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之間的聯動關系一直是財政金融理論界討論的話題。
傳統觀點認為,二者之間的聯動是“單向”的或“雙向”的,即財政風險向金融風險的單向傳導、金融風險向財政風險的單向傳導,或者二者之間的相互雙向傳導。且無論是“單向”傳導還是“雙向”傳導這些傳導本質上都是一種反向關系,這也就是說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之間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此消彼長”的聯動關系。
然而,《我國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反饋循環”及其協同治理研究(人民出版社,2024年12月)》一書認為,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之間的彼此聯動也可能進入一個同向的“反饋循環”中。在此情況下,財政和金融二者任何一方出現問題,其都有可能被二者的聯動關系以及負面影響所放大,而不像“單向傳導”和“雙向傳導”中通過風險轉嫁或轉移而有所降低。這種“反饋循環”如果控制不好,整個社會有可能滑向財政與金融的全面危機。因此對財政金融風險的防范和化解不能僅針對其中一種風險進行治理,需要將二者并聯進行協同治理。
黨的十八大之后,我國政府債務在經過系統治理后,無論是財政風險還是金融風險盡管逐漸得以控制,但說沒有任何風險隱患仍為時尚早。特別是2023年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及2024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都著重強調防范化解風險的問題,對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的重視程度還在不斷提升。如果這些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控制不好并在相互反饋的路徑上不斷擴張,那么我們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壓力將異常艱巨。因此亟需我們采取果斷的政策行動來遏制金融業與政府之間以及信貸過度供應和償債能力惡化之間的惡性反饋循環。具體來看,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建立現代財稅金融體制
鑒于財政風險與金融風險之間的相互傳導會形成惡性的“反饋循環”,從而危及財政、金融體制發展,進而阻礙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因此面對財政風險與金融風險“反饋循環”的傳導形式,需要我們妥善處理二者間關系:一方面要阻斷二者間惡性“反饋循環”的鏈條,促使二者協同治理;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財政金融合力,實現二者的共贏。因此,建立現代財稅金融體制應運而生。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明確提出了建立現代財稅金融體制的目標要求、主要任務和實現路徑。這是黨中央深刻把握國內外形勢發展變化以及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從戰略和全局高度做出的重大部署。2023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再次著重強調“要謀劃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落實金融體制改革”,逐步推進建立現代財稅金融體制的目標進程。加快建立作為國家治理基礎和重要支柱的現代財稅金融體制,能夠有效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迅速提升國家治理效能;此外,現代財稅金融體制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其進程能加速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的完美結合。
如何建立現代財稅金融體制,實現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反饋循環”的協同治理,應從有利于財政和金融各自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機制體制建立以及探索風險聯動機制等多角度入手,對現有機制體制中仍需強化或改革的地方進行優化升級。具體應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一是深化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明晰各級政府的主體責任,科學劃分事權與支出責任,保障地方公共服務供給。從財政事權及支出責任劃分角度,提升財政自身的明確性與規范性,從防范化解財政風險的角度,降低發生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反饋循環”的可能性。二是加快建立現代稅收制度。完善地方稅體系建設,優化稅制結構,提高征管效率。完善稅收制度角度,保證財政收入的充足性及有效性,進而通過減小財政風險的角度降低發生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反饋循環”的可能性。三是完善轉移支付制度。通過對政府轉移支付規模、結果以及實施過程分析,推進轉移支付制度的規范化和標準化。