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強化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為依據的電力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 《電力行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標準(試行)》(國能發資質規〔2023〕28號,以下簡稱《標準》)。 一、制定目的及意義 2019年以來,國家先后出臺《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 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等政策文件,對深入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創新信用監管,加快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提出明確要求。建立電力行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標準,對電力相關企業開展全覆蓋、標準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著力推進分級分類監管,是探索構建新型能源監管機制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能源行業信用信息應用的基礎支撐,更是落實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制定《標準》,充分應用從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平臺、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政務信息平臺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對電力相關企業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依法規范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有助于監管機構將有限的監管資源集中到信用風險較大主體的監管中,實現精準靶向監管,提升監管效能和服務水平,營造誠實守信營商環境。 二、主要內容 《標準》分為正文和附件兩部分,具體如下。 (一)正文部分 正文分為編制依據和主要原則、評價指標解釋、評分方法和類別、有效期和發布方式等四個方面 1.編制依據和主要原則。《標準》依據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要求及相關政策文件編制,堅持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一致性與可比性相結合、可操作性與適用性相結合、穩定性與動態性相結合的原則。 2.評價指標解釋。評價指標分為一、二、三級,其中一級指標6項、二級指標16項、三級指標46項,并說明各級指標的含義及其數據來源。 3.評分方法和類別。明確綜合得分由負面記錄模塊評分和正面記錄模塊評分相加得出,綜合評價滿分100分,分為A、B、C、D四個類別。 4.有效期和發布方式。明確實施動態管理、定期調整,原則上周期為兩年,并公開發布。 (二)附件部分 附件為電力行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以表格化方式對各指標進行詳細解釋,清晰直觀列明6項一級、16項二級、46項三級指標和數據來源,其中6項一級指標是經營狀況、發展創新、守信激勵、司法裁決、行業監管、商務誠信,反映市場主體遵守法定義務、履行約定義務的信用狀況。 三、其他方面 2022年8月份以來,國家能源局相繼修訂印發《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數據清單(2022年版)》(以下簡稱《數據清單》)《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2022年版)》(以下簡稱《行為清單》)《能源行業信用信息應用清單(2023年版)》(以下簡稱《應用清單》),與此次印發的《標準》,基本形成能源行業信用監管的“三清單、一標準”制度格局,建立完善了能源行業信用監管閉環。 一是《數據清單》為《標準》提供部分數據來源。《標準》采用的公共信用信息,除共享的數據外,涉及國家能源局的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許可等數據,均依據《數據清單》確定。 二是《行為清單》為《標準》所涉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類信用信息提供評價依據。對《標準》中采用的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類信用信息,按照《行為清單》分為嚴重失信、較重失信、輕微失信,在評價時給予不同分值扣減。 三是《標準》為《應用清單》實施監管措施提供分類支撐依據。《應用清單》根據《標準》對受評企業作出不同評價類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對不同類別企業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根據《標準》,依托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對受評主體的評價類別自動評定、自動更新,避免增加人為因素和人力成本,最大程度保證評價結果的客觀性。《標準》試行中,監管機構將結合工作實際,及時總結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持續改進完善評價體系,切實提升監管效能和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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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電力行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標準 依法規范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電力行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標準(試行)》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3-04-19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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