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強化電力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有效防范遏制電力事故事件發生,國家能源局對《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電監安全〔2013〕5號,以下簡稱原《暫行規定》)進行修訂,形成《電力安全隱患治理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開展本次修訂工作,既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的必然要求,也是適應電力行業安全監督管理新形勢的客觀需要。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就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作出系列決策部署,強調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近年來密集發布實施了《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安全生產法》(2021年)等法律法規文件,在嚴格責任落實、強化問責處罰等方面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需要及時貫徹落實。同時,電力行業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初步構建形成“齊抓共管”工作格局,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在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作用愈加重要,相比原國家電監會時期,隱患排查監督管理責任主體范圍擴大。另外,電力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斷深化,形成了一些典型經驗做法,需要及時吸收并在全行業推廣應用。 修訂后的《規定》共4章22條:第一章“總則”對電力安全隱患作出了總體規定,明確電力安全隱患的定義、企業主體責任和本規定適用的范圍,規定重大隱患督辦以及隱患判定分工。第二、第三章分別對電力企業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隱患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內容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第四章“附則”對《規定》的施行時間和原《暫行規定》的廢止作出規定。《規定》在兩方面重點予以明確,一是電力企業做什么。明確了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并對隱患尤其是重大隱患的排查、上報、治理、統計分析以及相關的警示、治理評估、獎懲等作出具體規定。相比原《暫行規定》,增加了若干新的要求,如,規定企業需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了制度至少包含的8方面內容;規定企業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本單位從業人員通報,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及時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二是監管部門管什么。明確了隱患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包括重大隱患督辦、信息化管理、責令停產以及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等內容。如,明確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應加強信息化建設,定期統計分析電力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將重大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管理;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隱患或者隱患排查治理違法行為,均有權向隱患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等。 本次修訂有兩點需要重點說明。 一是關于隱患監督管理責任主體。原《暫行規定》印發于國家電監會時期,實施電力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為國家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近年來部分省份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已明確設立電力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并承擔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職責。為適應形勢發展,《規定》將地方電力管理部門納入到監督管理責任主體中。《規定》中“監督管理”部分涉及的隱患檢查、督辦、處罰等要求,由派出機構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負責實施。 二是關于隱患分類分級及認定。原《暫行規定》中,隱患分為人身安全隱患、電力安全事故隱患、設備設施事故隱患、大壩安全隱患、安全管理隱患和其他事故隱患六類,分為I級重大、II級重大、一般共三個等級。由于分類、分級認定原則多為定性表述,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隱患分類交叉、分級判定難等問題。因此,《規定》刪除了原《暫行規定》對隱患分類及認定的相關內容,明確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由國家能源局單獨制定。采用判定標準的方式,重大隱患認定簡單、明確,可操作性強。同時,《規定》緊扣《安全生產法》,不再對隱患進行詳細分級,僅強調隱患監督管理部門對重大隱患采取督辦等形式重點監管,其余隱患由電力企業自行分級、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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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安全隱患治理監督管理規定》 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3-02-15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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