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6:華中能源監管局對重慶某電廠行政處罰案 2023年9月,華中能源監管局在對重慶某電廠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其貯灰場安全評估報告在2023年6月到期后未按期完成評估工作,檢查組現場下發《整改通知書》,并要求該電廠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但該電廠實際于2023年12月8日才完成整改。2023年12月,華中能源監管局對該電廠正式立案調查,并于2024年1月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重慶某電廠上述對隱患治理不力的行為,違反了《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綜合考慮該電廠能夠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并盡快完成整改,依據《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華中能源監管局對該電廠主要負責人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27:浙江能源監管辦對某火電建設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4年1月,浙江能源監管辦在對某火電建設公司鎮海搬遷工程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在施工中存在“腳手架部分作業點無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無臨邊防護措施、腳手架立桿墊塊未設置或設置不規范、上下安全通道未設置、腳手片未鋪設”等多項違法行為。1月,浙江能源監管辦對該企業正式立案調查,并于2月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某火電建設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及《防止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項重點要求》《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第1部分:火力發電廠》《施工腳手架通用規范》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且該違法行為在施工現場多處發生,帶來較大安全隱患和事故風險,屬于情節嚴重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以及《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九條規定,按照從重情形,浙江能源監管辦對該企業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28:福建能源監管辦對某發電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4年1月,福建能源監管辦在對某發電公司開展安全生產現場“四不兩直”督導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不到位,具體包括“未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企業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企業安全培訓計劃、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應急預案”等;二是未對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將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盡到的安全管理責任委托給運維服務單位,并由運維服務單位與第三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1月,福建能源監管辦對該企業正式立案調查,并于4月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某發電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以及《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九條規定,福建能源監管辦對該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分別處以5萬元、5萬元、1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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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安全生產監管典型執法案例(26—28)
發布時間:2024-06-24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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