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相關工作,國家能源局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國能監管〔2014〕149號)進行了修訂,近日正式印發。現就《辦法》的修訂背景和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辦法》自2014年3月印發實施以來,在促進供電企業做好信息公開,服務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發展,保障電力用戶知情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不斷深化,《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國辦發〔2020〕50號)、《關于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 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能源規〔2020〕1479號)等文件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市場主體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也提出了新期待。此次修訂工作主要結合新要求、新期待,對主動公開信息和依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方式及更新時限進行完善,建立信息公開咨詢機制和信息公開申訴機制,進一步滿足市場主體希望及時了解相關信息的需求,保障企業和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二、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辦法》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修訂完善。 (一)加大了信息主動公開的力度。擴大了信息主動公開的范圍,拓展了信息公開的方式,并進一步壓縮了更新時限。 (二)提高了依申請公開的可操作性。參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一步明確了依申請公開的內容、申請及答復方式,壓縮了供電企業答復時限。 (三)建立了信息公開咨詢機制。要求供電企業設置信息公開咨詢窗口,限時回應關切,優化咨詢服務。 (四)建立了信息公開申訴機制。明確監督救濟渠道,建立信息公開申訴機制,參照12398能源監管熱線投訴舉報有關程序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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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1-12-02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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