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對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岡山電廠行政處罰案 2022年7月27日,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在開展2022年江西迎峰度夏能源保供現場督查時發現,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岡山電廠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氨區送出管道(輸送氨氣的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氫站干燥間框架二供氫母管法蘭未按規定可靠跨接、處于氫站一期電解間半徑4.5m的爆炸危險2區空間的控制室(配電間)內部分電氣不防爆。華中能源監管局進行了現場核查,制作了《現場檢查確認書》,詢問電廠負責人后制作了《詢問筆錄》,并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2022年12月5日,華中能源監管局對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岡山電廠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岡山電廠存在如下違法行為:一是電廠未在氨區送出管道(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二是電廠氫站干燥間框架二供氫母管法蘭當前使用銅絲扭接,跨接不可靠,未按《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2005)第9.0.4條規定采用金屬線跨接,屬于安全設備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三是電廠控制室(配電間)與氫站一期電解間之間外窗最近距離為3米,處于氫站一期電解間半徑4.5m的爆炸危險2區空間,控制室(配電間)內部分電氣設備不防爆,違反了《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第5.2.2條爆炸性環境內電氣設備保護級別選擇的規定,屬于安全設備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結合每類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華中能源監管局根據《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指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依法處以罰款人民幣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對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2年9月28—29日,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在對福建廈門抽水蓄能工程開展保國慶、保黨的二十大電力安全督查檢查行動暨電力安全生產大檢查中發現,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廈門抽蓄項目部存在部分培訓項目未開展項目部級全員培訓、班組級學習記錄缺失的違法行為。福建能源監管辦對現場違法行為進行了拍照取證,制作了《檢查事實確認書》,并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2022年12月30日,福建能源監管辦對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違法行為:部分培訓項目未開展項目部級全員培訓,班組級學習記錄缺失,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的規定。福建能源監管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依法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對浙江浙能嘉華發電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2年3月6日,浙江浙能嘉華發電有限公司在3、4號爐粗灰庫清灰作業中,發生一起外包人員窒息死亡的安全生產事故。3月7日,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立即對浙江浙能嘉華發電有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發現該公司在3、4號爐粗灰庫清灰作業中存在“未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和“未將辨識出的部分重大風險進行交底”兩項違法行為。浙江能源監管辦現場調取了施工方案、交底記錄等工作資料,對作業區域監控錄像進行了截圖取證,在對有關人員詢問后制作了《詢問筆錄》,對上述違法問題制作了《現場檢查確認書》,并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2022年10月10日,浙江能源監管辦對浙江浙能嘉華發電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浙江浙能嘉華發電有限公司存在如下兩項違法行為:一是該公司《3、4號爐粗灰庫清灰施工方案》規定“3、4號爐粗灰庫開啟人孔門清灰階段為公司級風險管控”,但未明確現場管控人員層級要求;在3月6日實際作業中,現場監護人為檢修部熱機三班副班長委派的組員,現場管控能力不足,對施工方案內容未熟練掌握,對棧橋前端圍欄缺失的安全設施隱患未引起重視并要求立即整改,未及時發現和制止灰庫內清灰人員離開棧橋進入灰庫底部清灰的違章行為,對清灰人員安全繩長度明顯超出棧橋作業范圍未引起警覺并制止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的規定。二是該公司在《3、4號爐粗灰庫清灰施工方案》中辨識了重大風險項目“人員滑落灰庫底部放灰口”,并要求采取禁止離開棧橋平臺作業控制措施,但在現場作業的安全技術交底記錄中未明確“灰庫內落灰口墜落掩埋風險”,未強調“禁止離開棧橋平臺作業”的安全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規定。浙江能源監管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規定,對該公司第一項違法行為罰款十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對該公司第二項違法行為罰款十萬元。兩項處罰并案處理,浙江能源監管辦最終對浙江浙能嘉華發電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二十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
您當前位置:首頁 > 正文
國家能源局公布三起安全生產監管典型執法案例
發布時間:2023-03-20
來源:國家能源局
大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