從完善轉移支付角度,確保財政收入運用的有效性和準確性,降低發生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反饋循環”的可能性。四是深化預算制度改革。通過建立一套合理的評價體系,以實現預算的編制與管理更加科學化。從深化預算制度角度,保證財政收支分配的合理性,通過編纂科學合理的預算制度,減小財政風險及金融風險增大的可能性,打破二者間“反饋循環”的鏈條。五是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改革。可以利用調整產權關系以及完成產權重組實現國有金融資本的集中統一監管,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改革的協同機制與配套制度。從完善金融管理制度角度,實現金融發展的可持續性,通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路徑,打破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反饋循環”的鏈條。六是財政風險與金融風險的聯動機制及協同治理。探索財政金融風險聯動機制,構建科學合理的財政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系統。從財政風險與金融風險聯動視角,打破二者“反饋循環”鏈條,事前降低發生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反饋循環”的可能性。
(一)深化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長期以來,財稅界對政府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的關注從未停止,政府間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交叉重疊、不清晰、不穩定現象會帶來多方面的財政金融風險,如事權與支出責任不匹配使得地方財政風險集聚、風險責任主體不明確容易招致一定金融風險等,如何平衡兩者之間的關系目前仍未形成統一的衡量標準。《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的頒布拉開了改革的序幕,標志著構建規范化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體系已成為我國各級政府的工作重點。建立現代財稅金融體制、應對財政風險與金融風險“反饋循環”的重難點之一就是要推進我國上下級政府事權與支出責任的合理劃分,以事權合理劃分為切入口,將上下級政府間事權關系的體系架構進行重新梳理組建,并對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的劃分機制不斷完善使其規范化,進而考慮在兼顧效率、效益、公平和經濟性的原則上,根據我國國情因地制宜出臺符合中國特色的方案。鑒于財政關系在財稅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要地位,協調上下級政府財政關系可以推進現代財稅制度建設的進展速度,同時構建并完善事權、支出責任與財力相適應的制度本身也是現代財稅制度的重要內容。
(二)加快建立現代稅收制度
稅收在國家實施宏觀調控以及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是其重要的工具。稅收收入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不僅其規模及增長的均衡性關乎財政的穩定性,影響招致財政風險的可能性,而且稅收收入的主體多為企業,若稅率定制不合理,企業稅負過高,也會影響整體金融的發展,引發金融風險。因此,加快構建現代稅收制度迫在眉睫,建立現代稅收制度一方面能夠有效降低財政風險,另一方面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斷財政風險與金融風險“反饋循環”的路徑。目前我國處于“十四五”時期,對于稅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稅收制度體系,還要優化稅制結構、提升稅收征管的效率。目前我國稅收制度尚不完善且存在著較多的問題,一方面,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入推進,產業和行業發展呈現新趨勢,地方政府順應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和財稅體制改革,挖掘地方稅收新的增長點,因地制宜規劃和培育地方稅源,調整產業結構以促進地方稅收滿足支出需求顯得尤為迫切;另一方面,新常態下我國經濟高質量的發展對稅制結構提出了更高要求。當前我國正在經歷以間接稅為主向以直接稅和間接稅為主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演變,推進直接稅制度的完善與其比重的提高是當下討論的重點;如何提高征管效率也是加快推進稅制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
