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于近期印發了《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水電等六類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的通知》,現就文件出臺背景、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和重點要求等相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國家能源局于2014年、2016年分別印發了火力發電、輸變電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和風力發電、光伏發電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以下簡稱質監大綱)對參建各方具有強制約束力,是電力質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工作的依據。多年實踐證明,質監大綱在預防和減少質量安全事故、保障電力工程質量、提升質量監督效能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對電力質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電、海上風電、核電常規島、生物質發電、太陽能熱發電等建設工程無相應的質監大綱,現行的輸變電建設工程質監大綱不適用于柔性直流輸電、海底電力電纜輸電、調相機、GIL綜合管廊等建設工程,需要對現有質監大綱體系進行完善和補充。 二、起草過程 為深入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范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國家能源局組織編制了水電、核電常規島、海上風電、太陽能熱發電、生物質發電、輸變電(增補本)等六類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多次開展調研和專題座談,廣泛聽取有關政府部門、電力企業、行業協會、電力質監機構和社會公眾意見,經多輪修改完善形成了質監大綱。 三、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 (一)編制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依規監督,以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為檢查主要依據;二是強化建設單位首要責任,落實參建各方主體責任;三是突出質量行為監督,兼顧實體質量抽查和檢測驗證;四是強化工程建設階段性節點監督,質量檢查以抽查為主要方式。 (二)主要內容 根據工程類別不同,各質監大綱劃分為不同的檢查階段,各階段內容主要包括五部分:總則、監督檢查前應具備的條件、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檢查、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檢查、質量監督檢測等。 四、適用范圍 (一)《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適用于以發電為主、單站總裝機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電建設工程(含抽水蓄能電站)的質量監督檢查,其他水電建設工程可參照執行。 (二)《海上風力發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試行)》適用于海上風力發電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其他近海、潮間帶、潮下帶灘涂風電場工程可參照執行。 (三)《核電常規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適用于核電常規島及其輔助配套設施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 (四)《生物質發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適用于單機發電容量15MW及以上的農林生物質焚燒發電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其他農林生物質發電建設工程可參照執行。 (五)《太陽能熱發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適用于槽式、塔式、菲涅耳式太陽能熱發電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其他太陽能熱發電建設工程可參照執行。 (六)《輸變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增補本)》中柔性直流輸電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適用于各類柔性直流輸電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海底電力電纜輸電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適用于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海底電力電纜工程項目的監督檢查,其他電壓等級水下電力電纜工程可參照執行;調相機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適用于單獨核準建設的或與新建換流站工程一并核準建設的單機容量100MVar及以上調相機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其他調相機工程可參照執行;GIL綜合管廊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適用于盾構機施工形成的隧道管廊工程,采用其他施工方法的管廊工程可參照執行,GIL正式安裝前、投運前、商業運行前監督檢查大綱適用于1000kV的GIL綜合管廊工程,其他電壓等級的可參照執行。 五、有關重點要求 (一)質量監督檢查方式 質監大綱《前言》中明確“各階段所規定的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檢查內容,應逐條檢查,檢查方式為重點抽查驗證”。電力質監機構應嚴格按照質監大綱規定逐條進行監督檢查,不得缺項漏項;對于每條規定內容的檢查,以抽查為主要方式。 (二)質量終身責任制 質監大綱檢查內容中明確規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已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并已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任何一方未簽署授權書、承諾書,電力質監機構不予開展下一階段的監督檢查,不予出具質量監督檢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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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水電等六類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的通知》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1-11-10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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