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能科技〔2009〕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能源企業,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所,相關行業協會: ????為規范和完善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評價機制,促進能源行業科技創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98號)、《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國科發基字〔2003〕308號)和其他關于科技成果鑒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能源局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 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管理辦法(試行)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完善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評價機制,促進科技創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98號)、《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國科發基字〔2003〕308號)和其他關于科技成果鑒定的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是指在能源科研、生產、試驗和管理中產生具有重大應用價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經國家核準的能源領域技術進步示范工程等。 ????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鑒定是指有關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聘請同行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形式,對能源科技成果進行國家級鑒定,并作出結論的活動。 ????國家能源局在能源領域優先推廣應用通過鑒定的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在資金、政策、產業化和示范應用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條 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鑒定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證鑒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 第二章 鑒定范圍和內容 ????第五條 能源領域科技成果包括在科研、試驗、產品開發以及示范工程相關工作中取得的新技術開發、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科技成果。 ????第六條 已通過驗收、定型和標準審查,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可以不再組織鑒定: ????(一)驗收證書(文件)、定型文件、標準報批書等文件中對技術創新點和技術水平進行了鑒定,并與成果鑒定具有等同作用; ????(二)驗收證書(文件)、定型文件和標準報批書等文件中包括了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員和審查專家等名單; ????(三)項目審查專家組成員不包括主要完成單位人員。 ????第七條 下列科技成果不列入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的鑒定范圍: ????(一)基礎理論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學中純理論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現形式為學術論文。 ????對于可直接指導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的基礎理論成果,當其作用已表現在被該理論指導的應用技術成果上時,可同應用技術成果一并申請鑒定。 ????(二)已獲得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 ????整體未獲得專利,僅局部技術獲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除外。 ????第八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對社會公共利益、環境或資源造成危害的項目不予鑒定。正進行鑒定的,應停止鑒定。已通過鑒定的,應予撤銷。 ????第九條 國家能源科技成果鑒定的主要內容具備: ????(一)真實性、準確性; ????(二)創新性、先進性; ????(三)成熟性、適用性、安全性; ????對于不同類型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應根據其性質和特點,側重不同方面分類評價。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鑒定不含成果歸屬、完成者排序和成果的貨幣價值等非技術內容。 ????第十條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專利和著作權)的數量和質量作為鑒定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水平的重要參考。 ???? 第三章 鑒定組織 ????第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是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鑒定的組織部門。 ????第十二條 組織鑒定部門可直接主持鑒定,也可委托地方能源行業主管部門及具有鑒定資質的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學會、高校或專業評估機構)等主持鑒定,但不得委托完成單位對其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主持鑒定。受委托的主持鑒定單位對組織鑒定部門負責,并接受組織鑒定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鑒定分為會議鑒定、函審鑒定和檢測鑒定三種形式。 ????(一)會議鑒定:同行專家以會議形式對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作出評價。需經現場考察、測試和討論答辯才能作出評價的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可采用會議鑒定。 ????(二)函審鑒定:同行專家通過審查有關書面資料,對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作出評價。不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和討論、答辯即可作出評價的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可采用函審鑒定。 ????(三)檢測鑒定: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經國家或能源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通過檢驗、測試性能指標等方式對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進行評價。只要通過檢驗和測試性能指標即可反映其技術水平的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可采用檢測鑒定。 ????鑒定統一使用《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 ????第十四條 采用會議或函審鑒定時,組織鑒定部門應聘請七名以上同行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鑒定意見必須由到會專家或出具函審意見專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數通過。 ????會議鑒定的專家應全程參加會議,不得以書面意見或委托代表的方式出席會議。 ????第十五條 采用檢測鑒定時,組織鑒定部門應委托國家或能源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結論并作為檢測鑒定意見。 ????第十六條 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組織鑒定部門在鑒定委員會委員中提名,經鑒定委員會全體委員通過產生。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對鑒定意見負責。 ????第十七條 組織鑒定部門應建立健全鑒定專家庫,鑒定委員會委員一般從鑒定專家庫中遴選。針對被鑒定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鑒定部門應審查鑒定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第十八條 鑒定委員會委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學精神和職業道德; ????(二)對被鑒定項目所屬專業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該領域國內外研究發展現狀; ????(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任務下達單位或委托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參加鑒定委員會。 ????第十九條 鑒定委員會委員在鑒定工作中具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獨立審核和評價被鑒定的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要求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或個人提供充分翔實的技術文件,提出質疑并要求解釋,可要求復核試驗或測試結果; ????(三)充分表達個人意見,可要求在鑒定意見中記載不同意見,有權拒絕在鑒定證書上簽字; ????(四)發現違紀行為,可向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提出中止鑒定的請求; ????(五)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并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 第四章 鑒定程序 ????第二十條 申請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鑒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合同約定或任務書規定任務,并達到所要求的技術性能指標。一份合同或任務書所含技術內容,一般只能進行一項成果鑒定。 ????(二)成果權屬無爭議,完成單位和人員名次排列無異議。 ????(三)技術文件與資料齊全,符合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鑒定的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應提交下列技術文件和資料: ????