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國家能源局黨組巡視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對國家能源局所屬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監督,推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結合國家能源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能源局黨組(以下簡稱“局黨組”)承擔局內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巡視機構,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確定的指導思想和黨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著力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局黨組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局黨組負責并報告工作。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黨組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局負責組織(人事)工作的黨組成員和中央紀委駐國家發改委紀檢組組長擔任,成員由中央紀委駐國家發改委紀檢組,局綜合司、人事司、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等部門負責同志擔任。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以下簡稱“巡視辦”),配備人員負責巡視日常工作。巡視辦設在直屬機關黨委。 ????第四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和決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 ????(二)貫徹落實局黨組有關決議、決定; ????(三)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四)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五)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六)向局黨組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七)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八)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巡視辦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部署和要求;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巡視工作制度建設工作; ????(四)對局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有關事項進行督辦; ????(五)為巡視組開展工作提供服務保障; ????(六)組織開展巡視工作培訓; ????(七)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實行組長負責制,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建立巡視組長庫和工作人員庫,根據每次巡視任務,從組長庫和工作人員庫中抽選不少于4人組成巡視組。巡視組組長由司局級黨員干部擔任,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巡視組長庫、工作人員庫組成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巡視組成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三章 巡視對象和內容 ????第七條 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各派出機構黨組及其成員,各直屬事業單位、中電聯、中電傳媒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八條 巡視組突出政治巡視要求,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違反財經紀律,違反規定轉移、套取財政資金,以及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私設“小金庫”等問題; ????(六)局黨組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九條 突出專項巡視,根據工作需要,對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巡視整改情況開展巡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與權限 ????第十條 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單位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向被巡視單位履行職能相關的單位或部門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巡視組依靠被巡視單位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十二條 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年度巡視工作計劃和巡視重點內容,從巡視組長庫和工作人員庫中選擇確定巡視組組成人員。巡視辦按照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任務要求,在巡視開展前向巡視組傳達部署,巡視組即開展巡視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 巡視準備期間,巡視組應向中央紀委駐國家發改委紀檢組二室和局綜合司、人事司、直屬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等有關部門了解被巡視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有關情況,應與被巡視單位所在地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聯系,溝通情況。巡視組發文發函,統一由巡視辦歸口管理。 ????巡視組根據了解的有關情況,進一步明確工作重點、工作方式方法,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報巡視辦備案。 ????第十五條 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單位后,要及時向被巡視單位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召開巡視動員會(范圍一般為在編人員,可根據具體情況作適當調整),通報巡視工作的安排和要求,說明巡視目的和任務,并發布巡視公告,向社會公開巡視組聯系方式、投訴舉報渠道及巡視主要內容等。 ????第十六條 巡視組應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巡視過程中應如實記錄談話人員及內容,及時匯總整理,并注意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巡視組工作期間,應指定專人負責信訪舉報工作,統一登記管理,并及時研究處理。 ????對反映被巡視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巡視組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十八條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后,巡視組應及時匯總有關情況,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對巡視情況匯報中的重大問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報局黨組審議決定。 ????第二十條 巡視組按照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局黨組的審議意見,及時向被巡視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在巡視動員會參會人員范圍內,通報巡視有關情況和整改要求。反饋的意見和整改要求中涉及其他部門或單位的,巡視組將有關情況抄送相關部門或單位。 ????第二十一條 被巡視單位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認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任務、時間節點和責任分工,嚴格抓好落實,并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辦。 ????被巡視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巡視辦按照局黨組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處置決定,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中央紀委駐國家發改委紀檢組或局直屬機關紀委;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局人事司;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部門或單位。 ????第二十三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收到移交的問題或線索后,應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并于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辦。 ????第二十四條 巡視結果作為局黨組考核評價、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巡視辦會同巡視組采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并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被巡視單位整改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職工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局黨組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二十七條 局黨組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各部門各單位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巡視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其他行為的。 ????若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以上所列情形,可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視辦反映,也可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二十九條 被巡視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三十條 被巡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責任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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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國家能源局黨組巡視工作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7-03-31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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