(三)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轉移支付制度作為財政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不斷完善一方面能夠起到均衡地區間財力差距、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作用;另一方面能夠緩解債務風險,進一步起到緩解財政風險的作用。近年來,我國各級政府不斷健全完善轉移支付制度,規范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在緩解縣鄉財政困難、落實重大民生政策、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進經濟結構調整等方面發揮了重要功效。伴隨著經濟不斷發展、政府職能不斷轉變,轉移支付制度也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迫切需要深化改革、創新制度、完善辦法,以更好地發揮轉移支付的調節作用。其主要的變革方向為不斷提高制度的科學性和規范性,特別是2023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明確提出要嚴格轉移支付資金監督,突顯出當前轉移支付制度運行依賴的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健全,省以下轉移支付缺乏統一的管理辦法,資金管理科學性難以衡量,因此加強對建立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的指導,既可以支持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有力促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公平;又能夠保證地區財政金融的可持續性,阻斷財政風險與金融風險“反饋循環”的傳導路徑。
(四)深化預算制度改革
預算制度與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密切相關,預算制度機制不夠完善極易引發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而債務與金融及財政間密不可分,這就極易招致財政金融風險及二者間惡性“反饋循環”。因此,要進一步加強預算約束力,深化預算制度改革,防范化解財政金融風險“反饋循環”帶來的危害。最近幾年中央政府不斷強調要做好地方政府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自黨的十八大以來,預算管理制度在黨中央及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下,不斷進行改革,為建立現代財稅制度奠定了堅實基礎。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財政處于緊平衡狀態,收支矛盾較為突出。《國務院關于進一步省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文件再一次重申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政府取錢、分錢和用錢為基礎的政府預算能力可以很大程度上體現財稅體制的科學性,由此可以看出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與建立現代財稅制度的重要聯系。從省級的角度來看,各地方政府目前的預算管理并未完全實現規范化、標準化以及透明化、信息化,存在政府過緊日子意識尚未牢固樹立、預算約束不夠有力、資源配置使用效率有待提高、預算公開范圍和內容仍需拓展等問題,從這幾方面入手深化預算制度改革,可以有效解決政府收支矛盾、統籌力度不足等問題,進而進一步防范化解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及二者間的“反饋循環”。
(五)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改革
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是國有資本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亦是以管資本為主進行國資管理實踐創新的新領域;推動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改革能夠降低宏觀經濟波動與金融風險,促進經濟效率和金融穩定的持續、單項提升,防范化解財政風險與金融風險間的“反饋循環”。早在2018年6月,中共中央及國務院就已經印發了《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凸顯將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擺在突出位置,在召開的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中再次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議案,要求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因此,如何深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進一步改革,厘清各國有資本管理主體的權責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此外,隨著國資國企改革的深入推進與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改革的開展,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面臨財政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新一輪實踐探索。
