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印發了《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方案》(發改能源〔2019〕1377號)(以下簡稱《方案》),國家能源局有關司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方案》出臺的背景。 答:2016年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在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統籌協調下,煤炭行業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加快退出資源枯竭、安全保障程度低、環保質量不達標的煤礦和長期停工停產的“僵尸企業”。截至2018年底,累計退出煤炭落后產能8.1億噸/年,提前完成“十三五”去產能目標任務。 同時也要看到,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下同)煤礦數量仍有約2100處,淘汰落后產能、破除無效低效供給的任務依然較重。從行業發展趨勢看,煤炭去產能由總量去產能轉向結構性去產能、系統性優產能,需要繼續淘汰落后產能,有序釋放先進產能,進一步推動煤炭行業轉型升級。從小煤礦自身情況看,30萬噸/年以下煤礦普遍生產效率低、技術裝備水平低、安全保障程度低。從煤炭供需形勢看,晉陜蒙寧新等重點產煤省(區)優質先進產能逐步釋放,北煤南運通道建設加快,為煤炭調入地區調整產業結構、加快退出30萬噸/年以下煤礦創造了有利條件。 為扎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提升煤炭供給體系質量,推動煤炭行業上大壓小、增優減劣和產業結構調整,我們會同有關方面,研究起草了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為了使方案接地氣,符合當前煤炭行業實際,出臺后能夠有效發揮作用,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先后于4月中旬、5月上旬兩次征求各地淘汰煤炭落后產能部門、煤炭行業協會和煤礦企業的意見,并根據征求的意見對文稿做了認真修改和完善,最終形成了一個反映各方意見的《方案》。 問:請您介紹一下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的目標。 答:《方案》提出,力爭到2021年底全國30萬噸/年以下煤礦數量減少至800處以內。這一目標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 一是結合了各地已有的小煤礦退出計劃。從前期摸底情況看,各地結合煤炭去產能工作,已將一批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列入2019年-2021年關閉、升級改造計劃。黑龍江、湖南、貴州等小煤礦較多省份均由省級政府出臺了相關文件,對本地區30萬噸/年以下煤礦退出、改造工作作出了部署。 二是考慮了運煤通道建成投運的積極影響。蒙西至華中鐵路預計今年10月開通運營,計劃2020年完成運量6000萬噸,2025年前逐步達到2億噸設計運能,這將顯著增加“兩湖一江”等地區的煤炭調入能力。 三是體現了煤炭先進產能有序釋放的趨勢。晉陜蒙寧新等省(區)正在按照產能置換原則加快建設一批大型現代化煤礦,這些煤礦預計在“十三五”后期和“十四五”期間陸續建成投產,從全國范圍內增加煤炭供應,推動產業結構調整。 我們將指導各地按照《方案》確定的目標,根據不同地區資源、區位等實際情況,做好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推動淘汰煤炭落后產能取得新的成效。 問:《方案》就30萬噸/年以下煤礦關閉退出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方案》提出,通過以下兩種形式加快退出30萬噸/年以下煤礦。 一是嚴格執法限期關閉一批,通過嚴格安全環保質量標準等措施,加快關閉退出不達標的30萬噸/年以下煤礦,其中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三類煤礦:一是晉陜蒙寧等4個地區30萬噸/年以下、冀遼吉黑蘇皖魯豫甘青新等11個地區15萬噸/年以下、其他地區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二是長期停產停建的30萬噸/年以下“僵尸企業”煤礦;三是30萬噸/年以下沖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煤礦。屬于滿足林區、邊遠山區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擔特殊供應任務,且符合資源、環保、安全、技術、能耗等標準的煤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暫時保留或推遲退出。上述關閉退出標準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印發的《關于做好2019年重點領域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19〕785號)、《關于加強煤礦沖擊地壓源頭治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764號)相關要求是一致的,各地正在按此開展相關工作。 二是政策引導主動退出一批,通過煤炭產能置換、中央財政獎補資金支持等政策,以華北、西北、西南、“兩湖一江”及黑龍江省為重點,引導資源條件差、競爭力弱、生態環境影響大的30萬噸/年以下煤礦主動退出。在產能置換政策方面,鼓勵地方組織企業集中交易退出產能指標,分類處置期間關閉退出的30萬噸/年以下煤礦采取集中交易形式的,退出產能指標折算比例可在現有政策基礎上提高20%。在中央財政獎補資金方面,2020年前關閉退出的30萬噸/年以下煤礦,符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支持條件的,可按有關程序和規定申領、使用專項獎補資金。 問:應如何把握對具備條件的30萬噸/年以下煤礦升級改造一批? 答:為有效利用資源、減少投資浪費,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剩余資源有保障、安全條件較好的煤礦改造提升至30萬噸/年及以上規模,《方案》明確了相關要求。 一是堅持產能置換制度。產能置換是煤炭行業控制總量、優化結構的基本產業政策,將長期予以堅持。30萬噸/年以下煤礦實施升級改造,新增產能部分要落實產能置換要求。 二是具備相應安全業績條件。近三年來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不得作為升級改造的實施主體。 三是提高煤礦機械化水平。升級改造的煤礦要加快實施機械化、自動化、智能化改造,提高安全生產保障程度。 四是限期完成工作。改擴建項目核準、初步設計審批、環評等手續最遲應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建設項目應按照設計工期依法組織建設,超過規定建設工期1年不能完成項目建設,或整合技改期間非法違法組織生產的煤礦,取消技改資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地方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確審核條件和時限并嚴格把關,對符合條件的及時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審批。 問:如何推動《方案》的組織實施? 答: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涉及面廣、時間跨度長。《方案》提出,企業承擔煤礦關閉退出、升級改造等工作主體責任,各地負責制定本省(區、市)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國家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給予資金獎補和政策支持。具體工作組織實施如下: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省級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30萬噸/年以下煤礦進行摸底,逐礦提出分類處置意見,2019年9月底前制定并上報本省(區、市)30萬噸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方案。 二是開展方案復核。國家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各地方案進行復核,重點是升級改造和保留的煤礦是否存在難以治理的安全隱患、是否具備機械化改造條件,企業主體是否具備安全管理能力。 三是有序組織實施。省級有關部門向省級人民政府報告復核后的方案,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和任務分工,組織開展分類處置工作。在分類處置方案實施過程中,可根據需要動態調整,及時增加一批關閉退出或升級改造煤礦。 《方案》實施過程中,省級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牽頭部門要定期向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報告本地區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國家有關部門將定期通報各地分類處置工作方案落實情況,加強對重點地區的工作指導,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督查。 問:30萬噸/年以下煤礦較多的區域多為煤炭調入地區,如何統籌處理小煤礦關閉與煤炭保供的關系? 答:保障煤炭穩定供應是做好煤炭行業各項工作的基本要求。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要堅持先立后破、統籌兼顧的原則,統籌做好去產能、保供應和穩價格工作。一方面,對30萬噸/年以下煤礦實施分類處置,重點是破除無效低效供給、增加有效供給。一些小煤礦長期停產停建,在煤炭供應中的實際作用很小;部分具備條件的小煤礦實施升級改造,將增加安全可靠的產量;此外,各地還可根據用煤需要,少量保留一批條件相對較好的30萬噸/年以下煤礦。另一方面,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要與區域能源結構調整、煤炭產供儲銷體系建設等同步推進,下一步將通過推進煤炭減量替代、提升煤炭儲備能力等措施,提升供應保障能力,確保不因小煤礦退出影響煤炭穩定供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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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有關司負責人就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方案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2019-08-30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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