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集團,有關項目承擔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推進“互聯網+”智慧能源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39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相關工作部署,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組織實施“互聯網+”智慧能源(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的通知》(能源科技〔2016〕200號)和《國家能源局關于公布首批“互聯網+”智慧能源(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的通知》(國能發科技〔2017〕20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要求,科學、公正、規范、有序推進“互聯網+”智慧能源示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驗收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項目總體進展情況,按照“驗收一批、推動一批、撤銷一批”的思路推進相關驗收和管理工作: ????(一)對于按期或適度延期后驗收的項目,請各有關單位做好驗收及相關收尾工作。除驗收前已批準撤銷的項目外,凡列入“國能發科技〔2017〕20號文”的項目均應進行驗收,驗收工作原則應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 ????(二)對于已取得一定進展,但由相關政策性原因造成進展緩慢的項目,請相關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協調推動解決共性問題,并定期跟蹤項目進展,進展情況及時報送我局。 ????(三)對于已實質性終止的項目,以及部分由于“投資主體尚未確定、與當地規劃沖突”等原因造成短期內難以取得進展的項目,為確保示范工作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經專家評估后,撤銷這些項目的“國家能源局‘互聯網+’智慧能源示范項目”稱號。 ????二、項目驗收工作的組織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前期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申報的項目,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工作,驗收工作完成后,以省為單位編制驗收報告報送我局。 ????(二)前期由中央企業集團組織申報的項目,由我局組織驗收工作,中央企業集團負責開展項目驗收形式審查、資料收集、信息報送等工作。 ????三、項目驗收工作有關程序如下: ????(一)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項目組織申報情況,分別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提交項目驗收申請,同時需提交加蓋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公章的項目自評價報告等驗收文件資料,并對其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在收到驗收申請和項目自評價報告等資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形式審查,并向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做出是否同意驗收的回復。 ????(三)對于通過形式審查的驗收申請,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項目,驗收工作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自行安排;由我局組織驗收的項目,中央企業集團應將形式審查報告及時報送我局。 ????(四)對于未通過形式審查的驗收申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應及時通知項目牽頭承擔單位限時補充或修改驗收材料。 ????(五)對于需要延期驗收的項目,項目牽頭單位應在2019年1月31日前按照項目組織申報情況,分別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提出延期申請,說明延期理由和擬延期時間。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批準同意后,報我局備案,延期原則上不得超過一次。 ????(六)項目驗收組織部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示范項目的驗收工作。第三方機構本著公平、公正、獨立的原則,充分發揮第三方作用,開展項目驗收工作,提出具有專業性、權威性和公信力的意見,并對相關結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承擔項目驗收工作的第三方機構執行回避制度。 ????四、關于驗收內容及工作重點。項目驗收以申報書為主要依據,綜合考察項目目標指標、建設實施、成效影響、成果轉化、商業推廣等方面,具體內容如下: ????(一)項目執行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實施與申報書一致性評價,以及超出申報書范圍的超額完成部分評價。 ????(二)經濟社會效益。包括項目在保證環境效益目標的基礎上,其它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與申報書指標的對應情況。 ????(三)項目創新性。依據《指導意見》中的能源互聯網發展十大任務要求,綜合評估項目在技術手段、運營機制、商業模式上的創新性。 ????(四)成果技術水平。綜合評估項目整體或部分的成果技術水平。 ????(五)成果產業化前景。項目成果產業化可行性和產業化階段評估。 ????五、關于驗收專家的有關要求。項目驗收專家執行回避制度。專家應覆蓋技術、管理和政策等能源互聯網涉及的主要領域,并在能源互聯網方面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代表性,對能源互聯網發展具有較強的戰略思考和決策咨詢能力。專家組總人數原則上不少于7人,確定1名組長。專家組根據《指導意見》《通知》和有關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驗收工作。專家組可以采取審閱資料、實地考察、會議審查等方式進行評審,根據需要,可以采取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專家經過認真審查和質詢,填寫《“互聯網+”智慧能源(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驗收專家評議表》(詳見附件1),專家組討論形成《“互聯網+”智慧能源(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驗收意見》(詳見附件2)。依據《“互聯網+”智慧能源(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驗收專家評議表》和《“互聯網+”智慧能源(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驗收意見》,確定項目驗收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 ????六、項目驗收組織部門根據驗收專家組驗收意見,形成驗收結論,填寫《“互聯網+”智慧能源(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驗收結論書》(詳見附件3)。對于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項目,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于2019年4月底前匯總本省項目驗收情況,形成本省項目驗收總結報告,報送我局備案。我局將通過抽查、復查等方式,對項目驗收工作程序、內容、質量和結論進行監督檢查。 ????七、項目驗收工作相關責任追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對項目承擔單位、第三方專業機構和驗收專家存在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紀違法行為的,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件:1.“互聯網+”智慧能源(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驗收專家評議表 ????2.“互聯網+”智慧能源(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驗收意見 ????3.“互聯網+”智慧能源(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驗收結論書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 ????2018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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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互聯網+”智慧能源(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驗收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01-02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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