(六)財政風險與金融風險治理的協同聯動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強調“健全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財稅金融制度”,要充分“發揮財政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和重要支柱作用”,同時“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當前我國宏觀經濟面臨的諸多部門風險都是相互關聯的,尤其是我國地方政府部門融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地方金融部門,這就使得財政風險與金融風險形成了緊密相依、相互傳導的風險聯動機制。財政風險是一個涉及“政府-金融-經濟”的綜合命題,如果忽略部門風險間聯動特性,單一風險的外溢效應會降低政策效力甚至會造成不同政策之間的互斥反應,對宏觀經濟穩定運行造成負面沖擊。我國地方政府面臨的不穩定的土地財政收入、急劇擴張的政府債務規模和未來償債前景,更為債務管理者和財政治理機構敲響了警鐘,也為新經濟環境下省政府債務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正確認識當前財政風險與金融風險現狀、厘清兩種風險之間的聯動機制,進而協調各部門各區域形成政策合力,建立財政風險與金融風險防控的區域協同治理體系,就成為建設現代財稅金融體制面臨的主要任務之一。
二、加強對金融體系的監管
想要妥善協同治理財政風險與金融風險間“反饋循環”,需要從財政以及金融方面同時入手,雙管齊下,而從金融入手,加強對金融體系的監管必不可少,加強對金融體系的監管需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應從加強外部監督、內部制約以及科技監管等多方面考量。
(一)加強對金融體系的外部監管
想要妥善協同治理財政風險與金融風險間“反饋循環”,我們首先要從外部入手,通過嚴格的外部監管,打造一個良好的金融經營環境。對于金融體系的外部監管主要分為政府及其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和社會公眾對于金融機構的監管。首先是政府及其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其主要改進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健全金融監管體制。金融監管的效率與效力高低會受到金融監管體制如何安排的影響。要在有效推動金融體系發展的同時維持金融體系穩定,則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安排必須要適應本國金融體系的發展,監管體制不存在一個完美適配所有國家或地區的“最優”方案。而如何建立健全科技化、透明化與法治化的金融監管體系,需要科技助力,監管科技應運而生。為此,要完善監管科技的頂層設計,使其標準、規范、科學化。要想監管科技發揮作用,需要數據、系統及規則的合理搭配。二是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法規。對于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政府及其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首先要制定合理嚴謹的法律制度。全面依法治國是當今我國的治國方針,這不僅要體現在對國家整體的依法治理,還要體現在國家內部各個細節要依法治理。制定合理嚴謹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使政府部門在監管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三是多部門聯合監管。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需要多部門進行聯合監管,僅依靠政府和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單一部門監管是不夠的。金融風險的測度以及防范需要在財政部門的帶領下,結合多部門進行準確的測度以及風險的防范,因此,對于金融機構的監管并不是由單一部門來進行監管,是各個部門聯合監管的合集。四是注重監管效果和問責。
政府及其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等外部機構的硬性監管和社會公眾的軟性監督相協同,有助于更好地實現對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人民群眾是國家的主人,是整個國家以及社會的主體,人民群眾有權利有義務對各部門進行監督。第一,社會公眾對于金融機構的監管要從培養金融風險意識、提高金融知識水平做起。現階段鑒于金融機構的信息普及機制不完善及社會公眾參與度不夠,導致社會公眾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意識不足,缺乏參與金融機構監管的積極性。因此,加強社會公眾對金融體系的監管要培養公眾金融監管的意識,提高公眾對風險的防范意識,提高公眾對監管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管職責。第二,社會公眾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是從生活中接觸金融機構所披露的信息,采用多種不同的方式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社會公眾可以通過金融機構所披露各種信息,參與到金融機構的業務以及工作當中去,關注金融信息公開和透明度,也可以自發成立對金融機構監管的協會,通過自身與金融機構的接觸,對金融機構所披露的信息進行進一步分析,將不合理以及違法的銀行業行為及時上報或者曝光,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利,同時,這也有助于維穩金融機構,并推動金融機構乃至整個國家的進一步發展。