(一)應用技術成果的技術文件與資料: ????1、計劃任務書、合同書或經批準的立項報告; ????2、研究(研制)技術總結報告; ????3、信息技術研究項目或包含信息技術研究內容的項目軟件; ????4、測試報告和試驗報告; ????5、標準化審查報告; ????6、用戶使用報告(成果應用情況報告); ????7、知識產權狀況報告(含專利、著作權、技術秘密的情況和必要的查新情況)。 ????(二)科技情報、標準和軟科學成果的技術文件與資料: ????1、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 ????2、研究報告; ????3、研究工作總結報告; ????4、正式出版的標準文件(僅限標準成果); ????5、模型運行報告(僅限軟科學成果); ????6、用戶使用報告。 ????第二十二條 凡具備鑒定條件的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由完成單位填寫《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申請書》(一式三份),并附其他技術文件與資料(有業務主管部門的,還需經業務主管部門預審),向組織鑒定部門進行申報。凡歸屬地方企業或個人的能源科技成果,需報請所在地省級能源行業主管部門預審,認定具備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鑒定條件后,由其代為申報。 ????業務主管部門預審的內容包括:申請鑒定的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項目是否滿足鑒定條件,鑒定委員會建議專家名單是否合理,是否同意鑒定等。 ????同一項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只能申請鑒定一次,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完成的,在各完成單位(個人)協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單位(個人)申報,不得多單位分頭申報。 ????第二十三條 組織鑒定部門在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鑒定申請的形審(涉及多個單位聯合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或國家級重大示范工程除外),并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必要時可先組織專家或指定機構進行預審,以確定是否符合鑒定條件。對符合鑒定條件的,要明確主持鑒定單位和鑒定形式,并通知成果完成單位。對鑒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組織鑒定部門按照批準的鑒定形式負責鑒定的籌辦、主持和管理,保證鑒定意見的真實性。 ????鑒定意見應當包括: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的創新性(關鍵技術及創新點)、先進性(學術與技術水平),其技術的難度、成熟度、安全與可靠性,以及對能源建設和能源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與經濟效益等,并應注明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 ????第二十五條 會議鑒定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會議鑒定前,根據需要成立測試組。測試組組長由鑒定委員會成員擔任。測試組必須在鑒定會前完成測試,并提供測試報告。 ????(二)組織鑒定部門(或由組織鑒定部門委托的主持鑒定單位)主持會議,宣讀和通過鑒定委員會名單,明確會議任務和要求。 ????(三)在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下,進行技術鑒定。 ????鑒定委員會聽取技術報告、測試報告、應用報告和其他必要報告。必要時可安排委員會專家現場考察或觀看被鑒定項目有關多媒體資料。 ????鑒定委員會專家質疑并討論,在綜合多數專家意見基礎上形成鑒定意見。 ????鑒定委員會專家討論形成鑒定意見時,組織鑒定部門和主持鑒定單位可派代表列席會議,了解專家評議情況,其他人員應回避。 ????第二十六條 函審鑒定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組織鑒定部門將完成單位提交的有關資料分別寄送函審專家。 ????(二)函審專家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函審,并將函審意見和上述資料返回組織鑒定部門。 ????(三)組織鑒定部門將其他函審專家的意見送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出本人函審意見,并依據多數專家的意見寫出鑒定意見。將所有鑒定資料寄送組織鑒定部門。 ????第二十七條 采用檢測鑒定的一般步驟: ????(一)組織鑒定部門確定檢測機構。 ????(二)完成單位(或代為申報單位)將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實物和有關資料送到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和檢測結論。 ????第二十八條 鑒定證書的批復過程如下: ????(一)經鑒定通過的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單位(或代為申請單位)將《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送組織鑒定部門審查。《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證書》原件一式三份(要求正反面打印,專家親筆簽署)。 ????檢測鑒定直接報送組織鑒定部門。 ????(二)成果完成單位審查后簽署意見、蓋章,并報送組織鑒定部門。 ????(三)組織鑒定部門在收到《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的審批,統一編號并加蓋組織鑒定部門公章或科技成果鑒定專用章,《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生效。 ???? 第五章 鑒定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組織鑒定部門通過年檢和抽檢的方式監督、檢查各主持鑒定單位的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鑒定; ????(二)專家選聘是否合理; ????(三)檢測機構選擇是否得當; ????(四)鑒定文件是否符合規范,鑒定檔案是否完整; ????(五)實際操作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違紀現象; ????(六)組織鑒定部門其他規定的執行情況等。 ????第三十條 年檢或抽檢。各主持鑒定單位應在接到年檢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鑒定部門科技成果管理機構上報鑒定工作總結報告和上年度鑒定項目匯總表,并接受年檢審查。 ????必要時,組織鑒定部門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隨時抽檢各主持鑒定單位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單位,應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組織鑒定部門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 主持鑒定單位和組織鑒定部門應認真審核完成單位提交的《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發現鑒定意見中有重大缺陷的,應責成原鑒定委員會補充鑒定。發現鑒定中弄虛作假的,應駁回《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 ????第三十三條 參加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鑒定的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有關規定,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保證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鑒定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第三十四條 與鑒定有關的材料,由組織鑒定部門和成果完成單位(或代為申報單位)按照科技保密和科技檔案管理部門的規定分別及時歸檔。 ????第三十五條 《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不作為簽訂技術合同等商業性活動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鑒定費用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和個人,凡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等情況,一經查實,組織鑒定部門和主持鑒定單位應終止鑒定,已通過鑒定的予以撤銷。 ????第三十八條 組織鑒定部門或主持鑒定單位的工作人員,凡有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或收受賄賂等情況,一經查實,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參加鑒定的專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作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并取消其鑒定資格。 ????第四十條 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應保護被鑒定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未經完成單位或個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轉讓被鑒定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的技術,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完成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鑒定中,凡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的有關規定。 ????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國家級能源科技成果鑒定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附件:1.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略) ????2.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申請書(略) ????3.國家級能源科學成果專家函審意見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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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國家級能源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10-12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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