業: ????為加強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益,促進煤礦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1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安全生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 ????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益,促進煤礦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安全改造項目是指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包括長期建設國債投資)的煤礦安全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 煤礦安全投入應本著“企業負責、政府支持”的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安全改造。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的資金配置,以煤礦企業自有、銀行貸款為主,國家和地方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條 煤礦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保證煤礦安全改造項目企業配套資金及時到位。 ????第五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重點用于支持災害嚴重、安全欠賬多且自身投入困難的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的安全改造。 ????第六條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按年度統一申報,集中安排。 ????第七條 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的監督管理,財政、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的監督管理。 ????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八條 煤礦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實際狀況,編制本企業安全改造規劃,上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審查后,出具審查意見。煤礦企業安全改造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3-5年。 ????第九條 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地區煤礦安全改造規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同時抄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省級煤礦安全改造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3-5年。省級煤礦安全改造規劃是申報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的基本依據。 ????第十條 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本地區安全改造規劃及上年度煤礦安全改造計劃實施情況,提出本地區煤礦安全改造年度計劃,于每年2月底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研究確定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支持重點方向、補助方式和標準等,發布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申報公告或通知。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按照有關公告或通知要求,可以委托具有煤炭行業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煤礦安全改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應由地方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后,煤礦企業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招標內容(適用于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5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煤礦企業安全改造規劃及省級投資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二)項目備案文件; ????(三)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 ????(四)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初審后,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報送煤礦安全改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對申報材料不齊備的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應通知申報單位在要求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 第三章 項目審核與批復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關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安排原則; ????(四)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五)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六)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審查資金申請報告時,可根據需要委托有關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受委托的機構和專家應與項目無經濟利益關系,遵照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地開展評估工作。 ????第十九條 對于單個項目擬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數額超過3000萬元的,項目單位應報送初步設計概算。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有關中介機構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具體數額。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同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資金申請報告做出批復,并會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將批復意見聯合下達給申報單位。 ????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是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貼息計劃的依據。批復文件可單獨辦理,也可集中辦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建設資金到位等情況,可一次或分次下達投資資金計劃。 ????第二十一條 貼息率不得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投資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原則上按項目的建設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分期安排貼息資金。 ????第二十二條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后,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 煤礦企業是煤礦安全改造項目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有關煤礦企業要按照國債項目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項目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煤礦企業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做好對國家補貼資金使用的稽察、檢查和審計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和項目備案文件,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和國家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管。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項目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要專款專用,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六條 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要嚴格按照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招標內容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開展招標工作。 ????其他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也要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招標工作。 ????第二十七條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工程監理單位受煤礦安全改造項目法人委托,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業務,對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的投資、工期和質量等實行全過程監理。 ????第二十八條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實行定期報告制度。煤礦企業應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向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應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項目進度情況、存在的問題、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處理意見等內容的項目進展情況報告,抄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 ????第二十九條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不能按計劃完成的,煤礦企業應及時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加快完成計劃的措施。項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計劃完成的,經專家評估論證,煤礦企業可提出調整建議上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請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后,視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十條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竣工后,由項目建設單位依法進行竣工驗收,并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備案。項目單位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項目有關檔案和驗收材料。 ????第三十一條 為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益,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煤礦安全改造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總結,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后評估。 ????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對煤礦安全改造項目進行稽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監督檢查。項目單位應配合稽察、審計、監察和檢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視情節輕重可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違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損失的,要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省級投資主管部門不按時提交以上年度項目進展情況報告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受理其本年度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有關中介機構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提出的評估意見水平低下、嚴重失實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承擔國家發展改革委咨詢評估任務的資格、降低咨詢資質等級等處罰,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規定的程序和原則批準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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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10-11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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