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了《國家能源局關于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 優化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資質〔2020〕22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從簡化許可管理、規范許可準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三個方面明確了優化電力業務許可管理的具體措施。《通知》的出臺,將使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在促進國家產業政策落實、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 一、《通知》制定背景 (一)2014年,為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總體要求,鼓勵分布式發電及可再生能源發展,國家能源局印發了《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4〕151號)(以下簡稱“151號文件”),實施電力業務許可豁免政策,社會各方反應良好。151號文件已到有效期,為了保證政策延續性,國家能源局在總結前期工作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決定繼續實施電力業務許可豁免政策,并進一步擴大豁免政策適用范圍。 (二)2019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進一步淘汰煤電落后產能 促進煤電行業優化升級的意見》(發改能源〔2019〕431號),對淘汰煤電落后產能工作提出要求。為了發揮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在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方面的作用,持續推進煤電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要進一步明確煤電機組許可管理政策。 (三)近兩年,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在監管工作中發現,部分電網企業未嚴格執行許可制度、風電和光伏發電企業依法持證經營意識不足等問題時有發生,需要規范和進一步加強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監管。 二、《通知》如何體現“放管服”改革要求 《通知》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行政許可“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 一是大力推進簡政放權。圍繞電力業務許可定位,拓寬豁免范圍、降低許可準入門檻、簡化許可申請材料,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鼓勵分布式發電和可再生能源發展。 二是強化準入和退出監管。貫徹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精神,按照“放管結合”的要求,明確許可準入要求、把好退出關口,促進淘汰落后產能。 三是優化許可服務和管理。規范持證企業事中事后監管,落實“一網通辦”要求,探索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不斷提升監管效能。 三、《通知》主要內容 (一)深入推進簡政放權,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管理 《通知》明確繼續對分布式發電、可再生能源發電等項目實施電力業務許可豁免、簡化政策,并在151號文件的基礎上,將余氣發電、煤礦瓦斯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納入豁免、簡化范圍;對于自備電廠的許可管理,《通知》明確將“并網運行的非燃煤自備電站,以及所發電量全部自用不上網交易的自備電站”納入豁免范圍。為減輕企業經營負擔、切實將豁免政策惠及企業,《通知》還要求派出機構采取公示的方式主動注銷豁免范圍內企業的電力業務許可證。 (二)貫徹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嚴把許可準入關 《通知》一是明確發電項目取得電力業務許可時間節點,加強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許可準入監管;二是要求做好煤電機組市場退出,對關停機組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通知》還明確關停機組發電權轉讓不需要保留電力業務許可。 (三)規范許可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為規范輸、供(配)電企業許可管理及加強許可事中事后監管,《通知》一是對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條件進行相應調整;二是重點強調了增量配電項目業主的合法經營權利,明確在下一步將集中組織開展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標注工作;三是優化輸、供電許可變更工作,進一步簡化變更手續。 另外,《通知》強調,派出機構要落實“一網通辦”要求,企業自查、變更等業務要全部實現網上辦理。按照國家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精神,《通知》重點強調派出機構應依法組織實施持證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相結合,對各信用等級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不斷提升監管效能。 國家能源局 2020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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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關于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 優化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解讀
發布時間:2020-04-09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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