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利用建筑物屋頂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方與建筑物產權方不是同一個市場主體,投資方能否通過與建筑物產權方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約定以某種價格向建筑物產權方供電?為什么?相關法律、政策依據是什么?謝謝! 留言時間:2021.6.4
答復: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第七條第一款“大力支持用戶側光伏應用”中“鼓勵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為用戶供電的光伏發電及相關設施”相關規定,投資方與建筑物產權方不是同一市場主體的,可通過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與建筑物產權方簽訂協議,并向建筑物產權方供電。 答復時間:2021.6.10 答復單位:新能源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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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能否向該屋頂產權方供電問題
發布時間:2021-06-22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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