(二)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
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除了擁有良好大環境的監管之外,更要注重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從金融機構內部入手,更好地規范金融機構的行為。首先,金融機構內部要注重自身風險的管控。若金融機構內部結構或業務冗雜混亂且不合理,這不僅會危及金融機構的生存,還會對政府財政帶來巨大影響,甚至引發財政風險。因此,金融機構不僅要時刻關注地方政府財政的情況,更要注重自身的信貸風險,尤其是區域信貸風險、產品信貸風險和客戶信貸風險等,做好計劃,構建有效的風險識別和評估機制。其次,金融機構要制定合理的內部(自律)監管制度。金融機構對外要依法接受政府及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等的外部監管,對金融機構自身來講,要根據不同的金融機構行業制定切實合理的行規,制定合理的內部監管制度。最后金融機構內部之間即各金融機構之間要相互監管。我國金融機構的種類繁多,金融機構作為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中介機構,常見的金融服務業有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與之相對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不同的金融機構有其獨特的個性,即其性質以及運營方式各不相同,但卻都易引發金融風險。因此,不同金融機構間可以通過建立合作機制的方式,共享監管信息,協調監管行動,從業務相接入手,加強監管,并根據實際情況與時俱進,從部分做起,使得各類金融機構平穩發展,進而有效防范金融風險,達到1+1>2的效果。
三、實現對財政危機金融危機的科學預測
(一)科學預測財政危機
結合國外發達國家財政預警體系,我國需要構建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財政預警體系以此科學準確預測財政危機。建立健全財政預警機制的過程可以分為三個主要步驟:風險識別、風險估測和風險評估。細化至財政預警機制的實施進程主要有:對我國當前的財政風險進行系統性的分析,確定其預警指標;對我國財政危機的來源和特征進行分析,明確其類型和構成;正確選取政府財政風險監控的內容和指標,并明確財政危機預警的閾值,確保財政風險狀況的實時和精確;健全具有可行性的財政風險預警體系,對其技術和設備進行明確,并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對政府財政預警系統的連續性、穩定性、準確性和可信度等進行評價,確保總系統與子系統的一致性;建立財政風險管理體系,制訂有關規定、章程及行為準則,明確規定管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和完善與財政風險指令控制體系與數據測評體系,保證財政風險評估工作的連續性;制訂一套關于財政風險的處理、轉移和控制等的治理措施,保證財政風險預警傳導機制有序、有效運行,并促進財政預警監測部門與管理部門的協同。
(二)科學預測金融危機
對于金融危機的預測,通常是由研究人員在定量(曾發生金融危機的事件)的基礎上使用定性方法進行預測的。結合對金融預警模型發展歷史的梳理,我國應與時俱進,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中國式現代化金融危機預警模型,以此對金融危機進行科學合理的預測,其具體應涵蓋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收集并整理大量相關的宏觀經濟數據、中觀金融市場數據、微觀金融機構數據等。數據指標包括但不僅限于經濟增長率、通貨膨脹率、失業率、股票市場指數、債券市場指標、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率、不良貸款率等,確保構建金融預警模型時所需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其次,利用所收集到的數據,進行特征選擇及構建貼合實際的模型。在借鑒第一代、第二代金融預警模型的基礎上,選取更科學合理的方法,如機器學習法等具體方法,并在構建過程中,充分考慮不同特征間的相關性,選擇合適的特征子集,對數據進行合適的預處理和標準化。再次,建立預警模型后,對構建的預警模型進行評估驗證。通過歷史數據進行模型的回測和驗證,檢驗模型的準確性和穩定性,并對不合理的地方進行優化,提升預警模型的預測效果。此外,根據建立的預警模型,確定金融危機的風險指標和預警信號。通過模型輸出的頻率或得分設定不同的風險等級和閾值,以便及時發現和應對潛在的金融危機風險。最后,將預警模型與實時數據進行連接,建立實時監測和預警系統,實現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實時監測和預警。建立實時監測和預警系統能夠確保預警系統的及時性和有效性,以便政府及監管機構能夠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來緩解金融危機。
四、完善金融危機時期財政救助的制度安排
(一)國外救助經驗借鑒
歷次發生的金融危機,總會讓各國政府對受到危害的金融機構進行救助,以美國次級房貸危機為代表的金融危機為例,政府在金融監管、資本注入、股權收購、貸款、國有化、高管限薪、扶持就業、降息、退稅、政府接管等方面采取各項措施來應對此次危機。縱觀世界各地對金融機構的救援行動,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一是政府以收購股權的形式,對銀行進行了直接的融資。在遭受金融危機這一巨大的沖擊下,大部分受到重創的國家已經將資金注入到了銀行等金融機構中。采取這一做法的典型國家有芬蘭、瑞典、英國、美國等。二是通過政府向銀行發放信貸保證。給主要的銀行注入資金并不足夠維持信貸和金融系統的整體流動性。由此,各國政府通過自身的信用來保證貨幣市場的穩定性,從而減輕銀行的短期資金周轉困難。其具體內容有:(1)為銀行間的同業拆放款提供保證。(2)保證銀行信貸和金融機構債券順利發行。除去上述對金融機構的救助措施使金融機構能夠繼續存活、緩解金融危機帶來的負面影響外,還存在以下幾種輔助性措施作用于金融機構,在面臨金融危機時能夠從容應對。一方面是對于風險資產的處理。金融危機的發生往往會招致風險資產的聚集,特別是對風險資產的載體金融機構來說,政府多會成立專門的機構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資產進行處理,具體處理方式包含收購、剝離和處置。另一方面是政府立法出臺政策對監管進行創新。以美國為例,在2008年面臨由次貸危機引發全球金融危機時,國會主動立法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將大量金融機構如對沖基金和保險公司等納入常規的監管范圍,側面對金融機構進行救助,度過金融危機。
(二)明確相關救助主體及職權
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它可以用來為社會公眾謀得福利,但權力配置不得當,那么權力的執行就是一場零和博弈,會帶來過多的“交易成本”。例如,國家政府部門的職責交叉不清,很可能會出現政府職責空白或職權沖突,甚至出現濫用職權以保證自身利益而損害他人或國家利益的亂象。若想要在金融危機時給與有效的財政救助,需要每個環節的權責機關依法行使自己的職能。了解金融危機發生的前兆、過程以及后期如何針對金融機構給予財政救助的決策,都需要明確主體及其職權。明確主體、明晰職權能夠迅速準確地識別出問題金融機構,并在符合要求時作出救助決策、采取緊急措施。否則,就會耽誤最佳救助時機,給金融機構及整個國家帶來嚴重的后果。我國需要借鑒國外的做法,對職權及相關機構上進行進一步明確。首先,對我國現行法律下的金融危機時救助機構設置及其職權予以梳理;其次,通過總結國外經驗并分析國內實踐案例,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和制度安排的基礎之上,可以從建立一個有效的金融危機識別制度、提高政府預算審批成效增強對財政預算的約束、明確金融危機救助時國務院和財政部的主體地位幾個方面明晰相關救助主體及其權責要求,完善對金融危機救助的相關制度安排。
(三)完善財政救助政策
國家治理需要財政作為基礎和支柱,當金融危機發生危機國家整體安全時,政府并不會坐視不管,會提供某種堅固的“財政后盾”甚至是義無反顧的進行救助,努力挽回金融危機所帶來的損失,起到兜底的作用。各國除了運用貨幣政策對金融市場進行穩定外,還出臺了積極的財政政策刺激經濟發展。這些積極的財政政策主要包括減稅和擴大政府支出等方面。美國、英國、日本、俄羅斯和新西蘭等國希望通過減稅來刺激消費,而其他國家則希望通過減稅來促進特定產業的發展,例如巴西和德國就希望通過減稅促進汽車的銷售。政府支出方面,資金則主要流向基礎設施建設和對企業、個人的補貼與轉移支付,美國、中國、法國、澳大利亞、意大利、日本、墨西哥和馬來西亞等國還宣布通過增加社會轉移支付來幫助低收入家庭,這些措施包括直接或間接的現金支付以及社會福利項目等。美國的財政政策還包括大量發行國債、收購不良資產和接管企業等。
借鑒已有國家面對金融危機時出臺的一系列財政救助政策以及我國曾在金融危機中采取的一系列實踐,我國應進一步完善財政救助政策,在金融危機爆發前做好緩沖工作,在金融危機爆發時做好應對工作,在金融危機爆發后做好恢復工作,構建應對金融危機的全生命周期的財政救助體系。具體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事前建立健全緊急財政支出機制,并在尚未爆發金融危機的年份做好資金儲備,確保在金融危機爆發時能夠有效調動充足的財政資金,采取有效的財政救助措施。這不僅包括制定明確的緊急財政支出程序和標準,明確資金來源及適用范圍,提高資金調配的效率和靈活性;還包括。其次,在事中及事后出臺及時有效的一攬子政策,提升財政及貨幣的針對性、有效性、靈活性和多樣性,并拓寬財政的融資渠道。在金融危機發生時,應積極發揮政策的協調搭配作用,出臺一攬子的財政政策及貨幣政策等政策舉措。財政政策包含并不僅限于具有針對性范圍如受影響最嚴重地區的減稅降費政策、針對行業或者特定企業如小微企業的財政補貼政策、加大對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領域的財政投入、加強對就業和社會保障的支持等,促使財政政策精準切實覆蓋到需要幫扶的對象;貨幣政策包括并不僅限于合理范圍內的降息、有選擇性的注資以及有條件的擔保等舉措,促使金融機構能在危機發生時及發生后能夠盡快恢復過來并起到引領帶頭作用。此外,拓寬財政融資渠道,受到金融危機沖擊后,前期建立的緊急財政支出機制的資金可能并不能全部覆蓋并起到經濟恢復的作用,因此,還需要通過發行專門應對危機的政府債券及成立用于應對危機的PPP項目等方式來拓寬融資渠道和規模。這樣在充分凸顯各類政策的針對、有效、靈活、多樣性的同時,實現政策間合理協調搭配,促使國家在金融危機時能快速恢復經濟。此外,在日常還應加強財政監督和風險防范工作。不論是否受到金融危機的沖擊,都應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管和風險的防范,防止出現財政資金的濫用和浪費,確保財政救助的效果最大化。(山東財經大學研究生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馬恩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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